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謂的「提存」乃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 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行為,此即常見的「清償提存」,也是債的消滅方式之一, 本案的提存便屬此類。
債權人如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清償人便可將其 給付物為債權人來辦理提存。提存要在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後給付物 毀損、滅失等危險,便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也無須再支付利息或賠償孳息未收 取的損害,債權人則可隨時受取提存物。要注意的是,債權人關於提存物的權利, 應於提存後即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的翌日起算 10 年內行使,否則逾期提 存物便歸屬國庫。
聲請清償提存要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 另外還要附提存通知書,並將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提存人在提存後如有提存出 於錯誤、提存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等情形之一時,便可聲請返還提存 物,本案便是因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人才能領回。而此項返還聲請也要自提 存翌日起 10 年內為之,否則逾期提存物便歸屬國庫,本案提存人就是要趕在期 限屆滿前領回。
此外,尚有所謂的「擔保提存」,如一般常見的為了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 行等,而就債務人所應受的損害供擔保時,也要將擔保物提存於提存所。聲請擔 保提存時一樣要作成提存書,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保管機構,且要附具法院裁判 書正本或影本。提存人於提存後,如有假執行的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 押、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受擔保利益人於 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提存出於錯誤......等情形之一 時,也可聲請返還提存物。此項返還聲請同樣要在供擔保原因消滅翌日起十年內 為之,否則逾期提存物一樣歸屬國庫。
最後,提存也要付提存費,清償提存費原則上隨金額或價額不同而有差異, 新台幣 1 萬元以下,徵收 1 百元;超過 1 萬至 10 萬收 500 元;超過 10 萬收 1 千元。擔保提存費則是每件徵收 500 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 326 條至第 333 條、提存法計 32 條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007/3121517475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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