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 星期三

[創作] 每天,我都想殺掉主管

殺掉主管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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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n02602057 (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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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創作] 每天,我都想殺掉主管

時間Wed Feb 26 00:03:08 2025




 每天,我都想殺掉我的主管。


 我在一間公家機關上班,這是我花了三年的時間補習讀書,努力考上的結果。


 放榜通過的那一天,我的家人們比我還要開心,因為我讀書的這段時間都是他們在背後不斷支持,一直以來讓家裡擔心的我,終於能有一份穩定工作了。


 不過分發下去後,我才發現我即將擁有的不是一帆風順的人生,而是煎熬的地獄。


 我的辦公室主管是一名四十多歲的男性,不過他的視覺年齡只有三十多歲,皮膚細緻、身材也鍛鍊得很好,看得出來很常保養,加上他總是穿戴高級西裝跟名牌手錶,讓他看起來像事業有成的商務人士,但在辦公室裡,他就是個殘虐的暴君。


 每天早上,像是刻意宣告自己的到來似的,他總是把皮鞋的鞋跟用力踩在地上,只要聽到辦公室外傳來皮鞋的聲音,辦公室的每個人就會縮在座位上繃緊神經,深怕一個小動作沒做好就會遭殃。


 整個辦公室就是他的王國,辦公室的窗戶要開多少縫、空調開幾度、盆栽擺在哪裡,全都要依照他的方式來,只要比他晚到辦公室,或是在工作上犯了錯誤,他就會用不帶髒話,但極為羞辱的方式來罵我們。


 「你這樣還有臉領國家的薪水?」


 「這裡不是養老院欸,你要是這麼廢,乾脆回家睡覺啦!要不要我幫你請假?」


 「算了,反正你也教不會,下次我自己來。」


 「我真的搞不懂欸,為什麼要交這種浪費時間的東西上來?可以不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嗎?」


 這些言語不只是他權力的展現,更是他操控我們的武器,每次罵完人後,他總是會到我們的座位旁邊,有時會遞上一杯咖啡,有時則會拍拍我們的肩膀,說:「我也不想罵你,但這是我身為主管的責任,也是為了你能更好。」


 這樣的補償跟他給我們的羞辱根本不成正比,彷彿他只是在施捨我們,證明給我們看他其實那麼壞,但他這麼做只會凸顯出他這個人有多虛偽。


 不只是罵人,他的工作能力也很強,這點我不得不佩服他,但要是底下有人敢搶他的鋒頭,那個人就等著倒大楣了。


 他看不慣任何能力比他好的人,要是有人在某項工作上的表現特別突出,即將威脅到他的地位時,他就會從各種小地方開始刁難,甚至放出謠言毀謗,直到對方乖乖聽話或自願離職,我已經看過不只一個人這樣離開了,在他的辦公室,我們就是他的子民,誰都不能質疑他的權威,更不能掩蓋他的光芒。


 如果在辦公室裡這麼痛苦,為什麼不乾脆離職算了?


 其他人或許可以這麼做,但我沒有辦法。


 要是離職了,那家人在我考試期間為我付出的一切就全部白費了,到時我該怎麼跟他們交代?


 他們認為考上公職後就是人生勝利組,有穩定的工作跟福利,也不用怕失業,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工作了……我本來也是這樣認為的,但有時只要存在一個壞人,就足以完全毀掉一個環境。


 每天下班回家,我甚至不敢看家人們的臉,也不敢提起職場上的事,只有在假日的時候,我才能稍微忘記這些煩惱。


 假日時,我會開車來到海邊的觀光公園,公園裡有許多店家攤販,也有街頭藝人會做表演,假日總是聚集了許多家庭遊客,但我對店家跟街頭藝人的表演都沒有興趣。


 我最喜歡的,是在岸邊找個遠離人群的位置坐下來,看著沒有界線的海洋,享受一陣陣的海風。


 我喜歡海風打在臉上的感覺,彷彿只有這一刻我才是自由的。


 只有這時候我才能忘記辦公室裡的事情,並壓抑想殺死主管的衝動。


******


 禮拜天,我剛往常一樣獨自坐在海邊,享受迎面而來的海風時,手機發出了訊息的通知聲。


 我不用拿起手機也知道是誰傳來的,肯定是主管,不管下班還是放假,他還是會不定時在群組上交待工作給大家,如果沒在時間內回覆,禮拜一上班就會被他罵到狗血淋頭。


 我打開手機看訊息,果然是他,他叫我明天準備一份臨時要呈給上級的報告書,但報告這種東西不是想寫就能寫出來的,必須準備很多資料才行,看來今天必須提早回家準備了。


 煩死了,休假還要準備報告,光是一想到他的名字,我的心裡又浮現出了殺意。


 如果禮拜一上班的時候,他能出車禍死掉就好了,或是要我親手殺了他也行……


 走去停車場的路上,我不斷在心裡詛咒主管,突然間,我注意到了路邊的一名街頭藝人。


 來這裡這麼久,這裡的街頭藝人我幾乎都有印象,這名藝人卻是新面孔,其他人都是表演唱歌或才藝,這名街頭藝人的模樣卻特別奇怪。


 他站在一片樹林前面,全身裹著一件黑色斗篷,連頭部也被緊緊包住,他用雙手舉著一塊小木板,木板剛好遮住了他的臉,讓旁人不只看不到他的身體,也看不到他的臉。


 這是什麼特殊的表演嗎?我刻意從他面前經過,順便看了一下他前面的打賞箱,好奇有沒有人打賞給他。


 小小的箱子裡沒有半張鈔票或零錢,只放著一把小支的刀子。


 「這到底是在幹嘛?表演魔術的嗎?」


 雖然覺得這個人很奇怪,不過我還要快點回去準備報告,當下沒有多想,便直接離開了。


******


 「這疊紙是什麼鬼東西?為什麼我一個字都看不懂?我是叫你打報告,不是叫你浪費紙張欸!」


 主管的辦公桌旁,他把我準備好的報告直接甩在我臉上,大吼道:「算了,算我看錯人了,當初就不該給你去做,回去你的位置,乖乖當米蟲就好了!」


 「是。」


 明明文件的格式跟內容都是按照他的吩咐做的,他現在卻完全不認帳,我沒有幫自己辯駁,只是面無表情地回到座位上。


 當著所有人的面,主管不斷說我的表現有多糟糕,然後把這份報告交給另一位同事去做,結果那位同事午休結束後就把報告交出來了,不只一次就過關,主管還特地把他拉出來表揚。


 我看了一下報告內容,結果他只是把我的報告改了幾個字,這樣就變得完美了?


 主管表揚那位同事的時候,其他人表面上在拍手慶賀,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那位同事是某個市議員的親戚,主管是想藉由貶低我來抬高那位同事的地位,同時給議員留下好印象。


 這一刻,我發現自己連員工都不如,只是個被利用的工具。


 而且是被狠狠踩在地上,連一根螺絲釘都不如的工具……


******


 那天下班後,我沒有回家,而是開車來到了海邊的公園。


 海邊沒有半個人,只有我獨自一人坐在岸邊,夜晚的海風吹起來也特別涼爽,但這一次,再舒服的海風也無法緩解我想殺死主管的衝動,我不想再回去了……就算真的要我殺死他,我也不想再回到那個環境了。


 吹海風的這段時間裡,手機仍不斷發出各種通知聲,我沒有理它,而是等一段時間,手機完全安靜下來後才拿起來看。


 果然,主管在群組裡又傳了一堆訊息,有不少是標註我的,甚至因為我沒有馬上回覆而打了好幾通電話過來,想必又是要罵我的吧。


 家裡也傳了很多訊息,我這才想起家人們還不知道我在這裡,但我不知道該如何面對他們,如果我跟他們說我想要離職,他們會怎麼看我呢?


 我從椅子上站起來,面對眼前一望無際的海洋。


 這一刻我腦中出現了兩種結局,要嘛我真的去殺了主管,不然就是我死在這裡……


 這想法剛出現,我突然感覺到好像有人站在我旁邊。


 轉頭一看,是上次那個全身裹著黑斗篷的詭異街頭藝人,他的動作無聲無息,彷彿是聽到我心裡的聲音後,就直接出現在我身邊了。


 跟之前一樣,他雙手舉著一塊小木板把自己的臉遮住,前方的打賞箱一樣放著一把刀子。


 上次看到他時,我還不知道他葫蘆裡賣什麼藥,但這一次,我突然知道該怎麼做了。


 我幾乎沒有思考,而是任由身體自己做出了動作,我拿起刀子,把刀尖抵在木板上,一刀一劃,把主管的名字刻在了上面。


 最後一個字刻完後,對方把木板放下來,露出了隱藏在後面的臉孔。


 那不是別人,正是主管的臉。


 想殺掉對方的恨意正在我的全身流竄,血液、內臟、體內的每個細胞都在跟我說:「殺了他!」


 我緊咬住牙齒,舉起刀子刺向他的身體,當我刺下第一刀時,殺人的恐懼讓我全身顫抖,但我的手停不下來,我刺進一刀又一刀,直到他倒在地上,不再動彈為止。


 「哈……哈……哈……成功了……我殺死他了……」


 我看著倒地的主管,這樣一來我就自由了,不用再忍受他了!


 我把刀子丟到地上,頭也不回地跑回車上,等回到車上時,我才意識到自己到底做了什麼好事。


 我真的殺人了,殺了主管……但仔細想想,這也太不合理了,主管為什麼會出現在這裡?


 如果我真的殺了他,那我必須要報警才行,殺了人就必須付出代價,就算我要逃也逃不了多久。


 我心驚膽顫地回到現場,卻沒有看到半個人,現場沒有屍體,沒有血跡,什麼都沒留下。


 我剛才真的殺死了主管嗎?我打開手機,看到主管兩分鐘前還在群組裡罵人。


 他還活著……那我剛才殺死的是什麼?


 我不知道答案,但我可以確定一件事,就是我剛才確實殺死了某個東西。


 那東西讓我抒發了想殺人的恨意,現在的我反而冷靜下來,知道怎麼做才是正確的了。


******


 回到家後,我先跟家人道歉,然後把職場跟主管的事情告訴他們,最後說我想要離職換別的工作。


 本來以為家人們會要我繼續撐下去,畢竟我好不容易才考上這份工作,結果他們都能體諒我的想法,加上最近也有公務員被霸凌去世的新聞,而且案例還不只一件,到處都有這種惡霸土皇帝。


 「先離職休息一下,再找其他工作就好了,我們也是看了最近的新聞,才知道鐵飯碗真的不好捧呀。」家人們說。


 隔天到辦公室,在主管發飆罵人之前,我先一步提出了離職的事情,他馬上變了一副嘴臉,開始關心我、問我需不需要幫助。


 我知道他這副虛偽面容底下的真面目,他只是想把能操控的人留下來罷了。


 我跟主管說我去意已決,他又馬上變臉,不再跟我說話,在我正式離職之前,辦公室開始出現跟我有關的毀謗謠言,肯定是主管放出來攻擊我的,不過同事們都知道這些謠言的真相,我也不屑一顧,反正我不會再回來這鬼地方了。


******


 恢復自由身後,我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回到海邊的觀光公園。


 我查過這個公園的歷史,聽說在日治時期,這片海岸經常出現浮屍,有自殺的、也有不知道從哪裡被沖來的,直到日本人安了一尊地藏菩薩後,浮屍才不再出現。


 但公園裡並沒有看到地藏菩薩,於是我來到裹著黑斗篷的人第一次出現的樹林,並在樹林裡開始尋找。


 找了一段時間後,我果然在樹林裡找到了祂。


 那是一尊小地藏菩薩,只有我的膝蓋那麼高。


 祂面對大海的方向站著,臉上滿滿都是刻痕,已經看不出祂原本的五官模樣。


 那些刻痕全都是姓名,我也在上面認出了我的筆跡,我當時在木板上刻下的主管名字,其實是刻在了祂的臉上。


 「果然……謝謝你……」


 我對著祂說,那個裹著黑斗篷的人就是祂的化身,來到這裡的人中,只有帶著恨意、想要殺人,或是想自殺的人才看得到祂。


 一直面對海洋的祂,想必已經見識過不少悲劇、看過數不清絕望的人跳入海裡。


 而祂阻止的方式,就是在悲劇發生之前用自己的身體來吸收人們的恨意。


 只要在祂臉上刻下對方的名字,就能殺死自己所恨的人,把恨意抒發出來後,人們才能脫離情緒的掌控,思考下一步該怎麼做。


 我蹲下來拿出抹布擦拭祂的臉,看著祂臉上那些密密麻麻的姓名,不知道祂究竟吸收了多少人的恨意、被人們殺了多少遍?


 多虧祂,我才能冷靜下來思考,在我離職前,我已經收集了足夠的錄音證據,足以讓新聞連報好幾天了。


 若祂沒有出現,我可能真的會把主管殺掉,不然就是走進海裡成為浮屍。


 不管哪個結局都是我輸了,沒必要因為這種人毀掉自己的人生,只要好好活著,報仇的方法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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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fa: 推 02/26 00:06

推 yu800910: 推,也遇過爛主管,想請調其他單位也沒下文,後來就挑公 02/26 00:15

→ yu800910: 司最忙碌的時機直接丟辭職信了 02/26 00:15

推 efleet0714: 推 02/26 02:53

推 otherside: 我也想要殺死我的主管,每天、每一次見到他都想殺死他 02/26 05:38

→ otherside: ,我在心裡用各種方法殺死他幾萬遍了...所以這則故事 02/26 05:38

→ otherside: 讓我好有感啊......感謝創作這故事的人 02/26 05:38

推 gfhnrtjpoiuy: 前排 02/26 07:39

推 wnlinle: 推 02/26 08:44

推 rainmiss2001: 推推 02/26 08:56

推 dolphin15: 這篇好棒 02/26 09:30

推 quebec: 推 02/26 09:45

推 newdreams: 好棒的一篇 02/26 10:43

推 lotuschao: 推 02/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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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usyBee9939: 好感恩 02/2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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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unning1: 推 02/26 14:32

推 lovepuppet: 推 02/26 15:02

推 jplo: 推,好奇公家單位被罵直接回嘴會怎樣?反正也不能開除你 02/26 17:38

推 courage1024: 回嘴不會怎樣,但主管可以考績打丙,沒升遷機會,獎 02/26 17:51

→ courage1024: 金減半。可以讓同事排擠你,可以給你一堆屎工作,再 02/26 17:51

→ courage1024: 說你辦事不力能力不足,多的是方式弄你 02/26 17:51

推 moonshine59: 推 02/26 18:51

→ jplo: 給你屎工作你就躺平作不好,只要不想升遷應該拿你沒皮條吧 02/2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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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amelliaking: 推 02/26 22:24

推 BRANFORD: 謝宜容 02/26 23:56

推 vivianhebe: 好感人 02/27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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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iangchia: 丙不是隨便能打的 沒違法或重大風紀也只能打乙 02/27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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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u3yao: 推 符合時事 02/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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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olin720: 心有77菸~~~鐵飯碗對臉皮薄的人真的不好捧... 02/27 09:31

推 alexandy520: 推 這個真的是另一種反思 02/27 11:25

推 sh9129: 這個個結局真好啊QQ 02/27 14:10

推 opt: 希望以後種事情不會再發生了 02/27 18:19

推 starttear: 推 02/27 18:37

推 jolier327: 剛好前陣子看公職相關的討論,真的也是很多人被爛主管 02/28 01:34

→ jolier327: 逼到辭職了唉 02/28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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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nny87173: 好棒的文章!可惜現實這種主管升的最快QQ 03/0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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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stceque: 地獄不空,誓不成佛,這篇故事完美詮釋了這八個字 03/0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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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lkink: 最近也剛脫離職場,主管還在最後幾天對我破口大罵,每個 03/09 21:15

→ milkink: 離職的同事也都遭受過主管帶頭的孤立與霸凌,這篇文章真 03/09 21:15

→ milkink: 的帶來淡淡的哀傷,幸好家人也沒有要我再撐下去… 03/09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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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星期二

現代職場

。可以搞事,舞鬥無限,但要對值得的上級忠誠

派系至上,別管什麼狗屁的性別了,你網路閨蜜你哥們吹得天花亂墜能幫你打贏職場戰爭嗎?全是為人作嫁的屎

高級人才=坐在辦公室發明一堆低效無用的流程


2025年4月14日 星期一

租約竟有「房東得不定期進入屋內查看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條款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4108365639.html


壹、租房條件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就此等事項,在租房,房東要求提供「三代祖譜」?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836 一文提及:「


壹、比例原則與租賃

一、所謂比例原則,包含下列三小原則+目的正當性。

三小原則之内涵,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明定之

(一)適當性原則

所採取手段要能達到其目的。

(二)必要性原則

即損害最小原則,有多種手段均能達到目的,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手段。

(三)狹義之比例原則

即均衡性原則,簡單的說,即所得之利益須與所損失者,須均衡。

二、比例原則,不只是憲法之法律原則,政府在為行政行為時,亦須遵守。

另在公寓大廈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救濟上,實務上也有適用。

民法租賃,亦同。……

四、至於,比例原則於違憲審查之釋憲實務,只要在「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內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比例原則」搜尋,就很多,就不多說了。


貳、私法自治下之契約自由

一、業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肯認,屬憲法第22條範疇內之契約自由原則,乃是係指「我要不要簽約是我的自由」「我要與誰簽約是我的自由」及「我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內容是我的自由」等內涵而言。

二、契約自由原則,如同其他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一般,是相對的,國家自得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同時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三、目前現行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很多,例如民法所定之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暴利行為禁止、附和契約顯失公平等等。

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含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契約,須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通過,始得簽訂,也是一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例如土地法第25條);

又常提到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消費者保護法」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租賃或買賣有關事項之限制,亦同。

四、又違反此等限制之法律效果,從各自法律各自條款所明定者;可能有「契約不成立」「契約自始無效」「某約定條款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等等。……


參、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另外,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得否在未有相關法律規定下,直接適用於私權之租賃?恐存疑。

肆、無故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又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要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

另實務上,就無故侵入住宅罪之論處,有下二則刑事裁判可資參酌 。

(一)刑法第306條保護之法益係個人之住屋權,所謂住屋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住居權之重心即是個人對其住屋權所及之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個人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衡情若無急迫或雙方有約定之情形,於晚上10時許之時點,通常係一般人在家休息、準備就寢或已就寢之時間,並非適宜突然前往拜訪他人。上訴人進入前並未先在門外呼叫或敲門引屋內人注意,以嘗試徵詢告訴人之同意,反係默不作聲,逕自將手伸入鐵門之鐵條縫隙,反手從內部將門閂打開。雖告訴人住處大門設置之門閂及開啟方式簡易,可輕易開啟,然於夜間既已將門閂上,即明確對外表示該時點謝絕訪客、不欲他人進入之意,上訴人所為已嚴重侵犯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顯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告訴人住處庭院係屬住處附連圍繞之土地,未經告訴人同意,上訴人亦不得擅自進入,其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自屬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6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之住宅而言,是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得憑其所享有住屋權,對無故侵入者提出訴追。……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規定之「無故」,應解為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乃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例如:鄰居外出無人在家,但發生火警,遂自破門入內救火(即無因管理),或如依法執行搜索而入內等情狀。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法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之干擾或破壞,個人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自由,故該條所保護者,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而刑法第239條所保護之法益在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即著重在保護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然而,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而犯罪,致妨害家庭生活之安全平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聲請核發搜索票,又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形,甚可依同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行入內搜索,亦即被害人並非全無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此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即有容忍、限縮之義務,反之,基於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非執法人員,自不容許其個人為了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因此,犯罪偵查機關追訴犯罪,若未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為之,尚應科以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在此情況下,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入他人住宅之正當理由。更何況被告張O彥等人係於案發當日下午即掌握告訴人佐O亨、連O洋入宿福隆貝悅大飯店之訊息,是縱使其等懷疑告訴人佐O亨、連O洋有通姦、相姦情事,欲蒐集證據,其等顯有充足時間報警處理,並無權取代公權力而逕自為之,更無法要求告訴人佐O亨必須配合與容忍。從而,被告張O彥、汪O錡、林O莉未經同意進入上開1231號房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精神,不具正當理由,被告張O彥等3人上訴辯稱其等非無故進入上開1231號房云云,核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伍、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5%AE%9A%E6%9C%9F%E5%B7%A1%E9%82%8F-%E9%9C%80%E4%B8%89%E4%BB%A3%E6%97%8F%E8%AD%9C-%E6%88%BF%E6%9D%B1%E6%89%BE%E7%A7%9F%E5%AE%A2%E9%96%8B10%E6%A2%9D%E4%BB%B6%E7%B6%B2%E5%8F%8B%E5%82%BB%E7%9C%BC-091241812.html,因承租人之相關社經條件等,對於租金穩定支付等出租人權益之保障及租賃關係之和諧維繫,息息相關,出租人自為重視,而且「出租人欲與何人簽約?訂什麼的租賃契約內容?」係其契約自由,除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因而無效外,當事人間自是從其約定,加上,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在未有相關法律規定下,直接適用於私權租賃恐存疑,爰本文認為本案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須500大」尚無涉「禁止歧視」相關問題;要求三代祖譜,也無違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強行規力之效力規定及比例原則;但不定時內巡,則與比例原則相背離,自是不宜,而且要小心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


貳、租屋須面試!房東還禁一類人居住?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6944)


而此案(即甲案),如本案新聞報導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108000013-264401 之內容如為真,因為平等原則與禁止歧視,在私人或私法人為出租人時,並不適用,故出租廣告上記載「限男性或限女性,或禁止「老人或有小孩的家庭」承租,均只能予以尊重;而且承組人之相關社經條件等,與租金之穩定支付等承租人之權益保障,及租賃關係之和諧維繫,息息相關,從而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是誰?相關社經條件為何?非不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慎重的考量及選擇。

當然,承租人對於租賃處及出租人,也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慎重考量及選擇。


參、租約內竟有「出租人得不定期查看屋內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條款?

即依前揭文之說明,比例原則於租賃關係中,有其適用,租當事人間之約定,自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如租賃契約內,有「出租人得不定期查看屋內是否毀損」或「不定期內巡」之約定,因該約定之「不定期」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自是不宜。

惟其法律效果,因民法並未明文,是否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1 或第7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72&ty=L 或第1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48,認定「此約定全部無效」或僅認定「僅此約定中的不定期無效」?或僅調整其法律效果或其他?則值得思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0990









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房東可以任意使用公共空間嗎?

 


問題陳述: 

   房東住2樓,原本我們同學4人要合租3樓公寓。但是房東要求分別簽約,並在契約內註明我們承租的是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原本我們覺得並無不妥,後來發現房東會帶朋友到客廳吃喝及看電視,我們向房東反應,房東表明,他是在公共空間!還有一次只有我在宿舍,洗好澡之後從浴室出來,發現房東先生在客廳呆坐抽煙,我覺得這樣很不安全,房東可以隨意出入我們住的公寓嗎?

參考資料: 

 ‧ 租期至93年12月

 ‧ 契約內註明承租範圍為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

崔媽媽回應: 

  就契約的內容來解釋,『公共空間』是指實際居住者可以共同使用的空間。房東並沒有居住在那裡,所以,三樓的客廳、陽台、廚房並不是房東可以和房客共同使用的空間。在沒有得到房客的同意下,房東不宜隨意進出租賃處。

教官秘方: 

1.由教官陪同學生先與房東溝通此事,釐清『公共空間』的定義。並且讓房東知道這個行為已經造成學生的不方便,而且覺得隱私權受侵犯。而且學校教官也注意到了這件事。 

2.如果房東依然故我,可以建議學生們換鎖。並向房東表示歡迎房東來訪,但是要知會學生房客,且經過學生同意。 

3.建議在契約內加註上述協議。 

4.如果依然有爭議,建議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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