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Q4 受益人可以任意指定嗎?

Q4 受益人可以任意指定嗎?

在保險契約中,填寫「受益人」時,必須了解並考量以下重點
  • 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的保險契約依照保險法規,下列幾項保險金之給付,其受益人應為該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本人:
    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之失能、醫療、失能保險金;罹患重大疾病之保險金;罹患癌症之各項保險金(不包括癌症身故保險金)…等。
    若被保險人為 “完全失能” 之狀況者,則視被保險人有、無行為能力來受領保險金而定。 
    若尚有行為能力者,被保險人仍為完全能保險金之唯一受益人,若為無行為能力者,其 “法定代理人” 必須到當地法院申請被保險人的 “禁治產宣告”
    當保險公司受理所有相關文件之後,才會將該被保險人的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給該保險契約中之 “身故受益人”。
  • 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的關係
    1. 本人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 “本人” 在保險契約中,除了身故受益人之外,亦可以是生存保險、滿期保險金…等的受益人。
    2. 親戚關係 在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的 “親戚” 可以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3. 未婚夫、未婚妻或同居人 在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的 “未婚夫、妻或同居人” 可以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4. 債權、債務關係 在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的 “債權人” 可以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5. 慈善機構或公益之財團法人、基金會 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的 “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基金會”,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 受益人的變更 在保險契約中,包括:對象、受益人的人數、保險金分配的比例。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隨時可以申請變更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
  • 在「身故受益人」方面的注意事項
    1. 請填寫上 “法定繼承人”保戶在訂定保險契約時,在身故受益人的欄位中通常會填寫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親等,倘若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一家人,也就是包括自己和契約中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同時全部罹難,那麼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就會成為該保單主契約被保險人的 “遺產”,即然被列為遺產就會被課徵 “遺產稅”。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保戶可以在已經指定之身故受益人的姓名旁邊,再填寫上 “法定繼承人”,而在保險金給付的方式上,選擇以 “順位” 的方式給付,如此一來不論發生任何情況,其保險金都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就不會被課徵到遺產稅,這一點是投保高額保單或資產較多者必須特別注意到的地方。
    2. 受益人為 “未成年” 或 “年幼” 者的注意事項 依據民法規定「年滿20歲者,才俱有行為能力。」,所以當受益人在領取身故保險金時,而其年齡仍未滿20歲者,則,此受益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或 “法定監護人” 有權力代為保管此筆保險金,因此,若是夫妻兩人擔心萬一 “同時” 身故之後,而其尚未成年之子女,原本所應該繼承的保險金及遺產,在日後遭受其子女之法定監護人發生 “以照顧受益人之名、行竊取保險金及遺產之實” 的情形,為了防止這樣不當的情況發生,夫妻兩人可以預先訂立 “遺囑”,並在遺囑中 “指定” 夫妻兩人都身故之後何人為其尚未成年之子女 (即:身故受益人) 的代理人或監護人,請被指定的代理人或監護人在萬一夫妻兩人都不幸身故之後,可以妥善的保管與運用保險金及遺產,以確實的照顧到年幼的受益人及保障其原有的權益,這是在保險契約中,當其身故受益人尚未成年或仍年幼時,特別值得留意的重點。
  • 單親家庭方面 依據民法規定「若是扶養子女的單親家長身故之後,則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其親生的父親或母親。」,並且這個規定不會因為此位監護人 (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是否已經再婚或另組家庭而有所改變,因此,若是目前單親或曾經單親的家長,希望為尚未成年之子女保障其原有的權益,則必須請教專業承辦 “遺囑 & 遺產” 相關事務的律師事務所,依照每個人個別不同的情況,設法擬定有法律保障又實際可行的方案,並且將所有應該辦理的手續徹底完成,以確實保障該未成年之子女其原有的一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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