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7日 星期日

全民司法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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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司法改革運動

Introduction

前言

流程說明

第一階段:蒐集問題

第二階段:分析成因

分析報告

媒體與司法

受刑人出獄後謀生困難,再犯率高

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

弱勢族群在司法中需要更多協助

法官檢察官案件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

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機制失靈

有些警察是執法人員自己卻不守法

司法誤判

法律人的養成出了問題

民眾覺得法院判決與社會脫節

評論觀察

關於司法改革的意象與想像/蔡博方

司法改革,鄉民如何參與?/林瑋婷

不可不知的十個「全民司改運動」祕辛?一次揭露!/黃盈嘉

網路真的可以討論問題嗎?全民司改運動的嘗試/雨蒼

全民司改運動分析會議直播幕後觀察/趙偉伶

開啟新頁的艱難,終將留下不斷調整的美麗痕跡/呂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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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

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



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範圍:

黃致豪成因分析報告

魏小嵐成因分析報告

時瑋辰成因分析報告

0621全民司改運動第二階段籌備會議討論

0702評估會議討論

司法問題:

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 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


網路意見:

(加粗體字者為分析者認為重點所在)


【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


@Yueye


這裡的討論提到了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犯人、媒體的問題,卻很少提到民眾的問題。 此次鄭捷事件可以看到,民眾對媒體的報導不加思索就接受,恐怕也是台灣司法的問題。


我想表達的是 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止是改革不合時宜的法條、順從民意的判決,也應該要改革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


@11123


我認為 把法律納入基本國民教育 最實在。 美國玩陪審團制,雖然常被嘲諷是馬戲團,但他們的法學教育是從小學就開始了! 我國到現在要學法律卻是要自己掏錢去學校念書,或者去補習班唸書買教學光碟才學的到。這不是一件很離譜的事嗎? 一個離不開每個人的法律,一個影響人生的法律,竟然是要花錢才能學習。 然後許多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算看到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也會自己評斷成違法與不公。 不懂法律的民眾不少,陪審制真的能妥善運作嗎? 我去法院旁聽最常看到的都是沒人,法院都公開審理依然沒人想去旁聽,那改陪審制有什麼意義與用處可言? 我去旁聽還遇過庭務員問我是不是等開庭的...就是冷清到這種程度。 反而是證劵公司的電視牆坐滿一堆人,天天看著數字上下變化... 所以 真要改陪審制,請把法律納入國民教育,不然絕對鬧笑話。 覺得老百姓還是要不懂法律才好操縱,那也請學習卷證並送的德國司法體制去改良,而不是把美國的陪審團制當解藥或萬靈丹。


@11117


對於 法學教育不夠普及的部分,我想強調的部分是民眾對「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審級救濟」...等制度的目的及必要性的理解不足,而不只是對司法實務運作的不理解。


「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運作實務,對司法的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就字面上意思來看,我認為比較像是「程序」面上的問題,跟我想討論的部分似乎不大相同。畢竟,在對這些攸關人權保障的上位概念不理解的情況下,去談論個別的條文文字或是程序運作,似乎都無法滿足部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遇到官司民眾常不知道該怎麼辦】


@Edward_Tank


目前好的訴訟律師難培養、難尋找,因為願付錢買專業服務的人已經少見,多喜歡自己來,但由於專業度不足,或只參考免費法律諮詢,反而導致訴訟上的不順利。這種亂象許多年了,只是初淺的法治教育(宣導一般民刑法等),或開辦公益法律諮詢,或訴訟輔導,並不一定能解決一般民眾遇到的司法問題。


應該讓民眾知道, 法律也是專業,這個專業會配合許多其他的專業,極其複雜;打官司,就是要找律師,靠自己或電腦、網路處理,其實能做到的有限; 網路上或其他免費的,只有原則、例外、可能或或許等制式問答,但法律遇到千變萬化的人事物,是會轉彎的;這才是每天辛苦設想、努力工作的律師專業所在。至於如何選任律師?就像選朋友、另一半一樣,沒有深談,會選得下去嗎?


提供法務部之網址供參,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建置了類似系統。


分析範圍:

所謂的「司法實務」,大致可以區分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大領域,但很有趣地,如果問一般民眾:司法在幹麼?可能大部分人第一反射想到的是懲惡揚善、把壞人抓起來關等等跟「刑事」司法比較相關的項目。


相對來講,「民事」的糾紛,舉凡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樓上漏水到底要誰負責?車禍事故有哪些損失屬於可以跟肇事者求償的範圍?等等私人間的問題,就比較不在這個直覺反應裡。


在這篇的彙整報告裡,由於原先報告分工的緣故,主要是彙整刑事案件(黃致豪負責)以及民事案件(魏小嵐負責)中人民可能誤解司法以及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的成因。但是比較沒有觸及的是行政訴訟,另外分析的重點也比較是以誤解司法為主,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為輔。


利害關係人:

法院職員(含法官、書記官、錄事等)、檢察官、法律從業人員(含律師) 、一般大眾


相關法律:

憲法、人民參與審判條例(草案)、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包括是否研立單行證據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相關議題:

國民憲政與法治普及教育、法學教育整體改革、法律白話文(請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製作之判決書;例:Hall v. Florida)、法官、律師、檢察官整體制度改革與績效評鑑、司法科學之推動與普及、推動陪審制度(以及混合參審制度在行為科學層面的問題)、司法可親近性


分析結果:

兩位原先的報告人黃致豪及魏小嵐之所以將第四題「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以及第七題「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合併在一起進行分析,主因在於這兩個問題所處理的根本癥結都來自於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


本報告為了分析上的方便,將範圍限縮在司法人員確實依法行事,但是民眾有誤解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情形。但這絕不是說司法人員不會有問題,事實上審檢辯學有許多的「無知」與「偏視」程度也不下於一般素人,只是這些問題不在這份報告中處理。


以下將先大概描述一下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接著再說明成因。


現象

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形:


傳統父母官的想像(包青天的想像)

提到法院,一般人多半想到的是,像「包青天」那樣,收到人民申冤,就鋪天蓋地地調查案件,並且認為人民的任務是把案件提到法庭上讓法官知道,剩下的事是法院要負責調查、處理,但其實這樣的想像與現代法院的情形有落差。


法院應該要幫我處理到好

現代訴訟制度裡,法官是居於中立第三人地位,無論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皆為如此。在刑事案件中是由檢察官提出論告,被告來答辯,法官依據雙方的聲請來進行證據調查。而在民事案件中,則是由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提出「答辯」,為了支持兩邊的「主張」和「答辯」,還需要提出證據,最終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斷(判決)。


然而,許多民眾期待的,卻是「法官大人幫我主持公道」,所以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提出證據、為什麼要回應對方答辯等等的訴訟程序。


要處罰欠我錢不還(或撞傷我……)的那個「壞蛋」

另外一個情況是,民眾很容易把「法律」等同於「刑法」,期待「法院處罰欠錢不還的壞人」。比如說,某乙欠錢不還,某甲告某乙詐欺,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是刑事上詐欺,而應該是走民事途逕請某乙還錢。而這產生的問題是,刑事程序中出現許多假性財產犯罪,也就是應該走民事程序來處理的案件,卻湧入刑事程序中,這類案件的調查既十分花時間,最後的結果往往又是不起訴。而如果結果是不起訴,有些「某甲們」比較激動,馬上就開罵「反正法律都保護壞人啦!!!」


人民在知識層次上的欠缺

民眾除了仍對當代司法抱有包青天的錯誤想像,對於當代司法有時也欠缺的認識。由於欠缺認識的部分很多,以下只列舉出一部分。


欠缺人權意識

西方法治發展過程,基於對國家濫權的痛切反省,而逐漸發展出了人權論述。基於保護人權的理由,我們會要求們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訴訟上權利,特別是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要求,以避免國家權力過於強大下所產生的後遺症。例如任意的闖入民眾家中搜索、押人取供等等。


但是一些民眾對於人權重要性認識不足,覺得只要是壞人,這些程序保障通通都不重要。而問題是「壞人」不見得那麼容易清楚界定,這個難以界定的情形又與司法案件本身有複雜性,而這種複雜性在媒體報導上常常是被過於簡化而片面的呈現。這部分的討論可參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對民事程序欠缺認識

具體法律關係複雜難解


民事案件的事實、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比如說,勞資糾紛裡工資、加班費、假日加給費用該怎麼算?或者是說,在車禍案件裡,哪些支出是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哪些不行?什麼時候可以算利息?契約的某個特定約款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等等等,這樣較為複雜的內容,民眾可能更難理解。


不了解訴訟流程


如果一個案件提進民事法院,程序上也有許多規定,比如說,如前面(一)A提到,訴訟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答辯),如果沒有辦法提出證據、或如果沒有如期提出證據,可能會招來不利益的結果,但是當事人不理解,不只程序上造成拖延,也會導致誤會。


而在訴訟程序中,法官也要指揮兩邊當事人「針對該訴訟的事實」發言,但是當事人可能無法判斷什麼是跟訴訟有關的事實,有時候的發言可能跟案件事實沒有那麼相關,當法官希望導回正題的時候,當時人卻因為被打斷而感到憤怒,覺得法官不願意聽他說話。


不知道取得民事判決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不是拿到判決就結束了,還需要「執行」那個判決,也就是通稱的「強制執行」。


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必需自己查報債務人財產,但很多債權人不曉得,以為把判決交給法院就可以自動拿到錢,於是有所埋怨,是第一種類型的誤會。


其次,目前債權人查財產的方式,一般最常見的是從國稅局調財產清單--也就是說,國家課不到稅的財產/收入,比如領現金的工作,債權人大概也找不到,也沒辦法執行。


再次是明明知道債務人有財產,卻眼睜睜地無法執行的情形。比如說,債務人有動產:機車一台。如果你要拍賣那部機車還債,那得要找到該部機車的本體才行。可是,機車四處移動,去哪裡找呢?找到了之後,在法院拍賣機車之前,又要由誰保管機車呢?


還有的情況是債務人把財產藏起來,這種情況下,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可以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何在,陳報不實或不陳報時可以拘提管收,但實務上鮮少法院會這麼做。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真的沒有錢,根本還不出來。


以上的幾個情況,都很容易好不容易取得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漂亮的紙。「上法院沒用」的印象,就烙進了民眾心底。


不了解民事程序本質上無法滿足所有人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私人間法律糾紛獲得解決,民眾必需提出相關證物證明自己的權利,而審判最後的結果,當事的兩方中有一方必得退讓,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是有些民眾對這樣的情形欠缺認識,反而誤認為法律諮詢或訴訟是服務業,一定要提供自己想要的答案。


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有所矛盾

民眾既希望法院能快速處理、又希望能仔細審理,正如本次議題裡,同時有「官司拖太久」、跟「司法程序不嚴謹」的項目,但其實這些期待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希望法院嚴謹地審理案件,速度自然快不起來,更遑論目前法院案件量龐大的問題,這部分請參考關於「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的分析。


人民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

前面所提到的幾種現象,在一些民眾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時,問題就更顯得嚴重。一些民眾可能因為種種因素(將於下說明)而對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而一旦形成這些欠缺妥當的理解時,就很難再去接受不同的想法,甚至回過頭來反省自己當初的想法是如何形成,整個過程是不是有問題。


成因

前述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來自於以下原因:


司法缺乏可親近性

民眾對於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這有相當的部分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這又具體呈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司法專業難理解

司法專業在理解上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這在前面關於民事法的複雜性就可以看出。而這個理解上的難度偏偏又因為以下情形而變得更為嚴重:


司法文書太難看懂

台灣的判決書的邏輯結構有問題,而且常常沒有好的分點列項,一坨東西寫在一起,根本不知道在講什麼。而偏偏現行的司法官書類撰寫訓練又是不斷複製既有有問題的判決書撰寫格式,這種難懂到沒有意義的作法,也不當地增加基層法官的工作負擔(參時瑋辰的成因分析報告)。


另外,判決難懂也與部分法官有菁英心態有關,這些法官有時會把判決寫得很學術,希望獲得學術界的讚美,但是這樣就變得不容易看懂。


除了判決難懂之外,律師寫的訴狀也不容易懂。一些比較資深的律師認為,訴狀內容也必須很文言文才叫專業,會喜歡酸年輕律師用語太白話不專業。


專業書籍太難看

司法文書不容易看懂,去看法律的專業書籍也會覺得不容易看懂。法律專業書籍常常不必要的用字艱澀,一些內容往往抄外國法,然後中文寫得不像中文,也沒有充份說明為何就是要抄某一國。一些概念的討論有時不僅沒有對原理原則作足夠清楚的說明,也不必要的複雜。


法律普及的書少又有錯

就像科學需要科普的書籍一樣,法律也需要法普(法律普及)的書籍,這是專業知識擴大流傳範圍的重要部分。但是台灣的法普書籍少,然後有的又有錯,民眾讀了反而可能被誤導。


法律人論述能力有問題

前面幾項問題,又都與法律人論述能力不足有問題。這部分的討論可以參考「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的成因分析彙整報告。


司法院網站設計有問題

除了司法專業內容本身難理解,偏偏內容的載具也沒有設計好。最典型的問題就是司法院網站的設計。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收錄了各法院的判決,但是系統穩定性低,動不動就當掉。而且就連最基本的判決分享連結都沒做好,沒辦法直接在網路上分享判決內容,阻礙資訊的傳播。最後,判決內容要貼到word檔也很難看,每一列都會斷行,表格一貼可能位置全部跑掉(關於這個問題,有網友提到lawsnote網站可解決判決書排版的問題,但是經測試,表格跑掉的問題還是沒辦法解決)。


最後,在7月2日有與會者表示本題應該刪除,不過或許因為時間關係,沒有提供詳細理由。


司法穩定性不足,結果難預測

法院的判決標準不一,也會造成人民使用司法上的恐懼,不知可不可以相信司法。差不多的事情發生,但結果可能很不同。


求助專業人士之困難

司法專業難理解,另一種替代作法就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在此主要指的就是律師。但是尋求律師協助也會遇到以下困難:


不知道怎麼找律師

訴訟律師的困境在前面 @Edward_Tank 網友意見相當值得參考。


附帶一提,有些民眾期待評律網可以讓資訊公開,然而,事實是,民事訴訟必然有一邊要退讓,有時甚至是兩邊都要退讓,有的案件雖然以結果來看是要賠償,但律師在過程中已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另外,也有的律師協助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處理案件,但這些都不會顯示在評律網的資料裡。


有些案件請律師確實不敷成本

比如以車禍事故損害賠償來講,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傷者的損失為限,所以假設A開車撞傷B,肇事責任全在A身上,而B的傷勢不重,醫療單據加起來大約兩千塊錢,修車單據一萬元,那麼就只能向A請求一萬兩千元。


這個例子裡,A請律師是完全不划算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以現在基層勞工低薪難請假的現狀,付費諮詢或在上班時間請假找專業律師諮詢,可能真的是難以承受之重。


法律扶助制度的問題

台灣目前針對經濟上、社會上的一些弱勢群體已經有法律扶助的制度,可以獲得免費的律助協助。但是有些人經濟能力有限,卻仍無法通過法扶的扶助資格審查,沒辦法獲得法扶的協助。法扶目前仍有審查過嚴和官僚的問題(關於此存有不同意見,也有人主張法扶制度遭濫用,當事人年收甚高仍予以扶助。參第六題: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


民眾資訊缺乏的產生

前面講的比較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但是除了司法本身的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其他面向的因素,讓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理解:


政府的治理方式

目前台灣的教育方式仍然偏向權威,要求學生背誦單一正解,服從規範但不加質疑。政府在資訊的傳播的過程中,也傾向片斷選擇散布對政府統治有利,但卻不完全正確的資訊。這基本上是要把人民培養成不具反思能力的順民,以利統治。這樣的基本背景,十分不利於民眾對司法與自身建立妥當理解。


法普(法律普及)教育之問題

法普教育,就是相對於法律專業教育(常稱為「法學教育」),針對一般民眾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傳達法律相關知識。但是法普教育目前有以下問題:


學校內法治教育之不足

不知道各位讀者,在義務教育(國中、國小階段),對法治教育的印象是什麼?恐怕內容則不外乎吸毒會被關、買盜版是犯法的之類,偏向刑罰的法治教育。這種教育只著重教育人民「不要觸犯刑事法律」,而不太教導民眾人權觀念,或是民事的相關觀念。這也是為何會有前面提到民眾知識層次上有欠缺的理由。


社會(媒體)教育之失調

媒體不但沒有發揮第四權的效用,反而喜好斷章取義或偏向聳動的報導,這讓誤解的問題而形嚴重。例如之前士林地方法院關於屋主勒死小偷的報導中,明明是小偷家屬「求償」300萬元,民事庭法院根本還沒有開始審理,但媒體的報導讓很多民眾都以為民事法院已經判屋主要賠償。另外,媒體常塑造一個行的正就不用怕的感覺,好像只要自己沒犯罪就不必請律師,法官檢察官自然就會還你公道。但實際上這涉及司法人員會不會主動調查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這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比較保險的作法還是請律師。相關討論可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不尊重專業的心態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各個領域都有。念設計的讀者們多少遇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畫一個logo就好」的要求;念資訊的讀者們大概也逃不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做個陽春網頁就好」...


這個問題在法律專業上又更形嚴重,因為現代教育普及,法律條文又都是用中文寫成,導致有些民眾讀完法條「覺得」就是自己解釋的意思,也不願接受專業法律人的意見。


比如說,有一位教授講過一個故事:一位先生到法院陳情,內容大意是說,你們這個公文寫的是「假執行」,既然是「假」的,怎麼可以「真的」執行我的財產呢?


事情是這樣的:法律上的「假執行」,意思是「預先」執行的意思。


這個部分的另一個變型是,民眾可能有請教專家,但他們心目中的專家,並非真正的法律專家,在這裡可以借用政大法律系劉教授的臉書提到的一個小故事:


剛剛有學生跟我說:有行政人員把某項法規當中的「學生得……(做某行為)」解釋成「學生得ㄉㄟˇ」也就是「學生必須……」的意思。而且該行政人員還堅持「我有問過中文系的,中文系說『得』是『ㄉㄟˇ』也就是『必須』」。


(劉宏恩臉書,2016年5月6日16:31)


為什麼關於一個法令的解釋,不是請教法律系,而是請教中文系呢?


全盤接受別人的不良經驗

一般民眾很少上法院的經驗,大部分是聽說身旁親友的口耳相傳。而由於身旁親友本來也就對司法欠缺妥當認識,因此對應司法的行為模式也有問題,不當的對應模式自然獲得無法令人滿意的結果。如果未經查證就直接相信,也會強化對司法的誤解。例如某甲把他自己的不良經驗向親友某乙抱怨,某乙卻沒有查證就直接相信,甚至跟著再轉向某丙抱怨...,傳話到最後,案件事實已支離破碎,連釐清都不知從何下手。這樣習於不經思考、不經查證就相信資訊內容的情形,與之前提到的權威的教育方式有關,也與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有關。


小結:司法整體習得的無助如何形成

前面「傳統父母官的想像」、「民眾資訊缺乏的產生」的部分談到人民對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的成因是什麼,接下來要說的是這種欠缺妥當的理解如何進一步導致民眾對司法極度不信任以及無助感。


由於一般人容易欠缺法律基本常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也對司法實務不了解,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誤導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碰到司法程序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而作出相應的行為模式,但這些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常有相當的差距,因此最後也容易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


這樣的狀況,也就「產生誤解與偏見、對應司法的行為模式無效、產生無助感」如果一再的發生,就會形成特殊的司法行為基模(schema,心理學上認為這是個體認識周圍世界的基本模式),以及對於司法整體習得的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白話講就是因為不斷失敗而產生「啊反正做什麼都沒用」的向下漩渦)。


解法

如果從前述的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來理解人民誤解司法、遇到司法案件不知道該怎麼辦,從科學觀點來看,針對人民提出類似認知行為治療(CBT;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的行為調整策略,應該是最有效率的行為調整方式。可行方針大略如下:


協助人民認清目前對於司法「現狀」與「實務」無知的事實:

這裡的意思並非司法現狀與實務不需調整(現狀其實相反)。重點在於:這樣做是為了建立人民的「病識感」,了解自己對於司法現況欠缺基礎常識。如果人們不理解自己的問題,那麼就不可能幫助他具體的思考問題,甚至改變認知、調整行為。


在這個階段,透過網路與實體的方式(例如全民司改會議),邀請人民對司法相關議題發言,就算抱怨、謾罵也可以,然後透過經過訓練的司法人員進行深層對話,幫助他們釐清自己的想法,以及持續蒐集相關的意見與情緒。最終,將人民的對話、提問的過程以及這些資訊都整理公開,並在發散之後進行彙整,並找出核心的問題與概念,而不擅自替人民下結論。


提出適當的對策改變人民對於司法的認知:

這一階段的重點在於漸進式調整人民對司法的認知(cognition)。這個過程無需一蹴可幾,但要持續從「通案面」與「個案面」進行。具體建議包括:


長久面/基礎面/通案面的調整:從小學開始在各階段的教育引入具體的、生活化的、非八股式的憲政、人權、法治三位一體教育。如果希望暸解如何以生活化的方式有效推動基礎憲政/人權/法治教育,不妨參考美國公民與法治教育的相關方式。


個案面的調整:具體引入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措施,使人民了解:司法的公民參與不僅僅是權利,也是現代公民為了預防國家憲政法治衰敗所必須盡的義務。


建立「專業」與「素人」之間的溝通管道:在法律人之間推行司法教育普及化、白話化,讓專業的法律人可以用一般人就能聽懂的語言溝通司法的概念,相信這也是一切司法改革的核心基礎措施。


基於認知的行為調整策略:

另一方面,需要司法界內部進行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以處理上述兩個步驟經過發散、濃縮、提煉得到的具體問題與概念。這些司法改革措施要以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的方式進行透明、有效率的管理、反饋,並藉此讓人民開始有機會認識問題、改變對司法的認知與行為。 換句話說,需要讓人民知道:


原來我自己與司法根本上有著這些問題存在,而這些問題都有他們各自相關的對應概念(也就是建立「問題意識」,或稱為「病識感」);

原來我的具體參與/意見等相關的行為確實有可能促成司法的變革(降低習得無助感,了解狀況確實有可能在努力後改變);

在前面兩者的基礎上,法律工作者要提出可以回應人民具體行動的司法政策修正方式(亦即建立行為與認知改變的正增強系統)。

對應上面這些的具體作法,包括了:


常設的、公開透明的司法改革委員會,以及公民審議委員會

人民陪審制度的實驗、修正或建立新系統(參審制度背離認知行為改變的目的,也沒有公民意識建立與教育的長久良好效果,意義不大):這還必須搭配建立證據法則、以及律師檢察官武器平等等等司法上的變革。

審檢辯績效評鑑與考核制度的具體修正(陪審制也可以相當程度的達到這個目的,而無需回到傳統的「評分」)。

朝向法學教育成熟化的方向推動法學教育改革,以「實務為核心的考訓教學」為策略,從根本建構人民對於法學教育的信賴感。

建立並固化上述的認知-行為調整模式,形成健康的、可自我修正的行為基模。

以上是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進行應用。其實我認為整體的司法改革,都是行為修正的問題。


人民對於司法的誤解(想像跟現實不一樣)、以及無助(遇到時不知如何是好),基本上是認知與行為的問題。既然是認知-行為的問題,有效的對應策略或許就應該從認知-行為的調整原則出發,同時從治標(近程)、治本(中長程)下手,將之具體應用在司法實務的修正與改革方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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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rf-tw.gitbooks.io/justice-care/content/3-3.html

「反同」並非穆斯林社會的古老傳統,而是西方殖民主義的現代產物

 2025/08/22

苦勞評論

王顥中

苦勞網記者

近日,以色列駐台辦事處聲稱哈瑪斯將同性關係定為犯罪,這是錯誤的。巴勒斯坦(包括加薩與約旦河西岸)目前沿用的仍是 1936 年英國託管時期頒布的《巴勒斯坦刑法條例》,其中禁止「違反自然秩序的性交」,即《雞姦法》(Sodomy Laws)。這一法律源自英國殖民者的基督教性道德觀,與穆斯林傳統無關,更非哈瑪斯所制定。


15世紀瑞士《施皮茲編年史》(Spiezer Schilling)裡頭的一張插畫,被指控的雞姦者在蘇黎世城牆外被焚燒處決。(圖片來源:Wikipedia)

15世紀瑞士《施皮茲編年史》(Spiezer Schilling)裡頭的一張插畫,被指控的雞姦者在蘇黎世城牆外被焚燒處決。(圖片來源:Wikipedia)



自 19 世紀以降,英國在全球殖民地推行《雞姦法》,將維多利亞時代的基督教道德觀與異性戀規範強加於被殖民社會。其濫觴為 1860 年《印度刑法》第 377 條,首次將「違反自然秩序的性行為」入罪,直至 2018 年才由印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


該條文影響深遠,擴散至英國殖民帝國的各個角落:


亞洲: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馬來西亞、緬甸等國至今沿用該條文;香港 1991 年修法,新加坡則遲至2022年才廢除。

非洲:奈及利亞、烏干達、肯亞、坦尚尼亞、尚比亞、馬拉威等國至今沿用該條文。

中東:除巴勒斯坦外,約旦、伊拉克等地也沿用相關條文。

​各種案例表明,今日許多第三世界社會的「反同傳統」實為殖民法律強制同化的結果,而非本土文化產物。


巴勒斯坦自英國託管結束後,飽受以色列佔領與連年戰亂,如今甚至面臨種族滅絕,根本無法形成正常運作的國家,更遑論修訂殖民時期遺留的法律。將反同法律的責任單獨歸咎於哈瑪斯,既不公允,也掩蓋了殖民主義的歷史根源。


第三世界反對《雞姦法》的鬥爭,實質上是清理殖民遺緒的過程。


西方話語中東方形象的翻轉


在 19 世紀,當西方社會高度污名化同性戀時,東方(包括中國、奧斯曼土耳其、阿拉伯世界)常被描繪為充斥「雞姦」與「墮落」的空間,缺乏道德觀念的約束。西方旅行文學與殖民敘事將東方的性別多樣性誇張為道德敗壞的象徵,以凸顯自身的「純潔與文明」。


到了 20 世紀末至 21 世紀,隨著西方同志解放運動的興起,同志權益逐漸被納入自由民主價值體系。此時,東方形象發生翻轉:從「淫亂」的空間,變為「恐同」的異性戀堡壘。伊斯蘭世界被西方媒體塑造成僵硬、落後、壓迫的象徵,而西方則自詡為多元、開放的進步文明。


這種形象上的顛倒翻轉,顯示出東方在西方話語中始終作為「他者」的投影,其性/別形象完全服務於西方內部性政治的需要。當西方強調基督教道德觀時,東方被標籤為「淫亂」;當西方擁抱同志友善時,東方則被貼上「恐同落後」的標籤。


任何社會與文化變遷都需要時間,西方自身對同志的接納也經歷了漫長過程,且至今未完全消除歧視。西方殖民者在殖民地編纂法典、強制輸出道德觀,洗腦強迫被殖民者接受「恐同」法律與思想,時間長達上百年,造成殖民地內化其觀念,甚至部分沿用其法典至今。此時西方社會又清高起來,將「恐同」作為批判第三世界的標準,將自身歷史責任撇除得一乾二淨,既偽善,也抹去了第三世界社會的歷史複雜性。


反殖民與反同


在第三世界的反殖民運動中,「文化自主」常被視為政治解放的核心。同性戀與酷兒文化因此常被視為「西方輸入」而遭到排斥。例如:


伊斯蘭世界:部分國家將同志權益與「文化入侵」掛鉤,反同成為反西方霸權的政治姿態。

非洲:烏干達、奈及利亞等國將酷兒運動描繪為「新殖民主義」,以凝聚民族主義。

亞洲:印度、中國大陸的保守派常將同志權益視為「外來腐敗」,強化傳統主義論述。

​然而,這種排斥邏輯恰恰延續了殖民主義的性規範,將殖民者強加的異性戀道德內化為「本土傳統」。事實上,第三世界的酷兒運動正積極從本土文化中尋找支持。例如,印度的 Humsafar Trust 援引印度教神話中的性別流動元素(如雄同體之神 Ardhanarishvara)來主張權益;巴勒斯坦的 alQaws 則挖掘古典阿拉伯詩歌中的同性情慾敘事,強調性多元並非西方專屬。


真正的解放需要從本土歷史與文化中發掘資源,而非將同志權益簡化為「西方價值」。


​以色列的同志國族主義與粉紅清洗


以色列的「同志友善」論述是建立在殖民主義語境與西方中心論之上。通過宣傳特拉維夫的同志遊行與同志友善形象,以色列將自身塑造成中東的「進步燈塔」,將阿拉伯世界標籤為「恐同壓迫者」,從而合理化其對巴勒斯坦的軍事佔領與殖民政策。這一策略被稱為「粉紅清洗」(pinkwashing),是同志國族主義(homonationalism)的具體實踐,將同志權益挪用為地緣政治工具。


真正的同志解放必須採取去殖民視角,批判殖民時期強加的反同規範,拒絕將同志友善作為地緣政治武器,並在第三世界文化中尋找支持多元與解放的資源。只有如此,同志權益才能擺脫帝國殖民話語的壟斷,真正為所有被壓迫者服務。


2023年11月,以色列政府在社群媒體Instagram發布一位以色列士兵 Yoav Atzmoni 站在坦克車旁,手中展示以彩虹為邊框的以色列國旗,照片的說明文字寫著:「加薩首次升起的同志驕傲旗幟。」

2023年11月,以色列政府在社群媒體Instagram發布一位以色列士兵 Yoav Atzmoni 站在坦克車旁,手中展示以彩虹為邊框的以色列國旗,照片的說明文字寫著:「加薩首次升起的同志驕傲旗幟。」



建議標籤: 巴勒斯坦哈瑪斯以色列雞姦法東方主義粉紅清洗

責任主編: 

陳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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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顥中

苦勞網資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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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面試好厲害

每個新鮮人都該有的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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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 星期二

《週末心理話》倖存者內疚:別把對方的死,當成自己的錯

 


Heho健康

更新於 2018年11月25日15:13 • 發布於 2018年11月25日09:00 • 盧映慈

當人面對生老病死,最親愛的家人因為重病、意外而離開,有多少人可以不責怪自己?「為什麼當初被搶匪射擊的不是我?」「為什麼當初被招牌砸中的不是我?」但這種內疚感,其實傷害到的是這些留下來的人。

倖存者內疚:如果我還能多做一點什麼

倖存者內疚(Survivor Guilt)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內疚感,當事人不是真的做了什麼錯事,而是對於自己在一場災難之中,可以「存活」下來感到內疚,尤其是那場災難帶走了倖存者親密的人,會讓倖存者更沒辦法接受。

像是發生車禍,坐在旁邊的家人死亡、自己卻活了下來,很可能會有「為什麼車子撞到的不是我?」的內疚感;在颱風、土石流的時候,也可能會有「為什麼被埋在底下的不是我?」這種感受。比起怨懟老天的不公平,他們更傾向責怪自己,「如果當初我跟他換位置,是不是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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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內疚感每個人都有可能發生,但不是每個人都會因為這種內疚感影響到長期的生活、精神狀態,一般來說,兒童、青少年因為自我的人格還建立不完全,比較容易產生這種內疚感;像是爸爸媽媽突然過世,如果沒有好好做心理建設,孩子可能會覺得「是自己不夠愛爸媽的錯」,開始出現內疚感。

倖存者內疚來自這些原因

除了上述的「我希望我還可以多做一點什麼」之外,倖存者內疚也可能是來自「我做了什麼」,像是跟朋友開玩笑說,「經過鷹架要小心喔,搞不好會砸死你!」結果朋友真的被鷹架砸死,這時倖存者會覺得是自己的「詛咒成真」,認為是自己的話語害死對方的。

而從痛苦中逃出來的人,也會容易有「我怎麼可以放任其他人痛苦,自己享樂」的想法,比如從戰亂國家逃到其他國家尋求庇護,雖然自己已經獲得自由,卻會擔心還在戰亂地的家人、無法真正享受好不容易獲得的自由,甚至會覺得跟過去比起來,痛苦並沒有減少。

對於生活過得很好的人來說,也可能覺得「我憑什麼享受這些東西」,像俄國文豪托爾斯泰出身貴族,但是一直以自己的貴族身份為恥、認為貴族是靠剝奪平民在生活的;當然這跟俄國當時的改革氛圍有關,但也說明了這種「內疚」是屢見不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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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從倖存者內疚中走出來

有倖存者內疚的患者,通常會感到煩躁、沒有動力、無助、罪惡感,甚至恐懼、胃痛、心悸、失眠、頭痛,併發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走上自殺。所以幫助這些失去家人、朋友,或是擁有極高同理心導致容易感到內疚的人,從內疚中走出來是很重要的一環。

問問自己,這件事如果做了不一樣的選擇,具體會怎麼樣

雖然有些事情是可以避免的,但其實大多時候,我們沒辦法知道這樣的選擇是好還是不好,所以問問自己、或是問問患者,如果當初做了不一樣的決定,事情是不是會比較好?在具體模擬的情境下,患者可以慢慢了解,自己的「內疚」其實是誇大了自己的責任,沒有人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決定所有事情,所以過多的內疚也是不必要的。

說出自己的感受

很多內疚者其實會陷在沒辦法表達情緒的問題裡,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情緒從哪裡來、要怎麼解決,只是一遍遍想著「如果當時怎麼樣怎麼樣就好」,甚至會覺得「別人會不會也怪我」。但如果跟其他人討論這樣的情緒,可以知道別人並不是這樣看,幫助自己從這種罪惡感中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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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是「一」跟「零」

對於那些覺得自己擁有很多、剝奪別人快樂的人來說,可以讓他了解,其實這些事情就像買彩券,有時候誰都無法中獎,有時候一人獨得、有時候多人分享,所以自己獲得了一些東西,並不代表是「剝奪」別人來的。如果真的覺得很內疚,可以試著在能力範圍內,想出辦法去幫助那些人,而不是讓自己過得一樣痛苦。

參考資料

Six Tips for Handling Survivor Guilt

Survivor Gu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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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週末心理話》替代性創傷:同理心可能會讓自己受傷

《週末心理話》遇到危險,為什麼有些人會活下來,有些人會死?

文/盧映慈 圖/許嘉真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6jqwpj



倖存者內疚



倖存者內疚(英語:survivor guilt/survivor's guilt),又稱倖存者綜合症survivor syndrome/survivor's syndrome),是一個人認為從創傷性或悲劇性事件中倖存的自己是有過錯的,因為自己倖存而感到困惑內疚,甚至寧願自己也遭遇不幸的精神狀況

倖存者內疚的經歷和表現將取決於個人的心理狀況。當《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出版時,倖存者內疚感作為一個公認的特定診斷被刪除,並重新定義為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的一個重要症狀[1]。常見於戰鬥流行病謀殺自然災害強姦恐怖主義事故的倖存者和自殺死亡者的朋友、家人及目擊者,也可能存在於非致命情況下的倖存者中。

歷史

倖存者內疚在1960年代首次被發現。研究人員在猶太人大屠殺的倖存者中發現了類似的狀況。

華威大學的心理學家史蒂芬·約瑟夫(Stephen Joseph)研究了自由企業先驅號翻船事件的倖存者,該事件導致459名乘客中的193人死亡。他的研究表明,60%的倖存者患有倖存者內疚。約瑟夫還得出倖存者內疚有三種類型:[2]

  1. 對其他人死亡時仍然活著感到內疚。
  2. 對他們未能做的事情感到內疚。這些人經常遭受創傷後的「入侵」,因為他們一次又一次地重溫事件。
  3. 對他們所做的事情感到內疚,例如爭奪爭先恐後地越過他人逃跑。這些人通常想避免思考這場災難。他們不想讓人提起真正發生的事情。

倖存者有時會因為他人的死亡而責備自己,包括那些在拯救倖存者時死亡的人或倖存者試圖挽救但失敗的人[3]

參考文獻

  1.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IV,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lishing; 4th edition (June 2000)
  2.  Joseph, S., Yule, W., & Williams, R. (1994). The 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 disaster: The relationship of intrusion and avoidance to subsequent depression and anxiety. Behaviour research and therapy, 32(1), 115-117.
  3.  Wilson, J. P., & Raphael, B. (1993).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traumatic stress syndromes.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Trau-matic Stress Syndromes, 1.

延伸閱讀

  • Williams, T. (1988).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survivor guilt. In Human adaptation to extreme stress (pp. 319-336). Springer, Boston, MA. doi:10.1007/978-1-4899-0786-8_14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B9%B8%E5%AD%98%E8%80%85%E5%86%85%E7%96%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