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 星期四

偽造文書罪

 


沒事沒事,只是虛驚一場!​

是阿司太喜歡總柴,所以忍不住偷偷冒充 #衛福編編 ,想把總柴帶回家養🥺​

請 衛生福利部 高抬貴手,不要吉阿司_:(´□`」 ∠):_ ​ ​

大家注意!像阿司這樣冒充他人的行為,不但不可取,而且可能會有刑事處罰喔!​

以他人名義在網路上發文或是活動,除了可能觸犯 #誹謗罪 、 #妨害電腦使用罪 之外,也可能成立 #偽造文書罪 。「蛤?文書不是白紙黑字的那個文書嗎?怎麼網路的世界也跟文書扯上關係了?」​

今天的 #法普小教室,阿司要來告訴大家,原來以他人的名義在網路上發文,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刑法 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隨著科技的發達許多的「文書」都是用數位的方式呈現,所以 #刑法 也在第220條新增了第2項,將數位資料也納入規範為「準文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如此一來,像是網路貼文這類非實體紙張、白紙黑字的文字、圖像的偽造,也都要受到偽造文書罪的規範!​

但不過亂發文如果沒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朋友間開點小玩笑,倒是不會觸動刑法出動。原則上偽造的文書必須具備「法律上重要的權利或義務」才可以肯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畢竟偽造私文書所要保護的是 #公共信用 法益。​

阿司最後再次提醒大家,假冒他人名義在網上發文,有時候不是事後刪掉文章就可以脫身的唷!即使是開玩笑,也要注意尺度,以免最後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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