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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 星期日

閣樓上的瘋女人 下載 epub [美] S.M.吉尔伯特 / [美] 苏珊·古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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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上的疯女人》
被誉为20世纪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圣经》,也是当代美国文论中的经典。 [1] 
女性主义破晓之作,重塑女性想象与视界。这本书逼迫我们重新审视英语文学与文化,并使之完全改观。 [2] 
书    名
阁楼上的疯女人:女性作家与19世纪文学想象
作    者
[美] S.M.吉尔伯特 / [美] 苏珊·古芭 
原版名称
The Madwoman in the Attic
译    者
杨莉馨
ISBN
978-7-208-12553-7
类    别
文学理论
页    数
968
定    价
99.00元
出版社
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年2月
装    帧
平装(上下册)
开    本
16开 150*229

内容简介

女性主义研究最负盛名之作,英美文学批评经典
如果笔是对阴茎的隐喻,奥斯汀、玛丽·雪莱、勃朗特姐妹……靠什么写作?
女人,你选择在世上我行我素,还是隐退于家庭生活的屏障后?你选择言说还是沉默,独立还是依赖?
当简·爱和罗切斯特跨越身份地位的差异,终于要宣誓结合时,一个疯女人的出现粉碎了简·爱的一切梦想,她就是一直被关在阁楼里的罗切斯特的妻子。她毁掉了庄园,弄瞎了罗切斯特,自己也葬身火海,但也因此成全了简·爱与罗切斯特。本书从文学史中打捞出了“疯女人”这一类别,并使之发扬光大。这些疯女人公然无视“妇道”,作恶多端。但本书作者却认为,在每个温顺善良的女人背后,都或多或少拖着一个癫狂的影子。
《阁楼上的疯女人》被誉为20世纪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圣经》,也是当代美国文论中的经典。在这部著作中,作者重读了19世纪著名女作家如简·奥斯汀、玛丽·雪莱、勃朗特姐妹、艾米莉·狄金森等人的作品,打破了民族、地域与时间等多方面限制的疆界,将19世纪的英美女性文学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综合研究。此书自问世以来,以其激进的批评姿态和对19世纪英美女性文学的全新阐释,对西方文学与文化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 M. Gilbert)、苏珊·古芭(Susan Gubar),均为西方女权主义和女性主义文学研究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学者。她们是当代美国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创始人之一。两人合作撰写了《阁楼上的疯女人》《诺顿女性文学选集》《没有男人的地带》等女权主义批评论著。 [1] 

目录

总序
  初版序言
  第二版导言 学术界的疯女人
  第一部分 走向女性主义诗学
  第一章 王后的窥镜:女性创造力、男性笔下的女性形象和有关文学父性特征的隐喻
  第二章 句子的影响力量:女性作家与作者身份的焦虑
  第三章 洞穴的寓言
  第二部分 在小说之屋内:简·奥斯汀笔下可能的房客
  第四章 关在散文里:奥斯汀少女时代作品中的性别与文体
  第五章 简·奥斯汀的覆盖故事(及其秘密的代理人)
  第三部分 我们是如何堕落的?弥尔顿的女儿们
  第六章 弥尔顿的幽灵:父权诗歌与女性读者
  第七章 恐怖的孪生子:玛丽·雪莱陛下的怪物夏娃
  第八章 从反面透视:艾米莉·勃朗特的地域《圣经》
  第四部分 夏洛特·勃朗特的幽灵自我
  第九章 心房里有一个秘密的伤口:《教师》中的学生
  第十章 自我与灵魂的对话:相貌平常的简的历程
  第十一章 《谢利》中有关饥饿根源的思考
  第十二章 露西·斯诺被埋葬的生活
  第五部分 乔治·艾略特小说中的监禁与意识
  第十三章 由于失落而敏感:乔治·艾略特面纱背后的幻象
  第十四章 作为毁灭天使的乔治·艾略特
  第六部分 愤怒的力量:19世纪的女性诗歌
  第十五章 放弃的美学
  第十六章 女人—白色:艾米莉·狄金森的蛛丝
  跋 “标出那新崛起的亚特兰蒂斯” 杨莉馨
  译名对照
  索引 [1] 

出版背景

吉尔伯特(左)和古芭合影于1980年吉尔伯特(左)和古芭合影于1980年
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苏珊·古芭(SusanGubar)
二人均为西方女权主义和女性主义文学研究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学者。她们是当代美国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创始人之一。多年来二人长期合作,一直在开创女权主义思考领域里探索。除去《阁楼上的疯女人》以外,二人编纂有著名的《诺顿女性文学选集》(1985),并写出了《没有男人的大地:二十世纪女作家的位置:言语的战争》(1988)、《性变幻》(1989)、《前线来信》(1994)等女权主义论著。
屋里有个天使,阁楼上有个疯女人,她们都是男主人的妻子,一个现任一个前任,或者说是同一任,因为这看似冲突分裂的两个人其实是一个人,也就是说每一个纯洁善良、谦卑恭顺的贤妻良母心里都藏着个邪恶淫乱、狂野反叛的魔鬼妖妇。这是多么吊诡的“楼上楼下”组合,却又如此巧妙深刻地吻合了世间万物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原则。这就是两位美国女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1936-)和苏珊·古芭(SusanGubar,1944-)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性作家与19世纪文学想象》(TheMadwomanintheAttic:TheWomanWriterandtheNineteenth-CenturyLiteraryImagination)中为维多利亚文学中的女性安置的家庭空间和角色分工。 [3] 
以“疯女人”命名的这本勇敢之书1979年初版,2000年再版,2015年出中译本。老书新译,个中缘由,恐怕要属原书700页的篇幅。译成中文,再加两版作者序和一篇译者跋,还有密密麻麻的注释与索引,更有900页之多,译者的孜孜不倦令人感佩。但是如此冗长的篇幅却丝毫不妨碍此书读起来元气充沛,锐利生猛,激情澎湃,蒸腾着学术著作少见的自发与蓬勃,散发着两位作者自言的“审美快感”和一种急于对男性写作进行修正的“狂喜状态”。哪怕繁臃累赘,比如每个研究对象将近十万字的讨论篇幅,却也正说明两位作者是多么深爱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哪怕有人讽刺她二位虽痛感“笔是阴茎”,但其实她们才最需要一支编辑的“红笔”整顿删削她们那跌跌撞撞、任其滚落的文风,可是无论如何这种无法压制的表达欲望,只能出自“愤怒的年轻人”。那种博闻强记和气韵生动更让人想起与她们同代稍早的苏珊·桑塔格,只不过桑塔格行文更简洁洗练,更是风格家。
她们两个,一个因为与高出她“好几个学术档次”的丈夫同行而无法找到同系工作,不得不远走玉米地、草场和哥特式大房子的印第安纳,另一个则发现自己是面对六十七名男教师的三名女教师中的一名,入职后被男同事误以为是新来的女秘书。两人都感到孤独无依,都害怕被身边的保守男性同化,变成“中西部佬”和“冷面机器人”,于是合上一门文学课、合写一本批评论著成了她们的立身之选。治二十世纪诗歌的吉尔伯特和治十八世纪小说的古芭在维多利亚文学中找到了共同兴趣。说来也巧,这是吉尔伯特丈夫的领域,两个女人自谦说这位日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英文系系主任教会了她们如何“思考”和“写作”,但其实搅乱这一显学的却是她们。除了学者,她们还是母亲。二十七岁读博时吉尔伯特就已经是三个孩子的妈妈,生活上早婚早育,与传统妇女物理并无区别,脑子里却酝酿着一场文学革命。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古芭也会一边忍受哺乳期的乳房胀痛,一边宣读关于艾米莉·狄金森的“炸弹爆炸”般的论文。 [3] 
参考资料

2017年4月15日 星期六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https://eos.cartercenter.org/uploads/document_file/path/428/UN_ICCPR_CH.pdf

世界人權宣言 全文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a1.html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序 言
鑒 於 對 人 類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固 有 尊 嚴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權 利 的 承 認 ,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基 礎 ,
鑒 於 對 人 權 的 無 視 和 侮 蔑 已 發 展 為 野 蠻 暴 行 , 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類 的 良 心 , 而 一 個 人 人 享 有 言 論 和 信 仰 自 由 並 免 予 恐 懼 和 匱 乏 的 世 界 的 來 臨 . 已 被 宣 布 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願 望 ,
鑒 於 為 使 人 類 不 致 逼 不 得 已 鋌 而 走 險 對 暴 政 和 壓 逼 進 行 反 叛 , 有 必 要 使 人 權 受 法 治 的 保 護 ,
鑒 於 有 必 要 促 進 各 國 間 友 好 關 係 的 發 展 ,
鑒 於 各 聯 合 國 國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聯 合 國 憲 章 中 重 申 他 們 對 基 本 人 權 、 人 格 尊 嚴 和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權 利 的 信 念 , 並 決 心 促 成 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會 進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 ,
鑒 於 各 會 員 國 業 已 誓 願 同 聯 合 國 合 作 以 促 進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
鑒 於 對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對 於 這 個 誓 願 的 充 分 實 現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現 在 ,
大 會 ,
發 布 這 一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作 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標 準 , 以 期 每 一 個 人 和 社 會 機 構 經 常 銘 念 本 宣 言 , 努 力 通 過 教 誨 和 教 育 促 進 對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 並 通 過 國 家 的 和 國 際 的 漸 進 措 施 , 使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會 員 國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轄 下 領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認 和 遵 行 ;
第 一 條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 在 尊 嚴 和 權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他 們 賦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 並 應 以 兄 弟 關 係 的 精 神 相 對 待 。
第 二 條
人 人 有 資 格 享 受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一 切 權 利 和 自 由 , 不 分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 國 籍 或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任 何 區 別 。
並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屬 的 國 家 或 領 土 的 政 治 的 、 行 政 的 或 者 國 際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區 別 , 無 論 該 領 土 是 獨 立 領 土 、 托 管 領 土 、 非 自 治 領 土 或 者 處 於 其 他 任 何 主 權 受 限 制 的 情 況 之 下 。
第 三 條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生 命 、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
第 四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為 奴 隸 或 奴 役 ;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隸 制 度 和 奴 隸 買 賣 , 均 應 予 以 禁 止 。
第 五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 或 施 以 殘 忍 的 、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
第 六 條
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權 被 承 認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
第 七 條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並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護 ,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平 等 保 護 , 以 免 受 違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以 及 煽 動 這 種 歧 視 的 任 何 行 為 之 害 。
第 八 條
任 何 人 當 憲 法 或 法 律 所 賦 予 他 的 基 本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時 , 有 權 由 合 格 的 國 家 法 庭 對 這 種 侵 害 行 為 作 有 效 的 補 救 。
第 九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何 逮 捕 、 拘 禁 或 放 逐 。
第 十 條
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權 由 一 個 獨 立 而 無 偏 倚 的 法 庭 進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開 的 審 訊 , 以 確 定 他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並 判 定 對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 。
第 十 一 條
( 一 )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 , 在 未 經 獲 得 辯 護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證 的 公 開 審 判 而 依 法 證 實 有 罪 以 前 , 有 權 被 視 為 無 罪 。
( 二 )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 在 其 發 生 時 依 國 家 法 或 國 際 法 均 不 構 成 刑 事 罪 者 , 不 得 被 判 為 犯 有 刑 事 罪 。 刑 罰 不 得 重 於 犯 罪 時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定 。
第 十 二 條
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 家 庭 、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 他 的 榮 譽 和 名 譽 不 得 加 以 攻 擊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保 護 , 以 免 受 這 種 干 涉 或 攻 擊 。
第 十 三 條
( 一 ) 人 人 在 各 國 境 內 有 權 自 由 遷 徙 和 居 住 。
( 二 ) 人 人 有 權 離 開 任 何 國 家 , 包 括 其 本 國 在 內 , 並 有 權 返 回 他 的 國 家 。
第 十 四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在 其 他 國 家 尋 求 和 享 受 庇 護 以 避 免 逼 害 。
( 二 ) 在 真 正 由 於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違 背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行 為 而 被 起 訴 的 情 況 下 , 不 得 援 用 此 種 權 利 。
第 十 五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國 籍 。
( 二 ) 任 何 人 的 國 籍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 亦 不 得 否 認 其 改 變 國 籍 的 權 利 。
第 十 六 條
( 一 ) 成 年 男 女 , 不 受 種 族 、 國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 有 權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 他 們 在 婚 姻 方 面 , 在 結 婚 期 間 和 在 解 除 婚 約 時 , 應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
( 二 ) 只 有 經 男 女 雙 方 的 自 由 的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 才 能 締 婚 。
( 三 )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會 單 元 , 並 應 受 社 會 和 國 家 的 保 護 。
第 十 七 條
( 一 ) 人 人 得 有 單 獨 的 財 產 所 有 權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權 。
( 二 ) 任 何 人 的 財 產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
第 十 八 條
人 人 有 思 想 、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改 變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以 及 單 獨 或 集 體 、 公 開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義 、 實 踐 、 禮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
第 十 九 條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張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 和 通 過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論 國 界 尋 求 、 接 受 和 傳 遞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
第 二 十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和 平 集 會 和 結 社 的 自 由 。
( 二 ) 任 何 人 不 得 逼 使 隸 屬 於 某 一 團 體 。
第 二 十 一 條
( 一 )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過 自 由 選 擇 的 代 表 參 與 治 理 本 國 的 權 利 。
( 二 ) 人 人 有 平 等 機 會 參 加 本 國 公 務 的 權 利 。
( 三 )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權 力 的 基 礎 ; 這 一 意 志 應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選 舉 予 以 表 現 , 而 選 舉 應 依 據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權 , 並 以 不 記 名 投 票 或 相 當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進 行 。
第 二 十 二 條
每 個 人 , 作 為 社 會 的 一 員 , 有 權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 並 有 權 享 受 他 的 個 人 尊 嚴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發 展 所 必 需 的 經 濟 、 社 會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種 權 利 的 實 現 , 這 種 實 現 是 通 過 國 家 努 力 和 國 際 合 作 並 依 照 各 國 的 組 織 和 資 源 情 況 。
第 二 十 三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工 作 、 自 由 選 擇 職 業 、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適 的 工 作 條 件 並 享 受 免 於 失 業 的 保 障 。
( 二 )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權 利 ,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
( 三 ) 每 一 個 工 作 的 人 , 有 權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適 的 報 酬 , 保 證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屬 有 一 個 符 合 人 的 尊 嚴 的 生 活 條 件 , 必 要 時 並 輔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會 保 障 。
( 四 ) 人 人 有 為 維 護 其 利 益 而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的 權 利 。
第 二 十 四 條
人 人 有 享 受 休 息 和 閑 暇 的 權 利 , 包 括 工 作 時 間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給 薪 休 假 的 權 利 。
第 二 十 五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為 維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屬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準 , 包 括 食 物 、 衣 著 、 住 房 、 醫 療 和 必 要 的 社 會 服 務 ; 在 遭 到 失 業 、 疾 病 、 殘 廢 、 守 寡 、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下 喪 失 謀 生 能 力 時 , 有 權 享 受 保 障 。
( 二 ) 母 親 和 兒 童 有 權 享 受 特 別 照 顧 和 協 助 。 一 切 兒 童 , 無 論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 都 應 享 受 同 樣 的 社 會 保 護 。
第 二 十 六 條
( 一 )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 教 育 應 當 免 費 , 至 少 在 初 級 和 基 本 階 段 應 如 此 。 初 級 教 育 應 屬 義 務 性 質 。 技 術 和 職 業 教 育 應 普 遍 設 立 。 高 等 教 育 應 根 據 成 績 而 對 一 切 人 平 等 開 放 。
( 二 )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於 充 分 發 展 人 的 個 性 並 加 強 對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教 育 應 促 進 各 國 、 各 種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團 間 的 了 解 、 容 忍 和 友 誼 , 並 應 促 進 聯 合 國 維 護 和 平 的 各 項 活 動 。
( 三 ) 父 母 對 其 子 女 所 應 受 的 教 育 的 種 類 , 有 優 先 選 擇 的 權 利 。
第 二 十 七 條
( 一 ) 人 人 有 權 自 由 參 加 社 會 的 文 化 生 活 , 享 受 藝 術 , 並 分 享 科 學 進 步 及 其 產 生 的 福 利 。
( 二 ) 人 人 對 由 於 他 所 創 作 的 任 何 科 學 、 文 學 或 美 術 作 品 而 產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質 的 利 益 , 有 享 受 保 護 的 權 利 。
第 二 十 八 條
人 人 有 權 要 求 一 種 社 會 的 和 國 際 的 秩 序 , 在 這 種 秩 序 中 ,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能 獲 得 充 分 實 現 。
第 二 十 九 條
( 一 ) 人 人 對 社 會 負 有 義 務 , 因 為 只 有 在 社 會 中 他 的 個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發 展 。
( 二 )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時 , 只 受 法 律 所 確 定 的 限 制 , 確 定 此 種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於 保 證 對 旁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給 予 應 有 的 承 認 和 尊 重 , 並 在 一 個 民 主 的 社 會 中 適 應 道 德 、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當 需 要 。
( 三 ) 這 些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 ,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違 背 聯 合 國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
第 三 十 條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條 文 , 不 得 解 釋 為 默 許 任 何 國 家 、 集 團 或 個 人 有 權 進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壞 本 宣 言 所 載 的 任 何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動 或 行 為 。
* 經 大 會 1 9 4 8 年 1 2 月 1 0 日 第 2 1 7 A ( I I I ) 號 決 議 通 過 。

簡中版
http://www.ohchr.org/EN/UDHR/Documents/UDHR_Translations/chn.pdf

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2017年4月8日 星期六

《個性的力量和美德:一本手冊與分類》

Peterson, Christopher; Seligman, Martin E. P. (2004). Character strengths and virtues: A handbook and classific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16701-5
原文書下載連結:
https://teachingpsychology.files.wordpress.com/2011/11/character-strengths-and-virtues.pdf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NSPCC性霸凌定義(英文版)

NSPCC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working definition of Sexual Bullying
http://w1.qehs.net/moodle2/pluginfile.php/10744/mod_resource/content/1/Sexual%20bullyin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