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遺失怎麼辦?
X 向警察局報案(錯誤)
0 打1996 掛失(非上班時間也可以打)。
0 到戶籍所在地的 戶政事務所 辦理身份證領/補/換發手續
國民身分證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備證件? 發佈單位:戶政服務網
一、 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詳見內政部戶政司http://www.ris.gov.tw/zh_TW/187)。
二、 當事人(本人)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三、 法定代理或受委託辦理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四、 補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五、 年滿14歲未成年者申請補領身分證由本人親自為之。
未滿14歲申請補領者(未成年人需到場核對本人人貌)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則免。若以委託方式補領,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委託)以委託書委託直系親屬為之 。
六、 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補領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在校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就讀學校或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及該部隊長驗印附有照片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其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七、 補發國民身分證,如提具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正本(例如:護照、退伍令、駕照、畢業證書等,但補發之退伍令、補發之畢業證明書等不適用之,另持駕照或健保卡作為身分證件者,應同時提憑戶口名簿及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且其證件可資辨識確為當事人者,可縮短辦理時間。
八、 應繳納規費新臺幣200元。
*如擔心身分證會被有心人士利用,民眾也可向聯徵中心申請綜合信用報告書加以核對。
身分證被冒名申請手機門號怎麼辦?
0 馬上通知電信公司,申請停話。
0 準備雙證件到電信公司填寫冒用聲明書,當場申請 合約書影本 警局報案用。
(由當初申辦的 合約書 查出是哪家門市跟店員申辦,若確定是冒用則不會再寄送催繳帳單)
0 拿 合約書影本 向警察報案取得 報案三連單。(若上法院可當證據,自保用) *個資外洩、偽造文書
0 寄存證信函 (方法) (下載) 給電信公司,聲明門號非本人申請,報案證明單
(報案三聯單/被案人存查本)影本當作存函附件。(若上法院可當證據,自保用)
0 若自己其他相關正常繳費之門號被停,可向消保單位檢舉,甚至要求停機期間的損失賠償。
0 若電信業者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只要提起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
若收到法院通知必須到庭,自保手續有做到,勝訴機率很大。
信用卡被盜刷,被冒名申辦信用卡怎麼辦?
0 立刻向發卡單位申請掛失停卡。(如有盜刷,請銀行開立被 盜刷明細,詳細列出被盜刷的地點、時間和商家,拿此明細向警察局報案)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90/01/04版)第一七條規定,「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可以免負擔被冒用之自負額
0 拿明細向警察報案取得 報案三連單。(若上法院可當證據,自保用) *偽造文書
0 寄存證信函 (方法) (下載) 給發卡銀行,告知銀行何時何地非本人之消費疑似盜刷,請銀行清查並回覆,
報案證明單(報案三聯單/被案人存查本)影本當作存函附件。(若上法院可當證據,自保用)
0 掛失前的盜刷,請向發卡銀行要求檢視簽帳單的簽名以及刷卡的監視影帶,
核對簽名是否與本人差異過大或是刷卡人與本人性別不符,
有機會省下一筆錢。
*如果需要負擔被盜刷的金額,可參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七條,力爭屬於自己的權益
*若家中收到本人沒有訂購的網購商品,千萬別轉交陌生人,先打165詐騙專線諮詢。
*若遇警察不肯給三連單或是銀行電信公司消極不肯給予相關單據時,務必積極處理,
相關銀行索賠以及申訴問題也可以打1950行政院消保會諮詢。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 元(註:各銀行得視其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掛失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 元為上限。(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收取金額,但不得超過新臺幣參仟元,且應明定於契約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持卡人於二年內未有失卡紀錄者。(註:第3點各銀行得斟酌是否列入契約中)。(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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