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 星期三

試用期只上班1天 勞委會:雇主仍須給薪 原文網址: 試用期只上班1天 勞委會:雇主仍須給薪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828/94153.htm#ixzz7Ln7deco7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點評 : 醬才對嘛~

2012年08月28日 00:38 

我們想讓你知道…醬才對嘛~

▲即是在試用期內,只工作一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薪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只做一天工作,也有薪水拿!」很多人找工作時只注意薪資福利,而忽略契約內容。勞委會27日提醒,勞工工作即使是試用期也應受勞基法保障,只上班一天也必須給薪水;另外,與雇主簽約時,也應該了解契約內容,避免簽到不利於自己的合約而引起勞資糾紛。

職訓局指出,勞動契約中較常見爭議性條款如,「員工若在試用期內離職,將無法領取工資」、「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就離職,須賠償公司費用」、「科技業常見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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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強調,即是在試用期內,勞工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就算員工只工作一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一天的薪資;若發現契約內容中有問題,應立即提出與資方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另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工須先確認「公司是否會出龐大費用來培訓自己」、「公司是否將出資訓練自己成為公司不可替代關鍵人物」若沒以上狀況,職訓局表示,就不應該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關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職訓局指出,目前最常見、且法律接受期限是兩年以下,限制區域也不應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並對公司有競爭性工作及行業為限。

目前正值新鮮人求職旺季,當求職者順利找到工作後,往往都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全國就業e網」叮嚀求職者在簽約時,務必充分閱讀並了解契約內的所有條款,若有任何問題都應立即提出與公司確認,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勞委會提醒,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宜謹慎;如果離職,也要重新檢視簽訂契約,確認離職後有無任何須繼續遵守事項,才可免除不必要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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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 星期一

遠距諮商適合我嗎

 


遠距諮商適合我嗎?

遠距諮商能給我心理協助嗎?效果跟實體機構諮商會不會有差呢?

遠距諮商的過程中,我們與心理師的接觸以及表達,必然會與實體機構諮商有些差異。手機、電腦螢幕中所能呈現的肢體語言、表情有限,感受上也會略為粗糙。不過當再遠距諮商同時也有其他的好處,以下羅列幾點實體機構諮商中斷或降低諮商意願的情況,若遇上了不妨 嘗試遠距諮商喔。

遠距諮商適合我嗎?

情況一:害怕進入心理機構

總是不敢踏進心理機構,該怎麼開啟諮商?許多人了解自己有心理專業協助的需求,但每次經過心理機構總是不敢進去,更不用說完成預約、進行長期且定期的實體機構諮商...

或許是你也感受到社會目前對於「需要心理協助」仍有些標籤及汙名化,好像「去心理諮商」、「去看身心科」就等同你有心理疾病、精神病。汙名化使得真正有需求者躲進了黑暗的沉默,不敢尋求協助,最後自己和身邊的人都陷在巨大的無奈僵局中。正因推開心理機構的門需要莫大的勇氣,在通訊發達、法規開放後,「遠距諮商」漸漸興起,讓心理需求者在尋求協助時,有了門檻較低的選擇。

透過 FarHugs 遠距抱抱進行遠距諮商,預約、付款、諮商都可在家裡進行,不僅可以免去交通、等待的時間,也提高諮商的隱密性。即使汙名化的情況未能完全排除,也依然能安心在家得到專業的心理協助。

情況二:對於不熟悉的環境有強烈的不安全感

離開熟悉的環境或熟悉的人,我會感受到強烈的不安,諮商過程也無法敞開心房。

在首次進行諮商或是更換心理機構時,總是要花一段時間重新適應新的環境以及心理師,在不熟悉的環境中,通常很難直接且深度地訴說心理議題。尤其是當環境改變會引起強烈焦慮時,更可能降低前往心理機構進行諮商的意願,甚至影響到與心理師交流的情緒。這時遠距諮商就是很好的選擇,選擇自己可以安心進入諮商的環境,去掉環境不同造成的負面影響,更能接收到心理師的專業協助,感受心理師與你的情緒交流,建立彼此的信任。

情況二:對於不熟悉的環境有強烈的不安全感

情況三:人在異鄉有苦說不通

需要心理協助卻與當地心理師有文化、語言的隔閡,尋找華人心理師也擔心在華人圈傳開...

居住在國外、海外留學的你,長期累積壓力卻無處能說、無人能聊,對於家鄉的親友也是報喜不報憂。想在當地尋找心理資源,卻因為文化的隔閡,情感表達的方式不同,始終難以獲得好的心理協助。透過遠距諮商,可以直接與台灣心理專業人士預約諮商,人在他鄉也能獲得最貼近你心的心理資源。

情況三:人在異鄉有苦說不通

其實只要網路暢通良好,不須擔心透過遠距諮商無法獲得高品質的專業心理支持,心理師會透過交談中傳達同理、情感與建立信任關係,並接納你的情緒、提供專業且溫暖的協助。若身在上述情況仍強求自己要到實體心理機構,不僅可能影響在諮商中的情緒、安全感以及與心理師的關係建立,也可能大大減低諮商的意願。

透過 FarHugs 遠距抱抱獲得最好的遠距諮商體驗

不同於其他心理機構提供的遠距服務,FarHugs 建立專屬的視訊系統,系統的資訊安全建立符合美國醫療資訊保護法規(HIPPA)規範。無論是預約、付款、進行遠距諮商,都能安全無虞的執行。

且 FarHugs 遠距抱抱擁有專業的工程團隊、心理專業的 FarHugs 小幫手,無論是技術或是預約問題都能享受快速且貼心的服務。下載 FarHugs 遠距抱抱 就能獲得最好的遠距諮商體驗。

遠距諮商注意事項

目前依據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法接受遠距諮商:
  • 患有精神官能症、精神疾患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者。
  • 年齡未滿 18 歲。

若是情緒易有大幅度波動,或是有自傷、自殺的傾向,也建議以實體機構諮商為主,讓心理師能透過肢體、語言等方式更完整地承接情緒,協助你從自傷傾向或情緒波動中平復,或連結相關資源協助。

《臺灣不同類型的心理醫療人士》



https://www.farhugs.com/articles/distant-counseling





2022年2月10日 星期四

重傷害罪和普通傷害罪的差異?如何進行傷害罪提告?


一美和大偉本來是一對情侶,某日兩人在大街上因細故發生爭吵,爆發肢體衝突,一美持安全帽猛擊大偉頭部,大偉揮拳毆打一美,造成一美左邊眼球破裂,經治療視力仍減弱到幾乎看不見,兩人皆驗傷準備對簿公堂……

Q:重傷害定義是什麼?重傷害罪構成要件?

普通的傷害不用多說,但受傷到什麼程度才算是重傷呢?按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重傷害罪是不法加重的變體,犯罪成立要件結構上與傷害罪相同,只不過犯罪結果是更嚴重的「使人受重傷」,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重傷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結果者,始構成重傷罪;

若只造成輕傷結果者,則成立重傷罪的未遂犯重傷害定義可參照刑法第10條的5項規定,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語言能力、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重傷害罪構成要件

  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像是上述案例一美的眼球視力經治療仍難以恢復,或者毀容、致殘,都是屬於重傷情形,可以用重傷罪提告

Q:重傷害罪刑期怎麼判?傷害罪判多久

傷害罪刑期依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30年。從5年起跳可看出對於本罪立法者科以較重的刑罰,因此若無減刑之事由,無法將刑期降至2年以下符合傷害罪緩刑要件,就一定須入監服刑!

因此若遇到此類案件,仍不確定傷害罪判多久的情況下,建議尋求刑事律師協助答辯,針對證據狀況擬定訴訟方向,確認是否僅為普通傷害或傷害罪刑期減輕其刑至2年以下可爭取緩刑的機會。

Q:普通傷害罪是什麼?構成要件有哪些?

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客觀上是取決於傷害的行爲有無造成「受傷」的結果,且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實具有主觀的犯罪故意:

(1) 行為

本罪為不定式犯罪,未限定方法,凡是「製造身體或受傷健康風險」的一切行為,都是傷害罪構成要件行為。

(2) 結果: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1. 傷害身體:指對於他人身體造成生理機能的影響。
    例如:毆打他人,導致他人骨折。
  2. 傷害健康:傷害結果並不以身體之外傷為限,被害人若由於行為人之加害行為而致病,健康因而受損,亦可構成本罪。
    例如:腦震盪、服用安眠藥

如果有傷害行為,但沒有發生受傷結果,就屬未遂,但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犯,因此只要沒有產生受傷結果就不會成立本罪。

(3) 故意

包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即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即直接故意),或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舉例來說:前者如,A與B發生口角,A往B身上揮拳,A明知此人會受傷仍有意使其發生受傷結果;後者如:A在大街上隨意揮拳,行為人雖非直接有意傷人,但可預見將導致他人受傷,後來真的有人受傷也不違背他的本意。

Q:普通傷害罪v重傷害罪刑期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
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期6個月30年
行為結果輕傷結果重傷結果(刑法第10條第5項)
故意(內在想法)主觀上出於輕傷故意主觀上出於重傷故意
未遂結果不罰亦罰

另外,同樣是出於傷害故意,若被害人不幸因而致死,法定刑可能增加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傷害致重傷,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出於重傷故意而不慎致死,甚至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害罪的變體眾多,構成要件都非常相似,可能因為個案細微的差異處罰就天差地遠,因此若涉犯相關案件,建議還是須先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案情,才能對症下藥喔。

Q:如何提告傷害罪?提告後的流程怎麼走?

受到傷害請在案發後第一時間請先行驗傷,留下最有力的證據,以備提告。提告可以向警察報案,或者委請律師整理證據,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並由檢察官進一步調查,以處分是否起訴。

對於傷害案件的當事人,除了身體上的傷痛以外,此類案件當事人通常有較多情緒衝突,且普通傷害跟重傷害罪的不同在於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視情形於判決前隨時可能談判和解,無論您是傷害罪提告人或被告,都建議請律師介入處理,才能理性溝通、答辯,自我保護的同時,也更有效率地推進案件進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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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普通傷害罪判刑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告訴乃論的犯罪,如果達成和解,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所以我們通常會比較建議積極的尋求調解來避免傷害刑責問題,但如果雙方仍然續行刑事訴訟,依照刑法第41條的要件,需要法官最後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得易科罰金。

Q:如何請求普通傷害罪賠償?

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6個月,建議被害人先提告刑事來「以刑逼民」,在偵查階段以談判和解的方式來要求傷害罪賠償。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時,被害人可以在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如此相較於直接提民事訴訟可以省下一筆裁判費用。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傷害本質上屬於侵害身體的侵權行為,需要在知有損害起2年內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否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會因時效消滅。

更多傷害罪提告疑問,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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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相關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s://www.howlawyer.com.tw/offenses-of-causing-injury-sue/

生命如此不安:理解說不出口的創傷(二)創傷症狀

 


分類:《蛹保安康》

文/王順輝諮商心理師

 

創傷症狀

 

創傷症狀有許多類別,依據精神疾病診斷手冊提供對於創傷壓力症候群的說明,主要的症狀反應可歸類為以下四大類:

 

 

1. 侵入式創傷經驗的再經歷

  受創時的傷痛記憶縈繞不去,即使危機因子已經過去,受創者仍會在無法預測的時間點在腦中不斷重新經歷創傷事件,彷彿回到事件當下再次經歷痛苦,感受到的恐懼如何危機再臨;如此反覆的且無法控制的記憶侵擾,會讓受創者很難回到安心的狀態。清醒時在腦海中揮之不去,睡眠時又成了擺脫不了的夢魘,且受創記憶時常難以用言詞敘述,也缺乏完整的脈絡,卻又轉譯成栩栩如生的影像或畫面在受創者腦海中不斷撥放(Herman,2018)。

 

  受創經驗有時不只在思想與夢境中,也會展現在行動上。有時受創者也會感受到一股衝動想要重演(reenactment)創傷時刻,藉由重新演繹創傷事件來改變記憶中危險處境的結局,透過重演的行為解開對創傷經驗的無力,卻也讓自己再次落入受傷情境的可能。透過重複性強迫的再體驗,雖然有機會提供受創者對自身的再掌控,但如此的再體驗會遭受到強烈如同回到傷害當下的情緒折磨和痛苦,多數受創者並不會主動尋求。多數受創者仍會藉由迴避創傷的再體驗來緩解這樣的痛苦,但在避開這些經驗的同時也讓覺察自我的能力受限,並從關係中退縮,也讓自身陷入另一種困境。

 

  這種既想要迴避痛苦記憶,又渴望找回生命掌控的狀態會讓受創者在生活中出現矛盾不一的行為表現,在主流價值仍習慣於採取「全有全無(痛苦過了就會好,好了就不會在痛苦)」認知的社會文化下,這樣反覆不定、矛盾呈現的受創經驗時常被外在質疑和否認,也讓受創者的真實樣貌更難以被接納。

 

 

2. 麻木與逃避

  創傷事件會激起受創者內心的恐懼感並造就其深刻的無力感,當生物本能「戰與逃」的狀態無法應付當前的壓力事件,人們內在因應危機的自我防衛系統就會崩解,而導致人的內在變得混亂失序,阻斷個體內在調節整合的系統,失去統整個體自我的能力,也讓記憶、情緒、認知出現無法連結的症狀,呈現出「解離」或「僵化」的現象。當個體感受到對事件的無能為力,認定任何方式的抵抗或因應都是絕望的,為了不讓人徹底的崩潰,就可能會陷入屈服放棄的狀態,呈現僵化的現象。就如同遭受性侵時的受害者曾說過的:「當下,我知道我該求助,但我喊不出來、也動不了,整個腦袋一片空白,然後事情就在我眼前發生......,直到他終於達到他想要的目的,我才意識到他對我做了什麼,但我仍一點感覺都沒有。」

 

  受創當下或事發後記憶再侵入,個體的知覺能力被扭曲或已經感到麻木,伴隨著某些感官的喪失或失序,創傷者有時會出現事件好像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或成為事件的旁觀者一般的現象,讓自己從難以承受的痛苦記憶或經驗中抽離的「解離」狀態。有時會結合感受上的冷漠、疏離,來讓自己處於隔開痛苦的被動狀態,這種解離的現象可以視為個體在本能上最後的自我保護措施,來因應難以承受的傷慟(Herman,2018)。有些受創者也會在事件發生後出現感覺不到冷熱的知覺扭曲、沒有什麼情緒的麻木感、平靜到感覺自己不是自己的失自我感或覺得時間過的緩慢的時間失序感受......等等。

 

  這些將自我真實感受與創傷事件隔離的自我因應模式,減輕了創傷情緒帶來的衝擊,讓受創者免於持續不斷的面臨傷痛,卻也阻礙了創傷復原的歷程,限縮了受創者的生活連結,延續了創傷衝擊的時序,讓受創者難以重新建構出完整的自我統整狀態。要如何拿捏陷入麻木迴避,以及回到體驗真實痛苦經驗的界線與分際,對於受創者來說更是難以衡量與抉擇的考驗,也不會是我們這些未曾親身經歷的旁觀者可以說嘴的。

 

 

3. 過度警覺(失去安心感)

  歷經危機的狀態時,人類內在的自我防衛系統啟動,但遭逢無法承受的經驗,又毀壞我們原本防衛機制的恆定與調適,讓我們時時刻刻處於危機再臨的防備中,持續維持著高度警戒,那怕一些風吹草動,就立馬進入戰鬥狀態準備迎擊、抵抗,長時間處在這樣的狀態下,會是何等的焦慮不安與疲憊?答案似乎可想而知,但如果沒有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我們又是如何輕視或忽略受創者這樣疲憊不堪,卻又痛苦不止的感受。

 

  以生理的現象解釋,創傷經驗導致個體的自律神經失調,長期處在交感神經被過度激發的狀態,緊急狀態下的心理焦慮與生理預備反應一同被啟動且持續不斷、難以調適,導致用來應付危機的「戰與逃」反應機制崩解,讓受創者處於隨時焦慮緊張、敏感於突發刺激的不安時刻,即使客觀環境已恢復安全狀態仍無法解除備戰狀態,受創者的生理機制產生重大且長久的改變。受創者有時甚至會出現暴躁、突發的攻擊行為,來因應環境給予的特定刺激或壓力因子,都是所謂「不自然狀態下的自然反應」。

 

  這樣的狀態會讓受創者時常保持備戰狀態,會因為小刺激而有反應,對創傷相關的特定刺激又會有更劇烈的回應,長期處於生理激發狀態,影響到生活中專注與休息的調適,也影響到睡眠品質造成睡眠障礙,容易產生難以入睡、頻繁驚醒、對周遭環境特別敏感、判斷力下降......等的不安穩狀態。最顯而易見的狀況就是,受創者無法感受到你的安穩,你難以理解受創者的不安心,但又時常感受到他的緊繃、焦慮和不安心。

 

 

4.負向的認知或情緒

  受創者對於創傷事件時常會出現負向的自我概念解讀或責任自我歸咎,會感到悔恨讓事情發生,或對於當時難以拒絕、掙脫或抵抗未能成功感到羞恥或懊悔,認為自己也該對自己受傷負責,覺得自己有錯但又深刻的感覺到傷痛並非自己所期望的而陷入難以釐清的責任歸咎混亂中。呈現知覺自己被傷害的痛苦,卻反覆責怪自己讓事件發生,因此陷入難以統整的自我狀態,甚至會對自己有負向的認同和貶抑。

 

  另外在實務工作中,『性創傷』(強制性交、性猥褻、性騷擾、性霸凌等)又會因為「社會文化對性的隱微態度」與「只強調自我保護的性教育」,而出現其他的自我苛責反應或羞恥感。例如:貞操失守、沒有把自己保護好、被侵犯時有生理的反應的羞恥感......等,讓受創者更難以真實的面對自身的感受,並陷入負向的認知或自我批判中,也讓創傷復原的工作更難以進行。

 

  受創者更容易持續處於低潮、痛苦不堪、時好時壞的起伏情緒中,在嘗試與人連結受挫後,更陷入感受不到希望的絕境;但這樣的狀態卻不一定會如實的呈現在外在人際互動的狀態中,只因為受創者無法確認外在世界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自己。礙於社會對負向情緒的否定、對於他人負向情緒表露的迴避與批評,受創者時常得自行消化內心的痛苦情緒,甚至費力的壓抑到旁人可接受的狀態才能稍微表露;有時自我狀態的短期恢復,協助受創者能夠情緒回穩,讓生活得以回到控制狀態,但頓時的刺激導致情緒起伏,又讓自己陷落下去的「自然現象」,卻又被周遭他人所否定或質疑,也讓受創者除了要面對創傷的痛苦,更要擔心他人對自身情緒狀態的解讀和看法;種種因素都讓受創者對自身的負向情感更難如實的感受、因應,更何況是獲得理解跟支持,也難為了這些努力走出來卻仍舊時常被否定或質疑的受創者。

 

  說明完以上幾個創傷症狀或反應後,可以看見「侵入式創傷經驗的再體驗」與「麻木退縮」是兩個相互矛盾的狀態,卻在受創者的生活經驗中不斷擺盪,這也呈現了受創者努力在極端的狀態下生存並試圖找到那個可接受的自我平衡狀態,但也意味著在尚未找到那個平衡模式時,創傷的不安穩狀態就會持續的經驗下去,也讓受創者背負著艱辛的任務持續生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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