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bli.gov.tw/sub.aspx?a=OwkqAugz76E%3d
也就是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數,算出每人每月收入。每人每月收入沒有到當年度戶籍所在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的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只付466元。
或者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戶籍所在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的1.5倍,未達兩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只付699元。
不動產收入就是房租收入,動產收入就是存款利息。
工作收入:有薪資證明用薪資證明計算收入,沒有的話用最近一年的報稅資料計算收入。沒有報稅資料的話用戶籍所在低區職類收入調查計算收入。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直接用法定最低工資計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07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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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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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105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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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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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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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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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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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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