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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
2025年10月30日 星期四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025年10月26日 星期日
少年悲劇 芬蘭小學槍擊案槍手表示因遭霸凌而殺害欺負者
2024-04-03 22:08 / 作者 陳家齊
芬蘭萬塔的小學4月2日發生校園槍擊案,4月3日,校舍外放滿了悼念者的蠟燭。路透社
芬蘭赫爾辛基近郊的一間小學2日發生震驚全國的校園槍擊案,小學槍手殺害同學,芬蘭3日降半旗哀悼。初步調查顯示這是一場校園悲劇,被霸凌的小學生不堪受辱,拿槍把欺負他的人「解決」。
調查人員3日表示,這名12歲的少年槍手,2日一早帶著親戚持有合法登記的左輪手槍進學校,向另外3名同樣是12歲的學生開槍,造成1死2傷的結果。
調查人員說,槍手是在今年年初才剛轉學到這個位於赫爾辛基北郊萬塔市的Viertola小學。他接著就遭到同學霸凌欺負。
領導調查的警探薩爾卡向路透社記者說:「我們今天發現這件悲劇的背後市一起校園霸凌事件。」他說,初步的調查也證實,開槍的槍手在學校的確受到欺負。
不過,薩卡拒絕證實被槍殺的學生是否就是欺負人的霸凌者。警方另一項調查報告初步顯示,槍手是針對霸凌者開槍。
在芬蘭,校園霸凌問題是正在惡化的進行式情況。根據2023年芬蘭公共衛生組織THL的調查,12歲左右的受訪學生中,多達8.6%表示至少每週會被針對欺負一次。在2019年,同樣調查發現的受霸凌比率是7.2%。
槍手使用的左輪手槍是合法登記的槍枝,但警方表示,他們目前還不知道槍手是如何取得這把親戚持有的槍械。
由於槍手的年紀,芬蘭依法不能將他移送監獄,只能送交特殊保護管束機構進行輔導。
發現公司裡有人違法,或者有職場霸凌的情況,可以錄音錄影自己蒐證嗎?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1-07-22 05:52
如果發現公司裡面的上司、同事有違法,例如侵占準備要上架的商品,或者是集體霸凌其他同事,可以錄音錄影、自己偷拿,或是從他們的電腦裡蒐證嗎?
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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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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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07:52
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區分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是「蒐證行為」本身可能就是違法的行為;第二個是「蒐集來的證據可不可以使用」,如果是由個人違法蒐集來的證據,法院是否會採用,需要進一步討論。
蒐證行為可能會成立犯罪
即使是為了揭發公司弊端而蒐證,但我們究竟不是有權偵查犯罪的檢警,如果有侵害別人的隱私、電腦使用安全等利益,還是有可能會犯罪。以下列舉幾個通常可想像的情況,可能會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1]
如果是私自進入他人辦公室內裝設錄音或錄影設備蒐證,視個案情況,如果有侵害他人隱私,則可能會牽涉到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偷取實體證據,可能涉及竊盜罪[2]
如果是偷取實體文件,例如不是自己業管的公司內部資料、員工或主管的電郵附件或報表,則可能有竊盜罪的問題。雖然竊盜罪需要是出於「為了自己或別人不法利益」的心理狀態,所以如果內心是為了蒐證,未必會觸犯竊盜罪,但也難免會需要經過一番司法調查,所以也有一些風險。
侵入他人公務或私人電腦下載資料,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3]
如果是未經同意而登入別人的公務或私人電腦,閱覽內容甚至拷貝證據,則可能會牽涉到妨害電腦使用罪。
實際上曾有職員為了揭發同事侵占公司財物,而登入同事的gmail信箱和雲端硬碟蒐集資料。法院認為,如果來得及交由檢警偵查,就不可以使用侵害同事隱私的方式蒐證,最後仍然判決該職員犯妨害電腦使用罪[4]。
如果蒐證的行為違法,可能影響到證據是否被採用
冒著可能犯罪的風險蒐證,那取得的影音檔或資料,到底可不可以拿來當作是證明別人違法情事的證據呢?這是個重要問題,否則可能面臨刑罰或損害賠償、所取得的證據又不能用來證明職場上的違法舞弊,落得兩頭空的下場。
法院是否會採用這些證據?
法律中較明確規定的,是國家機關不能違法取得證據,針對不具檢警身分的一般人蒐證,法院雖然針對民、刑事案件有略微不同的見解,但大致上認為要在「發現真相」跟「保障隱私」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一般人使用暴力或者嚴重侵害隱私權的方式蒐集的非法證據,為了保護隱私與人格權,法院是不會採用這些證據的;但如果沒有嚴重侵害到被蒐證者的權利,則蒐集到的證據可以用來證明職場霸凌、舞弊的情事[5]。
實際案例
實務上發生過公司側錄員工電腦、取得員工電子郵件[6],或者是員工涉嫌用竊盜的方式取得證據[7],以及一般較常見的錄音等取證方式。而法院大多時候會認為,只要沒有過度侵害隱私、且蒐證時沒有影響到該證據的真實性即可,尤其如果個案中證據真的非常難取得,如果不用侵害隱私的方式就無法取得證據的話,法院大多會讓該證據可以在法庭上提出[8]。
如何降低蒐證的風險?
如果真的想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別人或自己的權益,情況緊迫而需要蒐證的情況,如何盡量避免犯罪、又取得職場上各種法律爭議的證據呢?
建議向有權機關告發犯罪
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最安全的方法還是向檢察官告發[9],由檢警對有犯罪嫌疑的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偵查。
錄音錄影以公開活動為主
而如果是以錄音錄影的方式,要蒐集職場霸凌或違法情事的證據,建議錄下非隱私性的對話或影像,例如在有多數人活動出入的廠區、辦公室等公共空間錄音錄影,較可避免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避免竊取或拷貝公司資料
員工視角
如果是員工想要私自利用公司內部的文件來當作證據,那麼應該盡可能避免直接竊取實體文件,可以用拍照、影印等方式蒐證。
但要注意,如果是針對公司有著作權的物品,或者是用來營利的秘密配方、製程之類的資料,則較不建議自行蒐證,否則可能衍生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的問題。雖然蒐證的目的不是非法做經濟上的利用,不過同樣的會有受到司法調查的可能,仍會負擔司法程序帶來的身心負擔。
公司視角
如果從公司的角度,要取得員工公用電腦或電郵信箱內的檔案,最好事前就獲得員工同意,或者是讓員工事前就知道公司的資安規定與檢核機制,避免實際使用的時候發生爭議。
結語
如果真的遇到違法情事或者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的情況,在蒐集證據之前也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另外尋求勞工申訴管道,或者甚至是報警等方式,先求保護自己、再進一步捍衛自己或他人的權益。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
黃蓮瑛、劉怡君(2020),《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發現公司違法舞弊,冒險拿到的證據可以用嗎?,勞動力量的對應貼文:舉證好難 這些資料可以用嗎?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再者,被告既然已發現告訴人上開電子信箱及雲端硬碟內存有其涉嫌業務侵占之證據,自可循合法管道交由偵查機關查扣蒐證,即被告為了維護由興公司之財產權,仍有其他方法可為,並非僅有自己任意下載,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一途。是以,依照當時之客觀情狀下,尚難認被告自行下載附件編號1、2-1、2-2 所示電磁紀錄之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及社會相當性,故仍屬刑法第359 條所稱『無故』取得之範疇,故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刑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各有不同之功能,因私人違法錄音(影)而受法益侵害之私人,已因刑事實體法之設而受有保護,不能謂法院仍須片面犧牲發見真實之功能,完全不能使用該錄音(影)內容作為證據,始已完全履行國家保護基本權之義務或不致成為私人違法取證之窩贓者。惟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該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該證據內容是否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法院調查該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依適合性、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妥為權衡審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員工於工作場域之隱私權固受保障,惟此一權利並非絕對,而應與雇主對員工於上班時間之管理、監督權限相衡平。企業為求其各種營業資訊能保密,避免資料外洩、維護資訊安全,並避免員工不當使用公司所提供之網路資源、洩漏公司業務資訊,而安裝網路側錄軟體,以監控員工使用網路之情形,應具有正當理由。員工利用網路傳輸資料之犯罪行為,其犯行具有隱密性,證據取得本屬不易,企業倘非以網路側錄系統加以管理,實難對於員工利用公司之網路所為之行為加以控管,該截取員工利用公司網路傳輸之資料作法,亦為能有效達成上開管理目的,且尚屬適當之管理方式。」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經查,告發人甲◯◯本係◯◯公司員工,得自由進出◯◯公司,而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主張告發人所提出予檢察官之證據係竊盜而得,惟此主張部分並未經國家機關予以確認符實,而難憑採。」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係告訴人臺灣◯◯公司、告發人美國◯◯公司所提出用以告訴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之私人取證,並非在警察指示下非法取得之證據,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國家公權力之介入,亦非對被告等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且營業秘密本質上為無體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或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其縱使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於被侵害時不像有體財產權一般易於被發覺,加以妨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難以即時取得直接之證據,蒐證上有其困窘性,而該等有關妨害營業秘密之私人取證係基於個案之偶發性與特殊性,並無普遍性,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前揭電子郵件及其附檔、雲端硬盤列印資料等證據既無國家公權力介入,即與證據排除法則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在限制政府的行為(government action),而非在規範私人取證之法理無違,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025年10月16日 星期四
女性對男性請客送禮純交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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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斷不了?
林聖峯
2025-06-06更新
2023-03-31發佈
心理諮商
# 創傷議題
# 心理治療
# 親子關係
校園霸凌幾乎是每個學生,都曾遇到的生命經驗,不管是在網路、人際、或身體層面,不管是當事者或是見證者,多半都會對心理造成很大的傷害。在我諮商的經驗裡,許多成年人的情緒困擾或是壓力問題,深入探索之後,發現也有很高比例,與求學時期遭到同儕的霸凌經驗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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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談霸凌經驗
心理師談霸凌經驗
校園霸凌幾乎是每個學生,都曾遇到的生命經驗,不管是在網路、人際、或身體層面,不管是當事者或是見證者,多半都會對心理造成很大的傷害。在我諮商的經驗裡,許多成年人的 情緒困擾 或是 壓力問題 ,深入探索之後,發現也有很高比例,與求學時期遭到同儕的霸凌經驗有關。
這些成人個案在生活中經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__無力無助、失去動能、孤單憂鬱、憤世嫉俗__,這些體驗和過往被霸凌時期的 求助無援 有著很深的連結。當他們述說這些經驗時,會發現有些人並不是沒有抵抗,但一次次身邊的人的回應,卻加深他們當時的無助和絕望感!
例如曾有個案回憶,當時在和師長表達完後,師長只是對霸凌的同學做了一些勸說,但霸凌同學懷恨在心,對自己變本加厲,老師消極的態度,讓自己害怕再反應後會帶來更嚴重的傷害。或者跟父母表達後,卻遭到父母的質疑「你自己也有問題吧?不然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弄你。」這些經驗都加劇了被霸凌孩子的恐懼,也只能把憤怒壓進更深的內在,最後甚至放棄抵抗產生輕生的念頭。
當我們先放下對錯,回過頭來仔細思考,為什麼有人特別容易遭到霸凌?而為什麼有人特別想霸凌別人呢?
我從臨床經驗中提出幾點給大家參考:
容易被霸凌的孩子
多半從小父母以責備的方式教導,孩子個性變得焦慮、畏縮,常怕自己做錯事,遇到被欺負時往往會先懷疑自己,覺得是不是自己做錯了什麼,錯過反應的時機,事後也不知道該怎麼提起。
來自品德教育太矯枉過正的家庭,例如「忍讓是一種美德、一定是你有問題不然別人怎麼會弄你、你要先反省、不可以跟別人起衝突」有些傳統的教育方式或所謂的美德,往往成為困住孩子的枷鎖。
其實,我們可以灌輸給孩子更正確的觀念。
平等的對待自己和他人
尊重別人但也要勇於為自己發聲
有霸凌傾向的孩子
在有暴力溝通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可能模仿了家庭的互動方式,學到可以透過暴力得到權力或主控權。
被忽略或支持度不足的家庭,孩子渴望得到注意力或權力感,發現可以從排擠、嘲笑、霸凌的過程中滿足自己的需求。
在過去的諮商經驗中,我也曾遇過一些搞破壞或愛做亂的學生,在輔導過程中,每週一次持續的給予關注和支持陪伴,但並未針對行為問題特別多做探討。有趣的結果是,孩子的問題行為卻顯著的減少了。因為滿足了孩子想被關注的需求,行為問題也間接地消除了。
再來,談談關於 權力不對等 的問題,這通常會發生在師長對學生(上對下)的霸凌,問題就更為複雜了。
但回到霸凌者的心理層面來分析,許多討厭愛搗蛋、成績差學生的老師,通常心裡都有一套嚴格的標準,而且很怕別人說自己沒有做到教導的責任,怕別人說自己失職,遇到較為特別的孩子時,常會引發自己內心深層的恐懼和焦慮,但為了不想面對自己的無力或脆弱,最快的防衛就是讓自己憤怒,並且利用本能的蠻力或不對等的權利壓制,讓孩子表面上看似屈服。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為了讓自己感覺好過一些,卻將傷害加諸在孩子身上。
最後,我想說的是:
霸凌通常不會只是一次性的,當孩子表達的時候,師長或父母都要更為敏感,除了釐清該次事件的詳細過程之外,也要主動追蹤或主動詢問孩子一段時間,確認沒有持續性的霸凌行為後才能放鬆。如前面所說的,被霸凌的孩子通常不敢主動表達,弱勢的孩子可能會選擇沉默或忍受。
讓孩子感受到你的支持,以及明確的告知孩子隨時都能尋求你的協助。例如:「下次再遇到任何的狀況你一定要跟我說,我會協助你處理。」
在輔導方面,被霸凌者和霸凌者,雙方都需要有專業資源介入,兩者都有需要處理的溝通議題或原生家庭的課題。
事後當孩子願意表達時,要小心 不要讓你的關心變成責備,以免造成二次創傷。例如:「你怎麼不說出來、這麼嚴重你那時怎麼不講。」可以取代的回應方式是「發生事情的當時你是什麼感受/你當時在想什麼?」提供孩子安全的情緒支持空間,協助孩子將當時的恐懼或憤怒表達出來,陪伴並接納他的情緒。
這次公視的【有話好說】節目,也邀請我和一些專業人員,針對台灣的霸凌事件有一些探討,希望能透過一些正知正見,來減少霸凌事件的發生!也希望大家能更正視霸凌背後的心理議題,拯救孩子未來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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