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身為男人竟然被性侵?真沒用」——破解男性性侵受害者的常見迷思

文:男性解放
辛巴威獵精黨無套內射性侵案,社會大眾的反應中,仍可以看到許多性侵迷思。下列以男性性侵受害者為中心,整理出一些常見迷思。有些迷思並不只影響男性。
為了方便閱讀,統一採用「加害者」和「受害者」兩個詞彙。

  • 迷思:男人不會被性侵──至少很罕見。
事實:男人也會被性侵。即使不算隱忍不報的黑數,單是台灣的官方性侵通報統計,男性受害者占全體受害者的比例,十年來已從3%成長為15%,並沒有想像中的罕見。【1】
  • 迷思:男人有力氣,如果不想被性侵,加害者根本不可能得逞。
事實:不是所有男人都有較大的力氣,而且有力氣也不代表不會被性侵。我們說「性侵」而不說「強暴」,就是因為性侵害不一定都是暴力脅迫的,還有下藥、灌醉、誘騙或權力威脅等可能形式。
  • 迷思:被性侵的男人到底是不是男人啊?真沒用,連保護自己都做不到!
事實:為什麼男人就不能受傷、不能脆弱、一定得保護自己?再說性侵有很多種形式,有時候受害者並非不願抵抗,而是無法、不敢或不知道可以抵抗。
  • 迷思:女人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實:當然可能。性侵害不單指「被插入」,更何況女人也可能插入男人。【2】
  • 迷思:如果男性受害者勃起或射精了,代表他其實樂在其中,所以不能算是性侵害。
事實:你知道前列腺指診也可能讓男性射精嗎?即使你不想要,身體還是可能有反應。而且,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身體反應並不代表心理意願。
  • 迷思:遭受性侵後,男人受到的傷害沒有女人嚴重。
事實:所謂的傷害是指什麼?如果是指情緒反應,男性確實可能因為社會期待,而較不敢表露情緒,但「沒什麼激烈的創傷反應」不代表「受到的傷害比較輕微」。如果是指後續議題,不同性別的受害者,面臨的議題或許略有差異(例如女性要面對失貞譴責,男性則要面對吸血鬼迷思),但「指出差異」不等於「傷害比較」──後者常常淪為「比較慘的才有資格說話」的弱勢競爭,這對受害者而言,只會平添更多傷口。
  • 迷思:起碼女人性侵男人時,男人有爽到。好幸運喲!
事實:為什麼「性」對男人來說一定是賺到的?不是所有男人都想要性,不是所有男人都慾望女人。而且,身體反應不代表心理意願,性愉悅不能用來取消性暴力的傷害。
  • 迷思:俊男美女即豔遇,老醜肥胖是騷擾。
事實:性侵害的傷害,在於受害者被加害者當成滿足需求的物品,而經歷了某種難以抵抗的、無法拒絕的、失去自主權的非人時刻;如果是熟人性侵,還要面對信任感的破碎與遭到背叛的感受。無論加害者的外在條件是否符合受害者的情慾偏好,都不是否認這些傷害的合理藉口。
  • 迷思:只有男同性戀才會被性侵。
事實:任何性傾向的男人都可能被性侵。
  • 迷思:只有男同性戀才會性侵男人。
事實:大部分男男性侵的加害者自我認同為異性戀。性侵害是一種暴力,而不是一種親密關係,它要滿足的重點往往不是性慾,而是權力、支配與情緒,因此和雙方的性傾向無關。
  • 迷思:男男性侵的受害者會變成同性戀。
事實:不會。沒有證據顯示人的性傾向可以被外力改變。即使性侵害經驗讓你察覺了自己對同性的慾望,也只說明了對你而言,該次經驗亦有自我探索的意義。它仍然是性侵害,只是同時也是自我認同的起點;你並非「變成」同性戀,只是開始認識自己。
  • 迷思:受害者總有一天會變成加害者。
事實:確實有研究指出「加害者可能曾是受害者」,但邏輯上並不能反推成「受害者會變成加害者」。這種受害轉加害的錯誤認知,我們稱為「吸血鬼迷思」,往往針對男性受害者,甚至造成受害者為了不被當成潛在加害者,而不敢求助。
  • 迷思:加害者大多是陌生人。
事實:大部分是熟人,至少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或往來。在台灣,熟人性侵占7-8成。
  • 迷思:加害者通常有某些特徵……例如勞工階級、精神疾病、言行怪異或其貌不揚。
事實:許多加害者看來就與你我一般無異。尤其熟人性侵,加害者常常是受害者信任的人,強調外貌根本沒有意義,反而將黑鍋丟給特定族群承擔。
  • 迷思:伴侶之間不會發生性侵害。
事實:會,因為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
  • 迷思:有些人不可能是性侵犯,比如女同性戀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實:性侵害不見得是為了性慾滿足,也不是只有性器官接合這一種形式,因此性侵害與性別或性傾向無關,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
  • 迷思:事發時受害者有跟加害者親吻愛撫呀,這怎能算是性侵害?
事實: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性」則不是點了頭後就必須全上的完整套餐。因此,同意親吻,不代表同意愛撫;同意愛撫,不代表同意性交;同意陰道交,不代表同意肛交;同意肛交,不代表同意口交。理所當然地將同意親吻當成同意性交,便可能違反意願,成為性侵害。【3】
  • 迷思:受害者應該恨死加害者才對吧?怎麼事後仍然有說有笑,甚至幫對方說好話?
事實: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很複雜的,不見得非黑即白、全好全壞。例如父母性侵子女後,子女可能一面恨著父母,一面又愛著父母,這種矛盾,其實並不奇怪。
  • 迷思:忘了才是好事,最好閉口不談。過去的就過去了,讓時間療癒一切吧!
事實:是否過去,如何處理,應該尊重受害者的準備與意願。一廂情願地呼籲受害者放下,例如要求家內性侵受害者「為了家庭和諧,別再追究了」,可能只會造成二次傷害。
  • 迷思:我只是在提醒受害者保護自己、降低風險,才不是在譴責受害者。
事實:燙傷發生後,是先沖脫泡蓋送,還是抓著對方的手大罵他不懂遠離熱水?在傷痛療癒前,指責受害者的言論,只會造成二次傷害,讓他們更難復原。我們當然可以討論如何降低風險,但當社會氛圍已經不成比例地要求受害者自我保護時,繼續責怪受害者不懂得保護自己,等於輕縱加害者和社會網絡的責任,卻獨獨歸咎受害者。

總之,上述迷思可以歸納成: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受害者的體型、受害者有沒有性興奮、加害者好不好看、事發時他們有沒有親吻……都不是合理化、淡化或否認性侵害的有效藉口。
性傾向不是性侵害的成因,也不是後果。加害者很可能曾是受害者,不代表受害者很可能變成加害者。
延伸閱讀
註釋
  1. 值得一提的是,12-18歲的受害者與加害者比例相當顯著。以2016年為例,女性加害者中,各年齡層人數皆未超過30人,獨獨12-18歲這組有356人,占了整體女性加害人數的64%!同樣地,12-18歲的男性受害者,則占了整體男性受害人數的69%!意即,此處的數字增加,可能有部分只是反映了「兩小無猜」的膠著現況──兩情相悅、初嘗禁果的青少年,因為家長反對,將原本應由教育處理的親密關係議題,生生送進了司法系統。換句話說,表面上看來,官方統計中的男性受害人數增加了,但這個「增加」,恐怕不代表社會對於男性受害議題的敏感度真的有所提升。這並不是說,男人被性侵的狀況因此就很罕見了。在英國,每6名男性中,就有1人在18歲之前曾經遭受過性暴力。在美國,疾病管制局2010年舉行的「親密伴侶與性暴力全國調查」中,增加了問卷答項,結果意外發現一年內曾經「被迫插入他人」的男性人數,約有126萬;與此同時,一年內曾遭受過性暴力的女性,則約有127萬。
  2. 如果談法律,根據台灣《刑法》定義,若違反對方的意願,以自己的性器官與對方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接合,或以自己的身體部位或其他物品來與對方的性器官或肛門接合,就可能觸犯強制性交罪。所以「男友又睡過頭了,吹他的喇叭來把他叫醒吧」聽來是種情趣,但若男友不願意,你可能就性侵了他。
  3. 我們明白有些人(尤其男性)對此抱有誣告焦慮,擔心女性只要不高興,便動輒濫訴。這部分請參考〈要積極同意,也要情慾自主〉。
本文經男性解放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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