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2日 星期六

[心得]遙控開關

蝦皮上500以下無認證的漂亮陸製垃圾不要買,浪費錢,拆下電燈開關安裝完之後能夠使用一個月左右,但牆壁的插座變得很不穩定、使用電磁爐時電磁爐聲音更大+電腦PSU直接完蛋,聲音加大,某天發出巨響再也無法開機

想回去給賣家負評發現賣家已關閉商品評價功能,該商品底下一條負評都沒有,惡意賣垃圾無誤。

只要動到插座/燈具佈線的一律買台製有NCC認證標章的產品,貴一點也沒關係。


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輕傷罪與重傷罪的差別

 輕傷罪即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一)輕傷與重傷的區別

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 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67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

刑案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且這是為了保護被起訴人面對重罪時無防禦能力才有強制辯護制度

一般情況只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罪名才需要


僅有以下六種情況須強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 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以上六種情況,如果被告自己沒有選任律師,就會由審判長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維護被告的權利。而且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律規定「經辯護人到庭辯護」應包括至遲於審辦長開始調查證據程序,以迄宣示辯論終結前,辯護人均應始終在庭行使職務之情形。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538

什麼是職場霸凌?哪些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霸凌呢?

 


霸凌是什麼?

什麼是職場霸凌?霸凌者的特徵、被霸凌者的特徵以及霸凌行為觀之,不論是上對下、下對上或同事之間,都有可能發生。以持續、連續且積極的行為,透過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等侵害他人。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職場霸凌系列】-什麼是職場霸凌?)

談到職場霸凌,首先需要對職場霸凌下個定義,便於掌握輪廓。

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何謂職場霸凌,但我們可從法院於個案中所表示的見解,一窺樣貌。

案例:

以下引述三則法院判決供參考: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小額判決:

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所謂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職場霸凌也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間,重點在於受霸凌者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之羞辱感受。

職場霸凌的特徵

綜合上述,對於什麼是職場霸凌,可得出以下特徵:

1. 霸凌者的特徵:

公司內的主管、部屬或同儕皆有可能成為霸凌一方的當事人,人數不限於一人,也可能是多數人共同實施霸凌行為。實例上,仍以主管職務者居多(男女主管皆有),原因無他,因主管具有職務上的優勢地位,在工作過程中伴隨對於部屬的權力濫用、不公平處罰或不合理對待。

2. 被霸凌者的特徵:

承上,主管、部屬或同儕也有可能是被霸凌一方的苦主,人數同樣不限於一人,包括多數人在內。被霸凌者通常會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受傷、身心壓力,從法的角度而言,則是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益受到侵害。

3. 霸凌行為的特徵:

職場霸凌有一個重要判斷特徵,也就是霸凌者會施以持續、連續且積極的行為,透過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對被霸凌對象進行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敵視、討厭、歧視等行為。

若您公司內有上述特徵事例存在時,請特別加以留意,因為職場霸凌已悄然現身於貴公司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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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和平分手還是恩斷義絕?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很多情侶在交往期間,會度過很多甜蜜時光,舉凡一起吃飯、看電影、逛街出遊等等,這些需要支付費用的行為,在交往熱戀期經常都像是「小事」一樣,不會計較。也或者更因為是男女朋友,所以有時候對方的少額款項:如手機帳單等等,也會幫忙繳納。
 
但是這些在交往時,不分你我的緊密關係,如果有一天關係生變,進而導致分手一途,當初這些『好像是我付出』的東西跟金錢,可以『要回來』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以下三個最常見的問題,來看看在法律實務上,該怎麼主張以及處理吧!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是【】出去的東西,不管是物品還是金錢,這樣的行為通常指的是【贈與】。
 
贈與的定義是《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也是契約的一種,一旦契約成立,如果要【撤銷】這項贈與契約,有四種方式:
 
(1.)東西送出去【之前】,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
(2.)送出前就【有約定好要做到什麼事,否則不算數】。※《民法》第412條
(3.)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特定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是受贈人有義務要扶養贈與人,但是卻不履行扶養義務。※《民法》第416條
(4.)受贈人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民法》第417條
 
如果不是以上四種情況的話,幾乎沒有辦法要求對方「返還」自己送出去的東西。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前面提過,贈與是「無償」給與他方,如果是「借出去」的金錢,則是我們希望對方將來要「償還」的。所以一般是借款的話,都會有借貸合約、借條或借據。
 
在分手之後,如果我們要主張過去有金錢上的借貸往來,我們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當初是「借出去」的,而不是無償贈送。這時候過去的金流證明,或能夠證明是借款、而非贈與的對話紀錄就變得非常重要。
 
所以,就算今天不是情侶交往也一樣,再親密關係的人,牽扯到金錢,還是要為自己留一道防線,如果怕寫紙本借據會傷感情,適時地在通訊軟體上留下相關佐證文字,來說明借款事實,以及預計跟對方索取借款的還款日期也都會有幫助。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我國法律在法律條文內沒有規範這一塊,如若雙方在未經脅迫、恐嚇的情況下,立契約訂定內容的話,則理論上此契約成立。
 
不過日後如果有任一方對契約內容或條件有異議,選擇對簿公堂的話,法庭中的認定會按雙方提出的依據來判定。
 
 
男女交往中,很多事情都可以不計較,但如果將來分手了,什麼事情都能計較,所以如果是你特別在意的一些金錢借貸、贈與等等,就要特別注意小心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濃情密意時的贈與,分手後可否要回?

 


事實概述

          新北市林姓男子從2013年起,分多次將100萬元存入戶頭,每次存款時在存簿上備註一個字,存下百萬元後帶著陳姓女友去刷簿子,一刷出現的備註字串竟是「陳○○,你願意讓我疼愛一生嗎」,讓女友感動得答應下嫁,不料2人婚後沒多久就鬧翻分居,於去年離婚。林男離婚後提告,表示所有的錢都是「寄存」陳女名下,要求陳女返還不當得利,但法官認為,林男無法證明款項只是「寄託」,且林男當初會匯款是因當時的濃情密意,以及儲蓄、家庭和諧等因,足認陳女沒有「不當得利」,錢也用於家庭支出,所以不同意林男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陳女返還上述款項,只能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法律評析

         如本則新聞中贈與人贈與後反悔之情況,實務上最常出現的是男女朋友分手後,向對方要求返還交往期間贈與對方的物品,或父母贈與子女後,因子女嗣後對父母不孝順,父母因而想撤銷贈與,此時,索回者多會主張當初的給付不是贈與,而是金錢借貸或是有條件贈與。索回者是否能順利索回物品,端看其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撐其論點及法官的心證而定,被贈與之一方遭贈與人起訴請求返還贈與物時,多會援引最高法院判決抗辯贈與人若主張是金錢借貸關係,除必須證明有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外,尚須證明是基於金錢借貸為交付而非基於贈與為交付,倘若主張是有條件贈與,亦須證明之,並說明條件為何尚未成就。

         例如實務上有女方提出男方所簽發並交付給她的本票,以證明女方先前給予男方金錢,是基於金錢借貸關係,而非贈與,因此女方獲得勝訴判決;實務上另有案例是A男以聘金名義將216萬分次匯予其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B女,孰料,不久後兩人分手,A男主張先前匯216萬給B女此行為,雖是贈與行為,然而必須於「結婚」此條件實現時,此贈與契約才會生效,也就是所謂的「有條件贈與」,現在既然兩人已分手,結婚此條件不可能實現,先前的贈與契約也就不生效力,所以A男向法院起訴請求B女返還216萬之不當得利,然而法官認為A男並無證據證明216萬之贈與是有條件贈與,因此判決A男敗訴。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主張權利存在者,須就權利發生事實為證明,而主張權利消滅者,則須證明為何權利已消滅,且原告(索回者)應先負舉證責任,故對原告不利。總歸一句,「法律上的攻防要謀定而後動」,原告最好備妥證據再請求,以免匆忙起訴後埋下日後訴訟敗因。

          本則新聞中的林男亦是因為無法證明自己是出於寄託而將100萬元交付陳女,所以敗訴。另外,就法院最後判決林男不得向陳女請求返還100萬元,僅得向陳女請求分配

  • 夫妻剩餘財產此結果看來,林男起訴的聲明應是採「預備合併」,即先請求陳女依寄託物返還或不當得利返還100萬元,若法院認為此先位請求不成立,會再就備位請求作審查,而林男的備位請求應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陳女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26




    2022年12月17日 星期六

    如何學得更快

     1. 做手寫筆記

    2. 大聲說出來

    3. 試著自我測試

    4. 試著教導其他人

    5. 學習某種記憶法

    6. 將新學習內容連接到已知事物上

    7. 挪出回顧時間

    8. 每天修改實踐方法

    9. 每小時休息五分鐘

    10. 停止多工

    11. 告訴自己你做得到

    12. 規律運動

    13. 睡得更多

    https://www.wikihow.com/Learn-Faster?a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