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 星期二

現代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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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至上,別管什麼狗屁的性別了,你網路閨蜜你哥們吹得天花亂墜能幫你打贏職場戰爭嗎?全是為人作嫁的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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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 星期一

租約竟有「房東得不定期進入屋內查看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條款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4108365639.html


壹、租房條件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就此等事項,在租房,房東要求提供「三代祖譜」?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836 一文提及:「


壹、比例原則與租賃

一、所謂比例原則,包含下列三小原則+目的正當性。

三小原則之内涵,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明定之

(一)適當性原則

所採取手段要能達到其目的。

(二)必要性原則

即損害最小原則,有多種手段均能達到目的,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手段。

(三)狹義之比例原則

即均衡性原則,簡單的說,即所得之利益須與所損失者,須均衡。

二、比例原則,不只是憲法之法律原則,政府在為行政行為時,亦須遵守。

另在公寓大廈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救濟上,實務上也有適用。

民法租賃,亦同。……

四、至於,比例原則於違憲審查之釋憲實務,只要在「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內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比例原則」搜尋,就很多,就不多說了。


貳、私法自治下之契約自由

一、業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肯認,屬憲法第22條範疇內之契約自由原則,乃是係指「我要不要簽約是我的自由」「我要與誰簽約是我的自由」及「我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內容是我的自由」等內涵而言。

二、契約自由原則,如同其他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一般,是相對的,國家自得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同時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三、目前現行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很多,例如民法所定之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暴利行為禁止、附和契約顯失公平等等。

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含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契約,須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通過,始得簽訂,也是一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例如土地法第25條);

又常提到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消費者保護法」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租賃或買賣有關事項之限制,亦同。

四、又違反此等限制之法律效果,從各自法律各自條款所明定者;可能有「契約不成立」「契約自始無效」「某約定條款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等等。……


參、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另外,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得否在未有相關法律規定下,直接適用於私權之租賃?恐存疑。

肆、無故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又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要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

另實務上,就無故侵入住宅罪之論處,有下二則刑事裁判可資參酌 。

(一)刑法第306條保護之法益係個人之住屋權,所謂住屋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住居權之重心即是個人對其住屋權所及之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個人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衡情若無急迫或雙方有約定之情形,於晚上10時許之時點,通常係一般人在家休息、準備就寢或已就寢之時間,並非適宜突然前往拜訪他人。上訴人進入前並未先在門外呼叫或敲門引屋內人注意,以嘗試徵詢告訴人之同意,反係默不作聲,逕自將手伸入鐵門之鐵條縫隙,反手從內部將門閂打開。雖告訴人住處大門設置之門閂及開啟方式簡易,可輕易開啟,然於夜間既已將門閂上,即明確對外表示該時點謝絕訪客、不欲他人進入之意,上訴人所為已嚴重侵犯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顯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告訴人住處庭院係屬住處附連圍繞之土地,未經告訴人同意,上訴人亦不得擅自進入,其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自屬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6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之住宅而言,是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規定之「無故」,應解為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乃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例如:鄰居外出無人在家,但發生火警,遂自破門入內救火(即無因管理),或如依法執行搜索而入內等情狀。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法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之干擾或破壞,個人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自由,故該條所保護者,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而刑法第239條所保護之法益在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即著重在保護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然而,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而犯罪,致妨害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聲請核發搜索票,又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形,甚可依同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行入內搜索,亦即被害人並非全無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此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即有容忍、限縮之義務,反之,基於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非執法人員,自不容許其個人為了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因此,犯罪偵查機關追訴犯罪,若未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為之,尚應科以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在此情況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入他人住宅之正當理由。更何況被告張O彥等人係於案發當日下午即掌握告訴人佐O亨、連O洋入宿福隆貝悅大飯店之訊息,是縱使其等懷疑告訴人佐O亨、連O洋有通姦、相姦情事,欲蒐集證據,其等顯有充足時間報警處理,並無權取代公權力而逕自為之,更無法要求告訴人佐O亨必須配合與容忍。從而,被告張O彥、汪O錡、林O莉未經同意進入上開1231號房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精神,不具正當理由,被告張O彥等3人上訴辯稱其等非無故進入上開1231號房云云,核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伍、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5%AE%9A%E6%9C%9F%E5%B7%A1%E9%82%8F-%E9%9C%80%E4%B8%89%E4%BB%A3%E6%97%8F%E8%AD%9C-%E6%88%BF%E6%9D%B1%E6%89%BE%E7%A7%9F%E5%AE%A2%E9%96%8B10%E6%A2%9D%E4%BB%B6%E7%B6%B2%E5%8F%8B%E5%82%BB%E7%9C%BC-091241812.html,因承租人之相關社經條件等,對於租金穩定支付等出租人權益之保障及租賃關係之和諧維繫,息息相關,出租人自為重視,而且「出租人欲與何人簽約?訂什麼的租賃契約內容?」係其契約自由,除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因而無效外,當事人間自是從其約定,加上,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在未有相關法律規定下,直接適用於私權租賃恐存疑,爰本文認為本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須500大」尚無涉「禁止歧視」相關問題;要求三代祖譜,也無違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行規力之效力規定及比例原則;但不定時內巡,則與比例原則相背離,自是不宜,而且要小心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


貳、租屋須面試!房東還禁一類人居住?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944)


而此案(即甲案),如本案新聞報導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108000013-264401 之內容如為真,因為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在私人或私法人為出租人時,並不適用,故出租廣告上記載「限男性或限女性,或禁止「老人或有小孩的家庭」承租,均只能予以尊重;而且承組人之相關社經條件等,與租金之穩定支付等承租人之權益保障,及租賃關係之和諧維繫,息息相關,從而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是誰?相關社經條件為何?非不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慎重的考量及選擇。

當然,承租人對於租賃處及出租人,也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慎重考量及選擇。


參、租約內竟有「出租人得不定期查看屋內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條款?

即依前揭文之說明,比例原則於租賃關係中,有其適用,租當事人間之約定,自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如租賃契約內,有「出租人得不定期查看屋內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約定,因該約定之「不定期」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自是不宜。

惟其法律效果,因民法並未明文,是否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1 或第7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72&ty=L 或第1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48,認定「此約定全部無效」或僅認定「僅此約定中的不定期無效」?或僅調整其法律效果或其他?則值得思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0990









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房東可以任意使用公共空間嗎?

 


問題陳述: 

   房東住2樓,原本我們同學4人要合租3樓公寓。但是房東要求分別簽約,並在契約內註明我們承租的是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原本我們覺得並無不妥,後來發現房東會帶朋友到客廳吃喝及看電視,我們向房東反應,房東表明,他是在公共空間!還有一次只有我在宿舍,洗好澡之後從浴室出來,發現房東先生在客廳呆坐抽煙,我覺得這樣很不安全,房東可以隨意出入我們住的公寓嗎?

參考資料: 

 ‧ 租期至93年12月

 ‧ 契約內註明承租範圍為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

崔媽媽回應: 

  就契約的內容來解釋,『公共空間』是指實際居住者可以共同使用的空間。房東並沒有居住在那裡,所以,三樓的客廳、陽台、廚房並不是房東可以和房客共同使用的空間。在沒有得到房客的同意下,房東不宜隨意進出租賃處。

教官秘方: 

1.由教官陪同學生先與房東溝通此事,釐清『公共空間』的定義。並且讓房東知道這個行為已經造成學生的不方便,而且覺得隱私權受侵犯。而且學校教官也注意到了這件事。 

2.如果房東依然故我,可以建議學生們換鎖。並向房東表示歡迎房東來訪,但是要知會學生房客,且經過學生同意。 

3.建議在契約內加註上述協議。 

4.如果依然有爭議,建議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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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 星期一

美國媒介暴力效果研究關注青少年成長

 石梅子2014年05月22日16:4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媒介暴力的效果研究,在西方已有80余年的歷史。在這一研究歷程中,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學說。其中,媒介暴力對犯罪人特別是青少年的影響,一直是研究者關注的焦點。關於媒介暴力對青少年犯罪影響的實証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青少年偏好媒介暴力與其攻擊性行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媒介暴力對青少年的社會心理和個人認知層面的影響。


涵化理論:電視反映主流社會價值觀


20世紀60年代末期,美國學者格伯納(GeorgeGerbner)開始關注電視如何影響受眾有關社會現實的觀念 (即受眾的“觀念現實”)。該研究通過對美國主要電視網黃金時段的節目和周末日間節目(包括電視劇、電影和卡通片等)的抽樣調查,以及對受眾的問卷調查發現,各種各樣的暴力內容在美國電視節目中無處不在﹔受眾看這種充斥暴力的電視節目越多,就越容易涵化出“現實世界充滿了危險和風險”這一社會焦慮和恐懼心理。


格伯納所提出的涵化理論的主要觀點包括:電視反映了佔主導地位的文化和社會價值觀念﹔受眾的“觀念現實”更接近於電視節目所表達的符號現實,而並非客觀現實﹔這種傾向在收看電視時間多的人(重度收視者)中間要比在收看電視時間較少的人 (輕度收視者)中間更為明顯。簡言之,人們看電視的時間越多,他們對社會現實的觀念就越能反映他們所看的電視節目內容。


格伯納在早期的電視暴力研究中,將收看時間作為自變量,將受眾分為重度收視者和輕度收視者。研究表明,電視節目中充斥的暴力內容導致受眾社會安全感和信任感降低。當電視傳遞暴力信息時,重度受試者通過觀看認為社會充滿暴力,甚至產生害怕成為犯罪受害人的認知心理。后來的研究者發現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居住地的犯罪率、人格特質和對現實的理解以及觀看情境等,都可能是潛在的第三因素,而這些因素比起看電視時間的多少對受眾的“觀念現實”的影響更大。針對這些質疑和批評,格伯納等人提出了主流化(mainstreaming)等概念。所謂主流化是指在不同群體中的重度收視者共享涵化特性。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群體多為輕度收視者,然而這些人當中的重度收視者和別的群體的重度收視者的涵化程度沒有什麼差別。因此,所有群體的重度收視者因為長時間接觸電視的“符號現實”,導致其所認知的“觀念現實”與社會的客觀現實不相一致。也就是說,隻要是重度收視者,即使是具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教育程度的知識分子,又居住在低犯罪率的社區,他對社會的認知仍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媒介(電視)暴力的影響。


社會學習理論:兒童易模仿影像中的攻擊行為


美國心理學家班杜拉 (AlbertBan-dura)通過對兒童攻擊性行為的實驗研究,首先提出了社會學習理論。在實驗中,班杜拉將4—6歲的兒童分成甲乙兩組。甲組兒童看的影像情節是一個大孩子在打一個玩具娃娃,過一會兒來了一個成人,給大孩子一些糖果作為獎勵。乙組兒童看的影像情節開始也是一個大孩子在打一個玩具娃娃,過一會兒來了一個成人,為了懲罰這個大孩子的不好的行為,打了他一頓。看完影像后,班杜拉把兩組兒童一個個送進一間放著一些玩具娃娃的小屋裡,結果發現,甲組兒童都會學著電影裡大孩子的樣子打玩具娃娃,而乙組兒童卻很少有人敢去打一下玩具娃娃。這一階段的實驗說明對示范對象的獎勵能使兒童模仿該行為,對示范對象的懲罰則使兒童避免模仿該行為。在實驗的第二階段,班杜拉鼓勵兩組兒童學影像裡大孩子的樣子打玩具娃娃,誰學得像就給誰糖吃。結果兩組兒童都爭先恐后地使勁打玩具娃娃。這說明通過觀看影像,兩組兒童都已經學會了攻擊行為。第一階段乙組兒童之所以沒有人打玩具娃娃,隻不過是因為他們害怕打了以后自己會受到懲罰,從而暫時抑制了攻擊行為,而當條件許可,他們也像甲組兒童一樣把學習到的攻擊行為表現出來。


根據班杜拉的研究發現,如果角色的暴力行為受到懲罰,那麼受眾對其模仿的可能性就會相對較少。他還設計了三個實驗情景:1.觀看現實生活中的攻擊行為﹔2.觀看影片中的攻擊行為﹔3.觀看動畫片中的攻擊行為。研究結果發現,觀看動畫片中的攻擊行為對學齡前兒童影響最大,最容易引起其攻擊性認知和情緒的喚起﹔觀看影片中的攻擊行為次之。由此可見,應當讓兒童盡量遠離有暴力內容的影視作品。


暗示理論:觀看暴力節目的觀眾更易激怒


20世紀60年代,美國社會心理學家伯科威茨(LeonardBerkowitz)提出了暗示理論。該理論認為,當人們在憤怒的情緒下觀看電視暴力時,電視節目裡的角色實施暴力的手段及其暴力行為,會對受眾有暗示作用,當類似情景出現在以后的現實生活中的時候,受眾就會回憶起這些暴力情景,這種回憶有可能導致其日后的攻擊性行為。伯科威茨以大學生為研究對象進行了一系列實驗。在這些實驗中,大學生被試者觀看暴力節目或非暴力節目,被激惹或未被激惹。伯科威茨發現,觀看暴力節目比觀看非暴力節目的大學生被試者,在被激惹時行為更具攻擊性。此外,伯科威茨和他的助手還對男性少年犯進行了實証調查。該調查評估了那些被指定連續數周觀看媒介暴力內容的男性少年犯在身體上和語言上的攻擊性,並與其他未觀看暴力節目的男性少年犯的攻擊性程度作了比較。上述兩項研究結果均表明:觀看了媒介暴力內容的被試者更有可能實施攻擊行為。


伯科威茨在20世紀70年代又進一步闡釋了暗示理論,媒介暴力對受眾攻擊行為產生影響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來自於內部的因素,如受眾遭受挫折或正處於憤怒情緒之中﹔二是媒介暴力對受眾的合適暗示,即外部情境。20世紀八九十年代,伯科威茨擴展了暗示理論,現在稱之為認知新聯合理論。在他看來,媒介暴力會引起受眾某種類型的生理反應(攻擊或逃避)、情感(憤怒或害怕)和記憶(暴力情景)相聯系的聯合網絡。當某種聯合網絡存在時,任何一種激發因素都會依聯合程度的大小而刺激其他部分。當受眾被激惹,更容易使其回憶起媒介暴力的情景,他就會非常憤怒,產生有敵意的想法,並有可能馬上表現出攻擊性行為。


(本文系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現代大眾傳媒對犯罪新聞信息傳播的實証研究”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責編:秦華)

2025年3月28日 星期五

愛的平衡

如果你愛一個人,會為了他走慢自己的時間。


願意付出的都是自己甘心的,不甘心的都不要給,如果一段關係裡已盡力,對彼此成長沒有幫助,不如放手。

2025年3月26日 星期三

有錢小孩也會霸凌別人

 有錢又大尾的8+9也是會送小孩去讀復#或薇@,還低調得很好不讓你發現喔 🙂‍↕️

在私校班上霸凌別人的,常常也不是8+9的小孩喔 🙂‍↕️


只能說私校只篩選學生家庭的經濟條件,其他條件真的沒有在篩。有低調的小康家庭,也有默默進來想把小孩洗白的黑道,更多的是自以為有點錢就不把別人當人看的白癡。至於真正的豪門,都馬送去國外唸書了,誰跟你留在台灣念私校。

https://www.threads.net/@isabel_1927/post/DHOHmf1J1yQ?xmt=AQGzqlfuxKjIc-thRb64qgIV4TEVmVq_cz4zs2ANhxVJhg

2025年2月1日 星期六

缺點轉優點詞彙清單

 

吊兒郎噹 儀容不整,作風隨便不受拘束,態度不嚴肅或不認真 → 隨性不拘小節,懂得放輕鬆打破成規,懂得幽默緩和放鬆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