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什麼是清償提存

 


民法上所謂的「提存」乃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 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行為,此即常見的「清償提存」,也是債的消滅方式之一, 本案的提存便屬此類。

債權人如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清償人便可將其 給付物為債權人來辦理提存。提存要在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後給付物 毀損、滅失等危險,便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也無須再支付利息或賠償孳息未收 取的損害,債權人則可隨時受取提存物。要注意的是,債權人關於提存物的權利, 應於提存後即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的翌日起算 10 年內行使,否則逾期提 存物便歸屬國庫。

聲請清償提存要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 另外還要附提存通知書,並將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提存人在提存後如有提存出 於錯誤、提存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等情形之一時,便可聲請返還提存 物,本案便是因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人才能領回。而此項返還聲請也要自提 存翌日起 10 年內為之,否則逾期提存物便歸屬國庫,本案提存人就是要趕在期 限屆滿前領回。

此外,尚有所謂的「擔保提存」,如一般常見的為了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 行等,而就債務人所應受的損害供擔保時,也要將擔保物提存於提存所。聲請擔 保提存時一樣要作成提存書,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保管機構,且要附具法院裁判 書正本或影本。提存人於提存後,如有假執行的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 押、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受擔保利益人於 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提存出於錯誤......等情形之一 時,也可聲請返還提存物。此項返還聲請同樣要在供擔保原因消滅翌日起十年內 為之,否則逾期提存物一樣歸屬國庫。

最後,提存也要付提存費,清償提存費原則上隨金額或價額不同而有差異, 新台幣 1 萬元以下,徵收 1 百元;超過 1 萬至 10 萬收 500 元;超過 10 萬收 1 千元。擔保提存費則是每件徵收 500 元。

 相關法條:民法第 326 條至第 333 條、提存法計 32 條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007/3121517475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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