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何謂室內設計

 


室內設計是一種「以科學(理性)為機能基礎,以藝術(感性)為形式表現,為了塑造一個物質與精神並重的室內環境所採取的一連串創造性活動」。進一步的解釋,所謂「建築物的內部環境」,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 
住宅(私人)建築的內部環境。 
非住宅(公共)建築的內部環境。 

其實,每個人的生活範圍,總是不外乎「個人方面」、「家庭方面」、「社交方面」及「工作方面」等四種,而住宅正是提供個人、家庭、社交等三方面生活需要的地方。另外,公共性建築主要是在提供工作的場所,間接地也可以滿足個人、家庭、和社交方面的需要。前者如辦公大樓,後者如餐廳、旅館、娛樂場所、百貨商店,甚至車站機場等。 

所謂「實質」環境,包括構成建築物本身的元素,如:天花板、樑、柱、室內外牆面、樓地板、門窗等;以及室內一切固定或活動的傢俱擺設,如:桌椅、床舖、地毯、衣櫥、廚房設備、浴廁設備,甚至檯燈、掛畫等,都可說是室內設計中的實質環境元素。而「非實質」環境,則是指有關室內通風、採光、遮陽處理、照明氣氛及可以促進視覺美感的事項等。無論實質或非實質環境,都不外乎著重在理性及感性的需要上。理性強調的是實用性、安全性及效率;感性則比較著重在性靈感上的滿足,強調對於視覺美感以及抽象境界素質之提昇。


https://m.xuite.net/blog/tsai.mc39/IN/12630637



空間設計V.S室內設計




成文日期:2009-01-23 15:35:50    更新日期:2009-01-23 15:35:50   点击:10152


空間設計跟室內設計有什麼不同?這是很多人提出的疑問!!

我個人覺得無差別,就是設計而已,空間設計是近年台灣做設計者,想要把觸角伸的更廣,所定義的名詞,

以此加強競爭實力,顧名思義室內設計就是會讓人聯想只做室內,

但嚴格的來說,室內設計只是設計者在修習設計的一環,並不是設計的全部。

 

空間設計是可以把空間延伸至室外、環境、架構,更深者則關聯建築結構等等,

有長期室內設計經驗者都知道,其實不只做室內設計這麼簡單,而有建築師背景的設計師,

甚至把建築設計的開始、到室內的設計,一併包含進去。

而一般設計者,最少都會牽扯外觀或造景等設計,所以只是室內設計而已嗎?

其實不然,而室內設計是台灣開始接觸這方面觀念時開始的名詞,

空間設計則是近年有所包含外觀、或是建築方面知識的設計者,開始省思出來的名詞。

以上說穿了,就是做設計,只是對設計更為細膩上的解釋而已。

另有一個值得探討的是interior design在國外來說,是相關專業的名詞,

就是外部建築後的內部再強化,但在台灣的環境由室內設計會與裝潢混在一起,

正確的看裝潢這名詞,可能只是換窗簾、貼壁紙、設地毯而已,

裝飾性的東西叫裝潢,還稱不上室內設計或空間設計,但我們很容易把室內設計或室內裝潢混搭在一起,

所以在政府法令規章上,又制定了裝修這個名詞,

公司必須有合法執照才可以申請所謂的裝修牌照等(我只是簡單說而已)

所謂裝修是,需更動隔間、改變屋內空間,甚至是公共空間有能力者,才能叫裝修,

但這一切合法性,仍需建築師公會的認定才行,不管是裝潢或裝修,至少法令是這樣規定的。

以上是我們目前環境對室內設計的解釋。

但當一個設計者,無論是室內設計或空間設計,亦或是建築或結構上都必須自我強化,

隨著時間及經驗累積,都會接觸更廣的設計範圍,所以專業度的自我提昇更顯重要,

就如我上述所說,一個長期經驗的設計者,多數都已超出所謂的室內設計範圍,

所以常有人問空間設計及室內設計有什麼不同性?

正確的來說,是設計者擁有什麼樣的能力才是,如果硬要去區分,這是一個非常難解的習題,

至少台灣的環境如此,所謂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了!!

空間設計室內設計 -天空元素

www.skyet.com.tw


http://skyet.blog.epochtimes.com/article/show?articleid=6017

2021年5月17日 星期一

請幫幫我 關於高中高職同等學歷

 


我是今年三月份剛考過同等學歷的考生!

因為我是以考取大學為目標,所以已經在一月份先考過大學學測了,

以高中課本和同等學歷考的內容比起來,同等學歷真的簡單非常非常多!

所以不建議去念高中的1~四冊,那會浪費你很多時間(而且不見得看的懂!)

因此我個人當初是跟在Yahoo拍賣裡面的一個:清大彭老師 購買全套講義

老實說,這五本講義幫助我很多! 尤其社會科給我打下的基礎讓我之後準備學測的時候輕鬆很多 (社會拿到10級分以上!)

而且他也會付上考古題、英數國高中銜接教材的電子檔,整體而言售後服務還不賴!

講義的內容可以說都是重點到不能再重點了! 每個章節的後面也都會付上考古題讓你做練習~國英數這三科還有考古題的詳解!!

他全套的價格好像是4050的樣子...(忘了!)

最近有在網路上看到另外一個教學團隊在賣便利學習網-高中同等學歷鑑定 

 我喵了一下他們的內容,幾乎完全就是針對學歷鑑定考試在做教學的!
全套也才4000,比起考友社、國際函授便宜許多!


學歷鑑定考試的內容基本上是40%考古題 60%現行高中課程

 所以把考古題做到滾瓜爛熟~絕對是考過學歷鑑定的不二法門喔!!
 (至少40~50分就掌握住了!)

 
 希望有幫助到你:)

p.s如果過去數學基礎不穩的,即便看高中教材還是會非常吃力喔! 
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先稍微複習一下國中的觀念,不然就是要找個能讓你請教數學的人協助你!  
 至於自然...計算題不會出超過5題! 所以把基本概念了解就穩過的了!!               


最後...我也不是一個喜歡念書的人,嚴格來說從國小到國中都混很兇= =

但是之後定下心來花八個月的時間全力念書,不只學測考到4x級分,學歷鑑定也是一口氣通過五科!  所以把大量的時間空出來,比較容易考過這個考試~
對了! 考過的成績是可以保留的喔!
比如說你這一次考過 國 社 兩科,這兩科的成績可以保留,下一次你就只要考英 數 自  三科!

參考資料 me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32104657




2021年5月9日 星期日

「丈夫得了憂鬱症,我決定不努力!」從電影《阿娜答得了憂鬱症》 學憂鬱症患者的陪伴 「丈夫得了憂鬱症,我決定不努力!」從電影《阿娜答得了憂鬱症》 學憂鬱症患者的陪伴


https://heho.com.tw/archives/9949




合宜宅無益於抑制房價 學者:廣建社宅、強化租金補貼

 



2014/05/12 10:18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無殼蝸牛聯盟發言人呂秉怡表示,合宜住宅是再版的國宅,無效果、又不公平,無法避免炒作,只會幫助極少數人及業者得利,政府資源有限,要解決的是住的問題而非置產(賺錢)的問題。

民間團體及學者認為,政府的房市政策一直沒有幫助到「買不起房子的人」。(好房資料中心)

多位立委質疑二○一○年推出的合宜住宅政策,指國有地賤賣去興建合宜住宅,卻沒有限制轉移對象及年限,不能避免炒作的情形,得到最大好處的還是業者。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花敬群指出,世界各國談到住宅政策,都是針對「買不起房子」的社會與經濟弱勢者,而台灣的合宜住宅或購屋利息補貼政策,都是針對「買得起房子」的人,資源並未有效的利用。

呂秉怡說,對純粹經濟弱勢的低收入戶或年青人,政府可採租金補貼來解決住的問題,但老人、精障、遭家暴婦女等社會弱勢者卻是連租屋也十分困難;被迫放無薪假的工程師,突逢重大變故的家庭等,則是需政府短期性的住宅扶助。

他表示,政府手上擁有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才有籌碼擴大社會服務與照顧。

呂秉怡指出,社會住宅是政府可循環再利用的住宅公共資源,以五十年屋齡來估計,若五年轉手一次,可以幫十個家庭解決住的問題;出售給私人的合宜住宅,則是因政府提供免費或廉價土地而價格較便宜,等於是將公共資源轉移進私人口袋,並不公平。

「合宜住宅對抑制房價完全無效。」都市改革組織(OURs)秘書長彭揚凱說,全世界只有新加坡以增加供給而能成功抑制房價,因為新加坡政府本身就是該國最大的建商,推案量足以主導整體住宅市場,價格具有破壞性,又規定賣屋只能依物價差價回售給政府,根本無炒作空間。

彭揚凱表示,居住正義應是讓一般民眾能以合理價格買屋或換屋,並補助經濟與社會弱勢者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呼籲政府應強化租金補貼及廣建社會住宅,以健全房市、協助弱勢者居住,並形成永續循環的公有住宅體系。

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amp/20851764565.html

空屋60萬還要蓋公宅?學者:柯文哲為跳票找藉口

 柯文哲該做的是檢視為什麼公宅建案會流標,改善招標案重新招標,而不是「既然流標了」就說「我本來就覺得不該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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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林左裕指出,柯文哲所說的60萬空屋屬於「無效空屋」,民間房子無法釋出,都是建商等著有價差才要賣,尤其現在的租屋政策優惠也相當有限,怎能因此不蓋公宅?

林左裕拿經濟強國德國為例,指出當地出租住宅將近六成,但台灣大約一成,公宅更不到5%,強調中央政府一定要有認知,尤其是都會區的首長們更應明白,政府假如沒有提供租屋的工具,也就是現在喊要蓋的社會住宅,往後無殼的年輕族群,要是沒有富爸爸、富媽媽,將難以避免背負高房貸的壓力,結果沉重房貸排擠消費,惡性循環下,消費減少、經濟就不好!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空屋60萬還要蓋公宅-學者-柯文哲為跳票找藉口-071515878.html

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

租賃糾紛斷水斷電和強制罪

 


租賃糾紛斷水斷電和強制罪

一、前言:

房東租屋最怕遇到神精病惡房客,但房客來簽約時,看起來都正常,沒想到後來遲繳房租、破壞設備等等惡行,又拒絕搬離,房東往往無技可施,甚至進入房間搬出房客東西,會被房客告侵入住宅,斷水斷電又被告強制罪,非常困擾,該怎麼做才能趕走房客而不會有刑事責任?

二、房東依法可終止租約的事由:

(一)房客未依租賃物的性質而不當使用租賃物,經房東阻止卻仍繼續為之,房東可以終止租約。

(二)房客實際欠繳租金達二個月(押租金須先扣抵),經房東定期限催促房客支付,房客卻仍不支付時,房東可以終止租約。

(三)已約定不能轉租,房客卻還將房屋轉租給他人。

(四)其他契約約定可終止租約的情形。

三、發生租賃糾紛時,常見衍生的刑事糾紛:

(一)強制罪:房東斷水斷電、直接換鎖,強迫房客搬離。

1.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什麼是強暴、脅迫?

強暴:有形力的行使,用暴力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意思形成、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不以對身體施暴為限,也不侷限在施用體力,只要能使他人無能力反抗而發生強制作用者,仍可認為是施暴。

脅迫: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而逼迫其依行為人所要的方向,加以操縱。

3.什麼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使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謂權利,只要是法律上所認可的活動,都算。

4.要成立強制罪,還要通過以下原則的審查:

(1)如果手段和目的間具有關聯性,不違法。

ex.以訴訟告人要求反還欠款。

(2)如果強制行為只造成輕微的影響,不違法。

ex.停車場插隊、搶車位。

(3)如果是強制他人不做違法的事情,不違法。

ex.小孩要出去飆車,父母將機車鎖住。

(4)如果是以自己可處分的利益作為脅迫他人的手段,不違法。

ex.以自殺自殘威脅,不可向他討債。

(二)侵入住宅罪:房東直接開鎖進入房間,將房客物品搬出。

1.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什麼是無故?

無故:無正當理由,正當理由是指習慣上或義上所許可而無背公序良俗的事由。

3.什麼是侵入、隱匿其內、受退去要求仍留滯?

未經居住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進入、進入住宅後隱伏藏匿其內,使居住人或管理人難以發現、進入住宅後被要求離開而不離開。

4.什麼是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船艦?

住宅:供人起居飲食等日常生活使用的房宅,不管是一時使用或繼瀆使用都是,所以旅館、飯店、民宿也都是住宅。

 建築物:圍有牆壁、上有屋頂而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例如辦公室、學校、工廠、百貨公司等。

 附連圍繞土地: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物之土地,例如庭院、花圍、停車場,但要有圍牆、籬笆、壕溝、鐵朱網等隔離的設備才算。

 船艦:故名思義,就是船,不管大小都算。

四、實際案例:

(一)房東和房客發生爭執,房東不顧租約仍屬有效期間(租期100年7月至101年7月),在101年2月就要求房客搬走,也拒收房租,但房客不願意,不搬,但還是用郵政匯票將租金寄給房東。但房東竟在101年4月自行進入房屋,把房客東西都搬走丟棄,然後找人換鎖。房東觸犯侵入住宅罪、毀損罪,判處拘役50日。

(二)房東出租地下室給房客,租期103年9月至104年9月,但後來因為加裝冷氣和付房租的時間發生糾紛,房東竟於104年1月叫人把房屋出入口都加裝鎖頭,讓房客一家無法進入,當天房客報警,由警察陪同下由鎖匠將加裝鎖頭拆除,房東更不爽,竟然將房屋斷電,然後用焊接的方式又把鎖頭裝回去。房東觸犯強制罪,且因房客一家有小孩,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判處2年4個月有期徒刑,後來房東上訴後,以50萬元和房客和解,改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五、房東應把握的原則:

以上案例都是房東沒有正當理由,在租約有效期間,就直接對房客施以換鎖、斷水斷電、東西清空的動作,當然侵害了房客的居住權、依租約合法使用房屋的權利,會成立犯罪。

所以面對惡房客的同理,仍要理性面對,必須在具備終止租約事由的情形下(例如欠繳房租達2個月、有證據證明房客不正當使用房屋經制止不聽、符合租約的終止事由),先以存證信函、電話、訊息、當面等各種可以確實留下證據的方式,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離,房客超過期限不搬離時,才可以換鎖、斷水斷電、清空物品(但不能丟棄,還是要先放好通知房客領回)而收回房屋。

 

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業已消滅,則自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不構成本罪(23上4245)。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