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 星期五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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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定義
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同義詞是「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特別用於不僅是言語說話,也包括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不論是那個國家的人民,都有發表你意見的自由,可以透過各式媒介(個人、電話、電視、廣播、報紙、雜誌、書籍、網路等)、跨越國界,去自由地尋找、接受與傳遞訊息,而且這種活動不會受到他人干擾。
言論自由之真諦 ]言論之責任 ]言論自由的保障 ]
珍惜、善用與尊重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之法律規範 ]網路不當言論的類型 ]
網路言論之相關問題 ]相關網站及參考書目 ]

* 言論自由之真諦
名言:「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Evelyn Beatrice Hall,十九至二十世紀作家)。亦有名言:「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你也必相信你不喜歡的意見的言論自由。」(Noam Chomsky,二十世紀哲學家、語言學家)。這二句話說明了言論自由的真諦:容忍、尊重異己的聲音。這是我們在享有言論自由時,必須有的態度與行為。
* 言論之責任
「言論自由」並不是漫無邊際、無法無天的自由,它背後的基礎是「言論責任」,這也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自由的基礎,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是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其他人,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換言之,如果言語傷害到個人、團體時,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
我們不能用言論自由為名,行傷害他人之實。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後果將會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僅僅講自由而無責任,將讓社會以為不負責的言論是一種自由,到最後會泛濫成一種毫無節制的人身攻訐、漫罵、傷害,都會假自由之名行之。
* 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係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自然應該盡力維護,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只是言論自由,個人的隱私、人格權,以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所保障,當發生基本權利碰撞時,就要加以權衡,各自退讓。所以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防止言論傷人或危及公共利益。如果超越言論尺度,而為法律所不容許時,行為人將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也就是除了刑事處罰外,若有被害人的話,行為人也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珍惜、善用與尊重言論自由
現代資訊通訊科技造就了一個百花齊放、眾聲喧嘩的網路溝通互動場域。但是,眾生喧嘩的結果,往往變成人聲鼎沸,甚是一言不合就吵了起來。所以,網友互動,仍然需要冷靜、理性,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或基於好玩、無聊找事做的心態,發出的不適當的言論。
網路社會就像是現實社會,我們理念上尊重言論自由,法律上保障言論自由,實際上也享用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仍然會限制或規範部分言論,要求每個人負起言論責任,甚至會懲罰不當或犯罪的言論。所以我們應該珍惜、善用我們的言論自由權利,並且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之法律規範
我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分散在許多現行法中,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規範的範圍言論種類包括:公然侮辱、誹謗、網路色情、恐嚇等。
不當與不法的言論,不但會有刑事責任,也可能有民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平常我們一般人不會輕易觸犯法律,但是生活在現代社會中,需要瞭解言論自由的範圍與界線,也要多瞭解相關法律案例,才能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
* 網路不當言論的類型
國內學者整理出網路不當資訊的類型:(引自:許育典,2004)
  • 妨礙名譽(在網路上供人侮辱他人、假冒他人名義徵求一夜情、性伴侶等)
  • 侵犯他人隱私(如販賣他人個人資料)
  • 侵犯著作權(如販賣或散佈盜版程式、電影、圖片或mp3等)
  • 網路色情(如張貼色情圖片、提供空間供不特定使用者張貼、散佈或討論性交易訊息等)
  • 煽惑他人犯罪(如軍火教父案、無政府文件集案等)
  • 販賣違禁品(以網路為媒介、販買管制毒品或醫生處方藥)
  • 散佈足以使人反感、噁心或驚懼的資訊(如屍體、合成靈異照片、血腥圖片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平常所謂的不當,似乎只是「不適當」,還不至於不法,但是以上1至6類,都構成犯罪行為,也就是「不當也不法」,只有第7類沒有,但是這種低價值資訊對於未成年人,甚至對於成年人都足以造成不良影響。
* 網路言論之相關問題
問題1:在網路上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如果是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也算是「公然」侮辱嗎?如果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可以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發洩我的情緒嗎?
答案;所謂侮辱,是指行為人(罵人的人),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來辱罵告訴人(被罵的人)。我們幾乎可以說,絕大部分我們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例如「瘋狗」、「不要臉」、「神經病」等,不論用哪一種語言,都可能屬於侮辱的範疇。
所謂「公然」,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網路雖然很自由,但也不能免於法律的規範,現實生活中是犯罪的行為,不會因為到了網路上,就變成不是犯罪行為。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域,法律用語叫做「公然」,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像是BBS、聊天室,都是許多網友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所以也符合「公然」的條件,因此在網路上罵人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而且網路常常是以文字書寫的方式進行溝通,這些文字記錄都是證據。雖然不是面對面,但po文辱罵三字經或貶抑人格的字眼,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問題2:我在網路遊戲裡批評另一玩家,或在我的部落格中罵人,這樣可以嗎? 
答案:如果能證明另一玩家確實不遵守遊戲規則,有惡劣的行為影響他人權益,可以根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規定免責,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果另一玩家真的不愛守規則,那評論他「不愛守規則」沒什麼不對。不過避免舉證困難,還是請版主處理為妙。
倘若該部落格大家都可以上去瀏覽,沒有任何限制,或雖有加密鎖碼,但很輕易的就可以拿到密碼,或格主已經給很多人密碼,就算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10幾個人以上就可以算是特定多數人了)可以共見共聞,罵人「淫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問題3:我可以罵別人的暱稱嗎? 
答案:相關案例,已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但是,有些法律專家認為,在網路上以使用者的匿稱為辱罵對象,是否構成公然侮辱,這要看該匿稱所對應的網路使用者,是否讓其他人認為具有統整的個人形象而定。
暱稱如果可以指向特定網友,常上那個網站或部落格或bbs站的人都可以知道那個暱稱是指誰,即使從來沒有見過那位網友,也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但這是網路的特性,既然可特定該暱稱所屬的網友,網路也是一個生活、溝通平台,就好像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某個人的綽號,即使沒有指名道姓的罵,而是罵那個綽號,同樣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即使被辱罵的對象僅有暱稱,司法實務上是認為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問題4: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遇過一些很可惡的商家,例如東西難吃、店員態度很壞、商品偷斤減兩、收費過高等,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稱他們為「黑店」、「黑心」嗎? 
答案:誹謗罪屬於「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屬於告訴乃論。所謂誹謗,是指行為人有對大眾散佈的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而且傳述的內容不是事實,就會構成誹謗罪。然而,如果誹謗的事是真的,就不予處罰。另外,如果以文字、圖畫散佈前面所說的不實內容,刑責可能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有個「真正惡意原則」:被控告誹謗的人,並不需要真的去證明自己所說的事情是真的,只要能夠證明其所提相關證據資料,有相信的理由確信而傳述了,就不構成誹謗罪。換句話說,只要誹謗他人的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出於「惡意」,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這也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
問題5: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差別嗎? 
答案: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處罰以言詞貶低他人的社會地位,二者的差異在於有沒有指述具體的事實,公然的單純辱罵,例如三字經,就是公然侮辱,而將虛構具體事實說出來(此時不要求公然),例如以謠言中傷同事與某人有婚外情,跑到汽車旅館偷情云云,就是誹謗罪。
問題6:現在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以便紀錄、留存、分享給朋友觀賞,其中不乏「清涼」、「裸露」的照片,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如果照片是放在有鎖碼的相簿中,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我們在放自己或他人照片時,有沒有什麼規則可以依循呢? 
答案:現在大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以便紀錄、留存、分享給朋友觀賞,其中不乏「清涼」、「裸露」的照片,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
言論自由也就是表現自由,不一定要透過講話,透過文字、圖畫、肢體表演,都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方式,法律除了不處罰外,還會以著作權法等法律賦予權利,加以保障,當然有違公序良俗的言論,諸如色情及性交易,一般是不加以保護,不過還是要看國情,在歐美等性開放的國家,有時候對於成人影片還是會以著作權加以保護,我國就不行。
如果照片是放在有鎖碼的相簿中,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散布他人私密的性交或猥褻照片,那是觸犯了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因為他妨害了社會善良風俗,不過這是在不特定人都可以觀覽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如果黃男有做好隔絕措施,讓不想看的人看不到,能確保散佈的對象是成年男女,例如有鎖碼,只讓有意願的成年男女取得密碼而能入內觀覽,因為社會性觀念漸趨開放,在未侵害一般國民的性道德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情況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617號解釋及目前司法實務界的看法,可以免於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這時候他的表現自由雖然不為衛道人士所喜,我們還是保障他,但他要舉證已做好防護措施,不讓無意願的成年人及所有青少年能閱覽到猥褻照片。
我們在放自己或他人照片時,有沒有什麼規則可以依循呢?不是所有攝影照片都有著作權,必須有創作性,也就是要有取景、角度及光影變化,但要求創作高度是很低的,只要不是死板亂拍或抄襲,有個人的創作美感在其中,就可以保護這個攝影著作,賦予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所以這些個人照片要看怎麼拍,原則上要以有著作權的角度來思考,才不會讓自己亂貼而陷於被處罰的困境。即使著作權與否有爭議,對於演藝人員等知名人士,他們的相片是有價值的,所以很多商家會賣演藝人員的照片,粉絲還真的會去買,銷路也不錯,那就是有肖像權的問題,這時候黃男也會面臨損害賠償的請求。簡言之,如果那相片可以承認有著作財產權存在,就以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沒有,就以民法保護肖像這種人格權。
一般在網路上擺上清涼照片供人觀賞,那是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如果過度裸露而成為猥褻照片,亦即假使照片客觀上會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羞恥感,那就是猥褻照片就不可以任意供人觀覽,但如果有採取安全隔絕措施,如前所述,例如鎖碼,還是可以擺放而不被處罰。所以擺放相片應注意是否猥褻相片,如果是就要設隔絕措施。
相關網站及參考書目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林子儀(1993)。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月旦。
林子儀(2002)。言論自由導論。輯於李鴻禧等(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17)。台北:元照。
許育典(2004)。台灣學術網路的教育性及其不當資訊管制規範:兒童與少年人格開展的保護觀點。教育政策論壇,7 (2),205-228。
楊智傑(2006)。資訊法。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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