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張捷德
【台灣法律網】
中華民國萬萬「稅」,說明了我國現行稅捐徵收項目之繁多,很多人繳了很多稅壓根也不知道自己所為為何?徵稅之目的何在?自己是不是已該繳稅了?自己是不是繳的稅金?是不是有多繳?而晚繳了稅,又得多繳滯納金。這一串疑問,身為e時代國民不可不知。人活著的時後,要繳納各種賦稅,死了,留有遺產還得繳非常高額的遺產稅。老天呀。那我何苦來哉,賺那麼多錢幹嘛?
課徵遺產蛻之理由,主要為重課不勞而獲者,避免有錢人子女坐享其成、不知上進,並減少依賴的心理,具有社會教育意義。而遺產稅採累進稅率課徵,除可平均社會財富也同時達成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不過有學者卻認為「遺產稅」已淪為「志願稅」,除了意外死亡未能及時轉移財產外,只有覺得避稅太麻煩及避稅行為違背了個人行事原則的人才會乖乖的納稅,而遺產稅稅收比重偏低,對倡言平均財富之公平目標硬是打了折扣。
最近有讀者問到遺產稅如何節稅的問題,其實很多唸過租稅法的讀者早已學過,本欄本不欲介紹,但本欄的宗旨無非服務讀者,因此筆者不才整理出一些方法,提供各位讀者參考。不過強調一點,本欄不鼓勵逃稅,我們真心希望各位讀者在合法情形下節稅。為考量讀者面對遺產稅設計的繁雜,還是得先上一上稅法教室吧!
◎稅法教室
1.甚麼是遺產稅?
遺產稅就是死亡稅,財產所有人死之後,政府對於財產所有人將遺產移轉給他人,依照法律課徵之租稅。
2.遺產稅要如何算呢?
先算出遺產之淨額,再依遺產贈與稅第13條規定之稅率,就可得到稅額了。
遺產淨額
(單位萬元) 稅 率 (%) 累進差額(單位:元)
60以下 2
61~150 4 12,000
151~300 7 57,000
301~450 11 177,000
451~600 15 357,000
601~1000 20 657,000
1001~1500 26 1,257,000
1501~4000 33 2,307,000
4001~10,000 41 5,507,000
10,000以上 50 14,507,000
3.遺產之淨額如何求出呢?
被繼承人(財產所有人)死亡,所遺留下的財產(即A),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即B),減掉免稅額(即C)及扣除額(即D),就是課稅遺產淨額。
●A、B、C、D之意義,分述如下:
A: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贈與稅第4條)
B: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又稱擬制財產(遺產贈與稅第15條)
計算A與B財產時,應注意有些事物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即遺產贈與稅第16條)
C:免稅額-遺產贈與稅第18條
1.被繼承免稅額:700萬
2.配偶扣除額:400萬
3.父母扣除額:每人100萬
4.子女兄弟姐妹受扶養者:40萬
5.未成年加扣之扣除額
(1)每年7040萬
(2)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前所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6.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病人加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屬 親屬,父母為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病人,每人加扣500萬
7.喪葬費扣除額:100萬
8.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72萬
9.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0萬
D:扣除額-遺產贈與稅第17條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第1款):400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第2款):
(1)每人40萬元
(2)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第3款):每人100萬元。
4.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第4款): 每人再加扣500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第5款):
(1)每人40萬元
(2)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第6款):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7.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第7款):按年遞減扣除80%、60%、40% 及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第8款):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第9款):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第10款):以100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第11款)
註: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主題:遺產稅節稅方法分列如下:
1.生前分年贈與
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每年100萬元,生前積極分次移轉,可降低死後累進之課稅。
2.生前財產移轉
生前將不動產轉變為動產被繼承人將不動產出售轉變為動產,動產不受經登記始可移轉之限制。
3.生存之配偶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詳見小姜電子報第三期理財法律面面觀(二)之說明。
4.生前之債務減除
債務毫無疑問可以自遺產減除,但是相關之憑證必需齊全,如私人借貸契約及存摺影本、銀行借貸契約、會單及標會會款給付之證明等。
5.詳細計算各項扣除額
前述口之扣除額項目,應檢視是否能有適用,並應備齊證明文件。
6.隔代繼承
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契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此先預為下次課遺產稅之準備。
7.不能收回之債權
被繼承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便權有證明者,可以減少遺產。
8.農地節稅
農地之繼承符合繼承人繼承之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5年及‚繼承之日該地仍編為農業用地,即可免稅。
9.以協議分割方式繼承遺產
以協議分割方式繼承遺產即可享受遺產贈與稅第17條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
10.運用保險規劃
此部分將留待信託相關稅法中再詳細介紹。
事實上,過去國內許多知名企業大亨,死後只繳下了象徵性的遺產稅,即使免稅額再低也激不起存心避稅的人有繳稅的意願,所得重分配與抑制財富集中當然也就對他們發揮不了任何功用。而節稅本來就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如果我對稅法了解、也有本事,當然可以合法少繳點稅,事關權益,無涉道德價值。
另外,過去曾有人遺留市價約四億的土地,因事先未做好遺產稅之規劃,使繼承人被稅捐機關核定遺產稅九千多萬元,繼承人無現金繳納鉅額遺產稅。又因高額土地出售,沒有辦法即時內找到買主。過了繳稅期,經加計利息及滯納金之後,稅款已逾一億多元,想要拋棄繼承權,也過法定期間。後來稅捐機關聲請法院查封繼承人的房子抵稅。試想,倘因為沒有做好租稅規劃,卻造成子女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是多麼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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