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 星期一

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是否得撤回告訴?

 


A:刑法第314條規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行為人所犯的罪,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如果有告訴權之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得自行偵辦。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並且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所謂撤回告訴,是指告訴人於實行告訴後,向刑事訴追機關表示不再訴追之意思。所以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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