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

自學進修普通型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三、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實施計畫。

貳、目的
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參、報名日期每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肆、考試日期每年10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伍、應考資格
一、年滿20歲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二、年滿18歲,報名前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均可報考。
陸、考區及報名地點
一、臺北市考區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地址:10864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電話:(02)23019946轉313、314,傳真電話:(02)23324647
二、新北市考區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
地址: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15號。
電話:(02)29517475轉261、262、263,傳真電話:(02)29565205
三、桃園市考區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
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
電話:(03)3358282轉760,傳真電話:(03)3341005
四、臺中市考區
1.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地址:40144臺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
電話:(04)22223307轉701、707,傳真電話:(04)22217413
2.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地址:40852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之3號
電話:(04)23840936轉356,傳真電話:(04)23810742
五、臺南市考區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地址:70444臺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223號。
電話:(06)2223014轉11,傳真電話:(06)2262364
六、高雄市考區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地址:80265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號。
電話:(07)7150949轉11,傳真電話:(07)7261421
柒、報名事項
一、應考人得親自或以委託他人持委託書方式報名,並親自填寫報名表(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繳交報名表。
三、繳驗應考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
四、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入出境許可證,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五、身心障礙國民應擇一繳驗
(一)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之中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 並於報名表張貼正、反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六、以應考資格二報考者,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繳驗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成績證明正本及影印本各1份,可申請該科免考,正本驗畢歸還。
八、繳交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式3張。(背面請寫考區學校及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九、領取准考證。
十、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 ,應於報名表上填註。

捌、考試事項
一、科目及時間表:

二、考試地點:各考區報考單位公布之考場位置及試場。
三、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下午2時,公布在各考區報考單位及網站。
四、依現行普通高級中等學校107學年度畢業班社會組3個學年之課程標準為範圍,自然學科考物理、化學、生物與生活科技。
※命題參採歷年試題佔40%,現行高中三年課程佔60%為原則。
玖、成績鑑定
一、各科成績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二、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開立之中等(國中)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25%計算之。
三、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所定科目(所有考科均報考)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50分而總平均達60分者,為考試通過。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四、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以「學力鑑定考試成績通知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五、前項部分考試科目之及格證明,於參加其他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六、86年度以前應考本項考試「中外史地」及「三民主義與公民」等兩科中之一科及格者,其87年度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七、106年度以前應考「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之「社會科學概論」及格者,其107年度以後之「社會學科」成績之認定以及格計。
拾、成績通知
一、成績通知:108年10月(以正式簡章公告之日期為準)寄發成績單,並上網公告及格名單。
二、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正本於108年11月前(以正式簡章公告之日期為準)以「限時掛號信」郵件寄發。
拾壹、注意事項報考高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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