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如何減免國民年金保險費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會定期辦理資格認定清查。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OwkqAugz76E%3d

也就是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數,算出每人每月收入。每人每月收入沒有到當年度戶籍所在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的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只付466元。
或者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戶籍所在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的1.5倍,未達兩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只付699元。

不動產收入就是房租收入,動產收入就是存款利息。

工作收入:有薪資證明用薪資證明計算收入,沒有的話用最近一年的報稅資料計算收入。沒有報稅資料的話用戶籍所在低區職類收入調查計算收入。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直接用法定最低工資計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7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最低生活費16,157元14,385元13,692元13,813元12,388元12,941元12,388元11,135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1,086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1,629元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詳如下表:
身分政府補助比率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地方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0直轄市:70%(1088元)30%(466元)
35%(544元)縣市:35%(544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0直轄市:55%(855元)45%(699元)
27.5%(428元)縣市:27.5%(427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1.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2.以107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網址: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最近一年(105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地區項目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107年最低生活費16,157元14,385元13,692元13,813元12,388元12,941元12,388元11,135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1,086元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1,629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105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 尚未涉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 在學領有公費。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1.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1. 工作收入
  2.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2)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
  1. 原住民工作收入之計算,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及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2. 16歲以上未滿20歲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近1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或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基本工資核算者,工作收入之計算,依其核算收入70%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55%計算。
*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 受監護宣告。
*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https://napweb.mohw.gov.tw/na/home.jsp?mserno=200905310003&serno=200905310004&menudata=NaMenu&contlink=content/apply.jsp&level3=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網路發言請遵守和現實同樣的發言禮儀,謝謝,優良網路環境仰賴你我共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