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和平分手還是恩斷義絕?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很多情侶在交往期間,會度過很多甜蜜時光,舉凡一起吃飯、看電影、逛街出遊等等,這些需要支付費用的行為,在交往熱戀期經常都像是「小事」一樣,不會計較。也或者更因為是男女朋友,所以有時候對方的少額款項:如手機帳單等等,也會幫忙繳納。
 
但是這些在交往時,不分你我的緊密關係,如果有一天關係生變,進而導致分手一途,當初這些『好像是我付出』的東西跟金錢,可以『要回來』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以下三個最常見的問題,來看看在法律實務上,該怎麼主張以及處理吧!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是【】出去的東西,不管是物品還是金錢,這樣的行為通常指的是【贈與】。
 
贈與的定義是《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也是契約的一種,一旦契約成立,如果要【撤銷】這項贈與契約,有四種方式:
 
(1.)東西送出去【之前】,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
(2.)送出前就【有約定好要做到什麼事,否則不算數】。※《民法》第412條
(3.)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特定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是受贈人有義務要扶養贈與人,但是卻不履行扶養義務。※《民法》第416條
(4.)受贈人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民法》第417條
 
如果不是以上四種情況的話,幾乎沒有辦法要求對方「返還」自己送出去的東西。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前面提過,贈與是「無償」給與他方,如果是「借出去」的金錢,則是我們希望對方將來要「償還」的。所以一般是借款的話,都會有借貸合約、借條或借據。
 
在分手之後,如果我們要主張過去有金錢上的借貸往來,我們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當初是「借出去」的,而不是無償贈送。這時候過去的金流證明,或能夠證明是借款、而非贈與的對話紀錄就變得非常重要。
 
所以,就算今天不是情侶交往也一樣,再親密關係的人,牽扯到金錢,還是要為自己留一道防線,如果怕寫紙本借據會傷感情,適時地在通訊軟體上留下相關佐證文字,來說明借款事實,以及預計跟對方索取借款的還款日期也都會有幫助。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我國法律在法律條文內沒有規範這一塊,如若雙方在未經脅迫、恐嚇的情況下,立契約訂定內容的話,則理論上此契約成立。
 
不過日後如果有任一方對契約內容或條件有異議,選擇對簿公堂的話,法庭中的認定會按雙方提出的依據來判定。
 
 
男女交往中,很多事情都可以不計較,但如果將來分手了,什麼事情都能計較,所以如果是你特別在意的一些金錢借貸、贈與等等,就要特別注意小心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濃情密意時的贈與,分手後可否要回?

 


事實概述

          新北市林姓男子從2013年起,分多次將100萬元存入戶頭,每次存款時在存簿上備註一個字,存下百萬元後帶著陳姓女友去刷簿子,一刷出現的備註字串竟是「陳○○,你願意讓我疼愛一生嗎」,讓女友感動得答應下嫁,不料2人婚後沒多久就鬧翻分居,於去年離婚。林男離婚後提告,表示所有的錢都是「寄存」陳女名下,要求陳女返還不當得利,但法官認為,林男無法證明款項只是「寄託」,且林男當初會匯款是因當時的濃情密意,以及儲蓄、家庭和諧等因,足認陳女沒有「不當得利」,錢也用於家庭支出,所以不同意林男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陳女返還上述款項,只能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法律評析

         如本則新聞中贈與人贈與後反悔之情況,實務上最常出現的是男女朋友分手後,向對方要求返還交往期間贈與對方的物品,或父母贈與子女後,因子女嗣後對父母不孝順,父母因而想撤銷贈與,此時,索回者多會主張當初的給付不是贈與,而是金錢借貸或是有條件贈與。索回者是否能順利索回物品,端看其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撐其論點及法官的心證而定,被贈與之一方遭贈與人起訴請求返還贈與物時,多會援引最高法院判決抗辯贈與人若主張是金錢借貸關係,除必須證明有交付金錢之客觀事實外,尚須證明是基於金錢借貸為交付而非基於贈與為交付,倘若主張是有條件贈與,亦須證明之,並說明條件為何尚未成就。

         例如實務上有女方提出男方所簽發並交付給她的本票,以證明女方先前給予男方金錢,是基於金錢借貸關係,而非贈與,因此女方獲得勝訴判決;實務上另有案例是A男以聘金名義將216萬分次匯予其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B女,孰料,不久後兩人分手,A男主張先前匯216萬給B女此行為,雖是贈與行為,然而必須於「結婚」此條件實現時,此贈與契約才會生效,也就是所謂的「有條件贈與」,現在既然兩人已分手,結婚此條件不可能實現,先前的贈與契約也就不生效力,所以A男向法院起訴請求B女返還216萬之不當得利,然而法官認為A男並無證據證明216萬之贈與是有條件贈與,因此判決A男敗訴。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主張權利存在者,須就權利發生事實為證明,而主張權利消滅者,則須證明為何權利已消滅,且原告(索回者)應先負舉證責任,故對原告不利。總歸一句,「法律上的攻防要謀定而後動」,原告最好備妥證據再請求,以免匆忙起訴後埋下日後訴訟敗因。

          本則新聞中的林男亦是因為無法證明自己是出於寄託而將100萬元交付陳女,所以敗訴。另外,就法院最後判決林男不得向陳女請求返還100萬元,僅得向陳女請求分配

  • 夫妻剩餘財產此結果看來,林男起訴的聲明應是採「預備合併」,即先請求陳女依寄託物返還或不當得利返還100萬元,若法院認為此先位請求不成立,會再就備位請求作審查,而林男的備位請求應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陳女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