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3日 星期日

枋寮漁港7人落水釀1死!19歲少年捨命救人英勇犧牲 家屬淚崩:我的孩子

英雄!!!致敬!!!!

這才是社會、國家的未來該有的樣子!!

https://tw.news.yahoo.com/%E6%9E%8B%E5%AF%AE%E6%BC%81%E6%B8%AF7%E4%BA%BA%E8%90%BD%E6%B0%B4%E9%87%801%E6%AD%BB-19%E6%AD%B2%E5%B0%91%E5%B9%B4%E6%8D%A8%E5%91%BD%E6%95%91%E4%BA%BA%E8%8B%B1%E5%8B%87%E7%8A%A7%E7%89%B2-%E5%AE%B6%E5%B1%AC%E6%B7%9A%E5%B4%A9-%E6%88%91%E7%9A%84%E5%AD%A9%E5%AD%90-112100633.html

黑暗榮耀劇評

現實的加害者們關係會一直很好持續到出社會,直到淡化

他們根 本 就 不 會 內 鬨,再加上通常受害者成年後,追訴期已過(跟性侵與性騷擾的情況雷同,受害者通常事過十年以上才有能力求援,但早已過了追訴期),更不會被判刑,只會平步青雲、家庭幸福美滿,然後把同樣的霸凌手法教給下一代找新的祭品吞

2025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為何在女同志的愛情裡,說再見這麼難?探討分手困境背後的心理與社會意涵


徐維廷


2025-07-17發佈

理諮商

# 桃園心理諮商

# 伴侶諮商

# 台北心理諮商

在LGBTQ+社群文化中,有個半開玩笑的詞彙叫「U-Haul Syndrome」(U-Haul綜合症),意指女同志情侶在第二次約會後就準備搬家同居,關係進展神速。這個詞彙戲謔地描繪了女同志關係中常見的親密與投入。

害怕失去的,不僅僅是一個伴侶

在LGBTQ+社群文化中,有個半開玩笑的詞彙叫「U-Haul Syndrome」(U-Haul綜合症),意指女同志情侶在第二次約會後就準備搬家同居,關係進展神速。這個詞彙戲謔地描繪了女同志關係中常見的親密與投入。然而,當這份深刻的連結需要走向終點時,分手的過程卻可能變得異常艱難與痛苦。

許多人觀察到,相較於異性戀或男同志伴侶,女同志伴侶在面臨關係困境時,似乎更難下定決心分開。這份困難不僅僅是情感上的不捨,其背後交織著深刻的心理動力、緊密的社群連結,以及獨特的社會文化壓力。作為一名關注多元性別議題的諮商心理師,我希望藉此文剖析女同志分手困境中幾個關鍵的層次。

害怕失去的,不僅僅是一個伴侶

在一段關係中,伴侶是愛人,但對許多女同志而言,她/他/他們更可能同時是摯友、是家人、是主要的社會支持來源,甚至是對抗外界歧視的戰友。

  • 1.支持系統的高度重疊:在一個仍以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中,找到一個能完全理解並接納自己身分的人極其不易。伴侶往往是那個能分享所有關於性向認同、出櫃掙扎、家庭壓力與職場困境的唯一窗口。分手,意味著可能瞬間失去整個核心支持系統,那種孤獨感是雙倍甚至數倍的。
  • 2.存在性的孤獨感 (Existential Loneliness):害怕的不是單身,而是害怕「重返櫃中」的孤寂。當生活中最重要的那個人離去,可能會引發一種深刻的恐懼——「世界上再也沒有人能如此懂我了」。這種恐懼觸及了身為性少數最核心的存在焦慮。

「很難找到新的對象」:迷你的社群與無形的壓力

女同志社群相較於異性戀或男同志社群,在許多地區規模更小、連結更緊密。這種「小池塘效應」(Small Pond Effect)為分手帶來了獨特的挑戰。

  • 1.緊密的人際網絡:在一個小社群裡,共同朋友的比例非常高,甚至前任的現任可能是妳朋友的前任。如酷兒研究學者觀察到的,女同志社群中朋友與愛人的界線有時更具流動性,這使得分開後,社交圈的重組變得極為困難。參加任何一場朋友聚會,都可能狹路相逢,被迫面對過去的傷痛與尷尬。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其中一方甚至可能選擇「自我流放」,暫時或永久地離開原本熟悉的社群。
  • 2.可見度的匱乏與選擇的稀缺感:客觀來說,潛在伴侶的「候選池」確實較小。這種稀缺感會讓人們在現有關係中更傾向於隱忍和妥協,因為潛意識裡會擔心:「如果分開了,我還能再找到適合的人嗎?這會不會是我最後一次機會?」這種想法會大幅提高分手的門檻。
  • 3.社群的「凝視」與污名:分手在任何關係中都是私事,但在緊密的社群裡,卻可能成為公開的八卦與評價。害怕被貼上「又是誰甩了誰」的標籤,或是擔心自己的分手故事成為他人茶餘飯後的談資,都構成了沉重的心理壓力。

細緻的文化社會意涵:情感深度與角色期待

除了社群結構,更深層的文化與社會因素,也讓女同志的分手過程更為複雜。

  • 1.女性社會化與情感勞動 (Emotional Labor): 在傳統性別角色期待中,女性被鼓勵成為關係的維護者、溝通者與滋養者。這種社會化過程,使得許多女性更擅長也更習慣進行深度的情感交流與連結。著名心理學家 Letitia Anne Peplau 的早期研究便指出,女同志關係非常強調深刻的「情感依附」(dyadic attachment)。當兩個被如此社會化的個體相遇,往往能創造出極其深刻、高強度的情感連結。然而,這種深刻也可能演變為情感交纏(Enmeshment),彼此的界線變得模糊,分開時如同從自己身上撕下一塊肉,疼痛異常。
  • 2.內化的恐同 (Internalized Homophobia) 與模範迷思:根據 Ilan Meyer 提出的「少數族群壓力模型」(Minority Stress Model),生活在帶有偏見與歧視的環境中,會對少數族群成員造成獨特的慢性壓力。其中一種壓力源便是「內化的恐同」,即個人將社會對同性戀的負面態度內化至自我概念中。這會轉化為一種「必須成功」的壓力——我們必須向世界、向家人,甚至向自己證明,同性戀情是真實、穩定且美好的。因此,當關係失敗時,打擊不僅僅是個人的心碎,更可能動搖到自我認同。那份挫敗感會被放大成:「看吧,同性戀情果然是行不通的」、「是我不夠好,才會搞砸這段關係,丟了整個社群的臉」。
  • 3.缺乏分手的文化腳本 (Cultural Scripts):異性戀的分手,儘管痛苦,但從影視作品到社會論述,都存在著大量的「分手腳本」可供參考。然而,關於女同志如何「好好分手」,特別是在需要共同面對一個緊密社群時,幾乎沒有可供依循的範例。學者如 K. M. Balsam 在其著作中便探討了LGBTQ+族群在關係結束時,所面臨的獨特法律與心理挑戰,凸顯了這個領域指引的匱乏。如何劃定界線?如何與共同朋友互動?如何處理財產與共同生活圈?這一切都需要伴侶在巨大的痛苦中自行摸索,過程充滿未知與不安。

結語:看見困難,是走向療癒的第一步

理解女同志分手之所以如此艱難,並非要將其問題化或病理化,而是要看見並承認這份痛苦背後的複雜脈絡。這份困難,不是個人的軟弱或失敗,而是身處特定社會文化位置下,必然會面臨的挑戰。

如果你正經歷這樣的掙扎,請記得:

  • • 給予自己無盡的溫柔與同理心:承認你的痛,看見你的難。這份艱難是真實的。
  • • 尋求專業支持:諮商心理師,特別是熟悉多元性別議題的專業人士,可以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協助你釐清糾結的情感,重建個人界線,並找到安頓自己的力量。
  • • 擴展多元的支持網絡:嘗試在伴侶和共同社群之外,建立屬於「自己」的興趣與人際連結。這能在關係變動時,為你提供穩固的支撐。

說再見,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在女同志的愛情故事裡,這份道別,承載了更為厚重的生命課題。唯有溫柔地理解這份厚重,我們才能在心碎之後,重新拼湊出更完整、更堅韌的自我。

學術觀點與參考文獻 (Academic Perspectives & References)

為了讓讀者對本文背後的理論有更深入的了解,此處簡介幾個關鍵的學術概念與相關文獻:

  • 1.少數族群壓力模型 (Minority Stress Model):由心理學家 Ilan H. Meyer 提出,此模型解釋了為何性少數與性別少數群體比異性戀順性別群體承受更高的心理壓力與健康風險。壓力源不僅來自外部的歧視事件(Distal Stressors),也來自將社會負面態度內化的心理過程(Proximal Stressors),例如「內化的恐同」(Internalized Homophobia)。這種壓力會直接影響個人的幸福感與人際關係品質。Meyer, I. H. (2003). Prejudice, social stress, and mental health in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populations: conceptual issues and research evidence.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29(5), 674–697.
  • 2.女同志關係中的依附與自主 (Attachment and Autonomy in Lesbian Relationships):社會心理學家 Letitia Anne Peplau 是研究同志關係的先驅。她的研究很早就發現,女同志關係特別重視情感的親密、伴侶間的平等與深刻的依附感。這也解釋了為何關係中的情感連結強度如此之高,進而讓分離變得格外困難。Peplau, L. A., Padesky, C., & Hamilton, M. (1982). Satisfaction in lesbian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Homosexuality, 8(2), 23-35.
  • 3.LGBTQ+關係的結束 (LGBTQ+ Relationship Dissolution):隨著同性關係逐漸獲得法律與社會的承認,其關係的開始、維繫與結束也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學者們開始關注LGBTQ+伴侶在分手或離婚時,因缺乏傳統社會腳本、法律保障不完整,以及獨特的社群網絡結構所帶來的特殊挑戰。Balsam, K. F., & Editors. (2017). LGBTQ Divorce and Relationship Dissolution: Psycholog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 and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4.緊密的社群網絡 (Dense Social Networks):社會學與心理學研究指出,少數族群的社交網絡通常更為緊密,以提供成員支持與認同感。在女同志社群中,這種網絡的緊密性可能導致朋友與戀人身份的高度重疊,雖然這能提供強大支持,但在關係結束時,也可能引發人際衝突與社交困境。Blumstein, P., & Schwartz, P. (1983). American Couples: Money, Work, Sex. William Morrow. (此為經典著作,雖非專談分手,但對同性伴侶的內部動態有深刻描繪)。

(作者為順性別男同志諮商心理師,專長多元性別與文化適應議題)


https://mental-hug.com.tw/post/lesbiannnnnn



關於女同性戀的十個謠傳


關於女同性戀的十個謠傳


文 / Samantha Gluck

譯者 / 迦陵頻伽

1. 所有的女同性戀都恨男人


事實:這完全是一種謠傳。一個女人在性和情感上被另外一個女人所吸引這個事實和男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大多數女​​同性戀都可以和男人保持長青的友誼。


2. 有一些女同性戀想成為男人


事實:有些女同性戀喜歡打扮得男性化一點是為了舒適和時髦。不管性取向如何,男人和女人中都有喜歡將自己打扮成異性的人。想要改變自己性別的人叫做「變性人」。


3. 除非你和女人睡過,否則你沒辦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女同性戀


事實:這條謠傳根本就是錯的。你不需要跟女人睡了才知道你喜歡女人(或男人)。對於異性戀來說也是一樣。發現你的性取向並不需要和某人睡過才知道。


4. 女同性戀什麼女人都喜歡


事實: 如果有人喜歡男性或者女性,並不意味著他們喜歡每一個男人或者每一個女人。這對於男人和女人來說都是如此,不管他們喜歡的是哪個性別。


5. 做女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且可以改變


越來越多的研究證明,性取向並不是一種可以自由選擇的東西,而是大多數動物身上出生的時候就帶有的一種特徵。大量的證據表示那些所謂的“讓人變直”的療程和心理治療是無效的。


6. 女同性戀的關係裡只有性


事實:性是任何健康的戀愛關係中重要的成分,但是並不是全部。女同性戀者在情緒和精神的層面上相互溝通,就像異性戀伴侶可以選擇是否想要家庭和孩子一樣。 (女同性戀家庭裡長大的孩子也很正常。)性在這方面一點都不影響到戀愛關係本身。


7. 女人做同性戀不過是因為還沒有遇到真命天子


做女同性戀與男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很多女同性戀只是還沒有遇到真命天女而已,然而這還是和男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8. 你一看就知道某人是不是女同性戀


事實: 有些同性戀者將這稱為「同性戀雷達」。這不過是一種對於他人性向的直覺罷了。因為有些人仍然沒有出櫃(承認自己是同性戀),靠看其實根本看不出來。


9. 女同性戀關係中必須有一個人是「男方」


事實:有些女同性戀中有男方、女方的差別(大陸和台灣稱為T和P),但是雙方都明顯是女人。有男性和女性角色分別的關係只是女同性戀關係中的一種,但是大多數女人寧願沒有這種分別,因為這讓他們過於流俗了。


10. 女同性戀沒有精神生活


事實:雖然主流社會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但是又很多信仰和教堂無差別地接受各種人。精神生活是一個人的信仰系統,這與性取向毫無關係。


【島の說話】雖然這些問題本身就冒著傻氣,但還是覺得有必要寫給大家看看。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是一種正常的戀愛關係,這是真理般的存在。但生活中我還真是不止一次地碰到一些在很多領域里德高望重的人物,談起同性戀就架上有色眼鏡。做為比他們年少很多的人,挺替他們感到丟臉的。


本文來自於《譯言精選》全文摘自於http://select.yeeyan.org/view/411660/377490/author


女同志性愛小說網 http://o19841225.pixnet.net/blog

林俊傑小時候極度內向、愛打電動,如何在不被家人看好之下,闖出一片天?

 https://smiletseng0521.pixnet.net/blog/post/219206631

2025年11月9日 星期日

發現公司裡有人違法,或者有職場霸凌的情況,可以錄音錄影自己蒐證嗎?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1-07-22 05:52


如果發現公司裡面的上司、同事有違法,例如侵占準備要上架的商品,或者是集體霸凌其他同事,可以錄音錄影、自己偷拿,或是從他們的電腦裡蒐證嗎?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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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

 2021-07-28 07:52

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區分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是「蒐證行為」本身可能就是違法的行為;第二個是「蒐集來的證據可不可以使用」,如果是由個人違法蒐集來的證據,法院是否會採用,需要進一步討論。


蒐證行為可能會成立犯罪

即使是為了揭發公司弊端而蒐證,但我們究竟不是有權偵查犯罪的檢警,如果有侵害別人的隱私、電腦使用安全等利益,還是有可能會犯罪。以下列舉幾個通常可想像的情況,可能會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1]

如果是私自進入他人辦公室內裝設錄音或錄影設備蒐證,視個案情況,如果有侵害他人隱私,則可能會牽涉到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偷取實體證據,可能涉及竊盜罪[2]

如果是偷取實體文件,例如不是自己業管的公司內部資料、員工或主管的電郵附件或報表,則可能有竊盜罪的問題。雖然竊盜罪需要是出於「為了自己或別人不法利益」的心理狀態,所以如果內心是為了蒐證,未必會觸犯竊盜罪,但也難免會需要經過一番司法調查,所以也有一些風險。

侵入他人公務或私人電腦下載資料,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3]

如果是未經同意而登入別人的公務或私人電腦,閱覽內容甚至拷貝證據,則可能會牽涉到妨害電腦使用罪。

實際上曾有職員為了揭發同事侵占公司財物,而登入同事的gmail信箱和雲端硬碟蒐集資料。法院認為,如果來得及交由檢警偵查,就不可以使用侵害同事隱私的方式蒐證,最後仍然判決該職員犯妨害電腦使用罪[4]。

如果蒐證的行為違法,可能影響到證據是否被採用

冒著可能犯罪的風險蒐證,那取得的影音檔或資料,到底可不可以拿來當作是證明別人違法情事的證據呢?這是個重要問題,否則可能面臨刑罰或損害賠償、所取得的證據又不能用來證明職場上的違法舞弊,落得兩頭空的下場。

法院是否會採用這些證據?

法律中較明確規定的,是國家機關不能違法取得證據,針對不具檢警身分的一般人蒐證,法院雖然針對民、刑事案件有略微不同的見解,但大致上認為要在「發現真相」跟「保障隱私」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一般人使用暴力或者嚴重侵害隱私權的方式蒐集的非法證據,為了保護隱私與人格權,法院是不會採用這些證據的;但如果沒有嚴重侵害到被蒐證者的權利,則蒐集到的證據可以用來證明職場霸凌、舞弊的情事[5]。

實際案例

實務上發生過公司側錄員工電腦、取得員工電子郵件[6],或者是員工涉嫌用竊盜的方式取得證據[7],以及一般較常見的錄音等取證方式。而法院大多時候會認為,只要沒有過度侵害隱私、且蒐證時沒有影響到該證據的真實性即可,尤其如果個案中證據真的非常難取得,如果不用侵害隱私的方式就無法取得證據的話,法院大多會讓該證據可以在法庭上提出[8]。

如何降低蒐證的風險?

如果真的想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別人或自己的權益,情況緊迫而需要蒐證的情況,如何盡量避免犯罪、又取得職場上各種法律爭議的證據呢?

建議向有權機關告發犯罪

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最安全的方法還是向檢察官告發[9],由檢警對有犯罪嫌疑的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偵查。

錄音錄影以公開活動為主

而如果是以錄音錄影的方式,要蒐集職場霸凌或違法情事的證據,建議錄下非隱私性的對話或影像,例如在有多數人活動出入的廠區、辦公室等公共空間錄音錄影,較可避免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避免竊取或拷貝公司資料

員工視角

如果是員工想要私自利用公司內部的文件來當作證據,那麼應該盡可能避免直接竊取實體文件,可以用拍照、影印等方式蒐證。

但要注意,如果是針對公司有著作權的物品,或者是用來營利的秘密配方、製程之類的資料,則較不建議自行蒐證,否則可能衍生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的問題。雖然蒐證的目的不是非法做經濟上的利用,不過同樣的會有受到司法調查的可能,仍會負擔司法程序帶來的身心負擔。

公司視角

如果從公司的角度,要取得員工公用電腦或電郵信箱內的檔案,最好事前就獲得員工同意,或者是讓員工事前就知道公司的資安規定與檢核機制,避免實際使用的時候發生爭議。

結語

如果真的遇到違法情事或者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在蒐集證據之前也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另外尋求勞工申訴管道,或者甚至是報警等方式,先求保護自己、再進一步捍衛自己或他人的權益。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

黃蓮瑛、劉怡君(2020),《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發現公司違法舞弊,冒險拿到的證據可以用嗎?,勞動力量的對應貼文:舉證好難 這些資料可以用嗎?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再者,被告既然已發現告訴人上開電子信箱及雲端硬碟內存有其涉嫌業務侵占之證據,自可循合法管道交由偵查機關查扣蒐證,即被告為了維護由興公司之財產權,仍有其他方法可為,並非僅有自己任意下載,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一途。是以,依照當時之客觀情狀下,尚難認被告自行下載附件編號1、2-1、2-2 所示電磁紀錄之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及社會相當性,故仍屬刑法第359 條所稱『無故』取得之範疇,故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刑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各有不同之功能,因私人違法錄音(影)而受法益侵害之私人,已因刑事實體法之設而受有保護,不能謂法院仍須片面犧牲發見真實之功能,完全不能使用該錄音(影)內容作為證據,始已完全履行國家保護基本權之義務或不致成為私人違法取證之窩贓者。惟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該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該證據內容是否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法院調查該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依適合性、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妥為權衡審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員工於工作場域之隱私權固受保障,惟此一權利並非絕對,而應與雇主對員工於上班時間之管理、監督權限相衡平。企業為求其各種營業資訊能保密,避免資料外洩、維護資訊安全,並避免員工不當使用公司所提供之網路資源、洩漏公司業務資訊,而安裝網路側錄軟體,以監控員工使用網路之情形,應具有正當理由。員工利用網路傳輸資料之犯罪行為,其犯行具有隱密性,證據取得本屬不易,企業倘非以網路側錄系統加以管理,實難對於員工利用公司之網路所為之行為加以控管,該截取員工利用公司網路傳輸之資料作法,亦為能有效達成上開管理目的,且尚屬適當之管理方式。」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經查,告發人甲◯◯本係◯◯公司員工,得自由進出◯◯公司,而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主張告發人所提出予檢察官之證據係竊盜而得,惟此主張部分並未經國家機關予以確認符實,而難憑採。」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係告訴人臺灣◯◯公司、告發人美國◯◯公司所提出用以告訴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之私人取證,並非在警察指示下非法取得之證據,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國家公權力之介入,亦非對被告等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且營業秘密本質上為無體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或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其縱使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於被侵害時不像有體財產權一般易於被發覺,加以妨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難以即時取得直接之證據,蒐證上有其困窘性,而該等有關妨害營業秘密之私人取證係基於個案之偶發性與特殊性,並無普遍性,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前揭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等證據既無國家公權力介入,即與證據排除法則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在限制政府的行為(government action),而非在規範私人取證之法理無違,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553

你可以討厭父母!:6堂修復自我練習課,遠離以愛為名的情緒勒索,從此只為自己和互相珍視的人而活

 作者: 川島崇照  

 新功能介紹

譯者: 呂盈璇

出版社:墨刻  

 新功能介紹

出版日期:2024/08/08



★勇敢說出「我討厭父母」★


 


日本專業親子關係諮商師親授,


逃離令人窒息的親子關係 X 重拾自己作主的美好人生


 


「因為父母永遠都愛著子女,所以子女也應該回應父母的愛!」


「大家都會聽父母的話,所以你也應該要跟他們一樣才對!」


「繼承父母的事業,是子女的責任!」


「養兒育女很辛苦,花了一大堆錢!」


「做子女的,奉養父母天經地義!」


 




你是否也有以上煩惱?



即使成年,仍因親子關係影響生活?


不必擔心,你不是一個人!


 


#父母說的不一定都是對的


—了解問題可能出在父母身上,你根本不需要有罪惡感—


 


「害怕失去孩子的控制狂父母⋯⋯」


「對於孤獨感到焦慮的情勒父母⋯⋯」


「表面上傲慢強勢,實際在外毫無地位的自卑父母⋯⋯」


「自私自利,把子女當成提款機的貪婪父母⋯⋯」


 


解析「控制狂父母」心理情結,明白孝順與報恩都需是心甘情願。


從此下定決心遠離痛苦親子關係!


 


#為了回歸健康的親子關係


—在「價值觀」&「情感」&「責任」上與父母劃清界線—


 


遵循自己心中的價值觀→勇敢堅持自身立場


聽從自己內心的聲音→不再被血緣關係綁架


走向各自獨立的人生→各自為自己的幸福負責


 


#親子關係使用說明書


—與父母保持距離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以相同態度拒絕四次→讓父母甘願放棄控制


透過言語清楚表達想法→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保持戒心切勿鬆懈→不被父母的「假裝反省」所欺騙


 


順利與父母劃清界線,不畏他人眼光,以「寬恕」為最終目標。


這個世界上,多的是與你站在一起的人!


 


從今以後,請為了自己和真正重視的人而活。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川島崇照

大人親子關係諮商所所長。川島崇照心智訓練中心代表。

1974年生,來自新潟縣。

成長在一個充斥著怒吼叫罵的家庭,從小承受來自父母的壓力,辱罵跟否定是兒時日常的家常便飯;總是提心吊膽地看著父母的臉色生活。

出社會後,積極渴望改變缺乏自信的個性,透過諮商意識到自己的父母心理並不健全,從此終於明白自己多年以來的苦惱來源。

走過自我修復的漫漫長路後,下定決心希望幫助同樣面臨親子關係困擾的人們,因而辭去原先的工作,踏上心理諮商的學習之路。

二〇一一年獨立開業,成立「成人親子關係諮商所」。

目前與妻子和兩個孩子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


「大人親子關係諮商所」

https://親子の悩み相談.jp


譯者簡介


呂盈璇

淡江大學應用日語系學士,自由口筆譯者,美國瑜伽聯盟認證指導師。熱愛瑜伽、煮食及旅行。在瑜伽與文字間觀照人生,也療癒自己。譯有《高敏感是種天賦》、《十倍速!寫出最強文字》等書。


 

目錄

前言

本書使用方式


第1章:對於「親子關係」感到苦惱的人絕對不只有你

成年之後仍受親子關係所苦的人們

你有可能正受到父母的控制

父母時常灌輸的「必須這麼做」的思想控制

明白問題其實是出在父母身上

要是相信父母那些「為了自己好」而說的話⋯⋯

想要擺脫父母的控制,你必須設定「界線」


第2章:控制狂父母的心理

給認為「我幹嘛花力氣去了解令人厭惡的父母?」的你

有心理問題的父母常見的四種情結

有心理情結的父母會試圖侵犯孩子的領域

「越界」的父母可能會做的事

父母會改變嗎?會意識到自己的問題嗎?

別被父母的「假裝反省」給騙了


第3章:親子關係必須有「界線」的原因

為了活出屬於自己而非父母的人生

在「價值觀」上設定界線

在「情緒」上設定界線

在「責任」上設定界線

脫離「過去的自己」與「被父母束縛的人」

設定界線,回歸自然的親子關係


第4章:成人親子關係諮商案例分析

與父母設定界線的那些人們


【Case 1】從日常生活到人際關係都被父母嚴密監控的七海小姐⋯(化名)28歲 公務員

【Case 2】活在父母期望下的達也先生⋯(化名)34歲 醫師

【Case 3】婚事遭到母親反對的麻衣小姐⋯(化名)32歲 上班族

【Case 4】不堪母親在金錢上索求無度的亮太先生⋯(化名)29歲 上班族

【Case 5】放不下懦弱的母親離不開家的美月小姐⋯(化名)27歲 上班族


第5章:與父母保持距離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終結父母的期望與執著的方法

透過言語及態度表達自己的想法

回應父母問題發言時的OK・NG範例

為了保護自己跟重要的人而採取的因應措施

與放棄對子女抱持期待的父母保持距離的方法

不再回到痛苦親子關係的四個「拒絕」原則

注意存在心裡的兩種父母意象


第6章:積極迎向屬於自己的人生

建立健全的親子關係

只要是自己認為正確的選擇,就算被他人否定也無所謂

解放自我,奔向自由

每天都比昨天更愛自己


結語


收回

 

詳細資料

ISBN:9786263980471

叢書系列:SASUGAS

規格:平裝 / 272頁 / 21 x 14.8 x 1.9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心理勵志> 兩性與家庭關係> 家庭/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