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刑案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且這是為了保護被起訴人面對重罪時無防禦能力才有強制辯護制度

一般情況只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罪名才需要


僅有以下六種情況須強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 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以上六種情況,如果被告自己沒有選任律師,就會由審判長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維護被告的權利。而且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律規定「經辯護人到庭辯護」應包括至遲於審辦長開始調查證據程序,以迄宣示辯論終結前,辯護人均應始終在庭行使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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