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淺談偷拍的法律問題


俞百羽律師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類似經驗?有些不太熟的朋友很愛隨機拍人物照,尤其現在智慧型手機當道,要拍照更是容易,這種朋友往往只要一起心動念,看到有興趣的人,不管什麼場合,坐捷運也拍,走路也拍,開會也拍、聚會也拍,但是呢,從來沒有徵詢過被拍者的意願。忽略了每個人對隱私的感受性不同,有些人就是不喜歡在沒準備的情況下被拍照,然後只能坐視那種不喜歡的照片被上傳供其他人閱覽。

「攝」狼!捷運偷拍被抓包

2016-09-02
誠如上則新聞,不知道被拍也就算了,有種情況是,知道被拍而感到不悅,請求拍照的人停止,有點羞恥心的人會停止,但有種人比較匪夷所思,在被告知請停止後,完全不覺得自己有錯,還厚顏無恥的繼續拍,這種情況是否涉及違法?

我們先來看一下刑法妨害秘密的規定,在第315條-1的規範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上面刑法的規定,主要是在保護人的隱私權,我們從中發現了兩個重點:

一、要用「工具」偷窺才算違反刑法?

所以大家小時候都會常常被告誡,不要偷看女生洗澡,否則會長針眼,其來有自。就是因為用肉眼偷看女生洗澡無罪,只好訴求這種道德性勸說。實際上有點卡通常識的人也知道,要是憑肉眼偷看女生洗澡有罪,那大雄一天到晚偷看靜香洗澡,也早就被抓了。

二、什麼叫做「非公開」?

這個是很多愛偷拍的人最喜歡的論調,你又不是在你家,在外面被拍沒有隱私權的問題。目前國內法界對於所謂「非公開」,也還處於一未定論的狀態,有論者認為,非公開是指以「客觀上」身處的地點來判斷,通常你身處那個地方,即可被認為你沒有要選擇保護自己隱私的意思。
但是我們來看看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von Hannover v. Germany

有興趣的可以好好研究一下,但在這邊就直接講重點。卡洛琳公主是一個公眾人物,但她也有很多私人活動,像是偶爾也去吃個下午茶,帶小孩子出去走走,這些都是公開的場所。依據愛偷拍者的邏輯,妳自己要選擇去公開場所的,被拍也只是剛好而已。
但是歐洲人權法院卻不這樣想,他們認為所謂隱私權的保障範圍,應該是只要被拍的人,在「主觀上」對隱私有合理期待,這樣就應該值得被保障了。出於一種對人類的基本尊重,當愛拍照的人得知被拍者主觀上有不想被拍的意思時,拍照的人就應該要尊重而停止拍攝。
更何況卡洛琳公主還是一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範圍相較非公眾人物更小,我們一般的市井小民,並非公眾人物,所能要求的隱私權保障範圍應該更大,只是在台灣,隱私權的議題向來不被重視,關於隱私的基本常識也長期被忽略,更被某部分人視侵犯隱私為理所當然,甚至根本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不覺得自己是在侵犯他人隱私,很多人怕被冠上破壞氣氛、小題大作的污名,只好選擇忍氣吞聲,默默的讓他人把自己拍照的快樂,建築在別人忍耐的痛苦上,眼睜睜坐視隱私被侵害而不敢出聲。
回到刑法第315條-1,所謂的「非公開」也應該作這樣的理解,要綜合客觀與主觀條件來判斷,所謂的公開或非公開,不能只是機械性的看客觀物理上的地點,而應該著重主觀的心理因素。縱然是身處一個客觀上屬公開場合的咖啡廳聚會,不熟的朋友一直對你拍照,當你表達不悅的時候,他就應該停止,因為以一個正常人來說,此時他應該已經知道你主觀上不想要被他拍攝,他如果還是不理會,繼續用手機拍照,自然構成犯罪。有些情況下,被拍照的人甚至於根本不用表示,即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拍照的人未徵得同意即拍,亦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北一女學生搭捷運沒讓座 糕餅店長怒斥:誰家女兒該做雞吧

本則新聞透露出台灣人對於隱私權的基本尊重意識,低到了極點!就算坐在博愛座上,不讓座都不構成犯罪,何況那學生並非坐在博愛座,然而該糕餅店長卻以蒐集犯罪證據的姿態,公然錄下學生的影像,並上傳網路加以散播。「做雞」的公然侮辱部分先不論,相信該糕餅店長在拍攝之時,也完全沒有意識到那是一個對隱私權的侵害。當國民對隱私的基本尊重意識低到這種程度時,也無怪乎偷拍事件層出不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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