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蔡朝安 主持律師/魏妁瑩 資深律師/張仕翰 律師
日前報載有位鄭姓民眾因酒駕遭法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三年,但須向公庫支付85,000元。該鄭姓民眾因不明白判決的意義,亦未請教專業人員,誤以為如要獲得緩刑,必須支付公庫兩項費用共145,000元,乃向桃園地檢署表示「沒那麼多錢可繳」,願意撤銷緩刑。經桃園地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後,鄭姓民眾發現自己誤解判決書意義,原來緩刑三年的條件是只要支付85,000元;而且撤銷緩刑後,只剩二個選項,一個是入獄服刑,另一個是易科罰金60,000元。鄭姓民眾急著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才維持原判決宣告緩刑的結果。
這則新聞還記載,高院法官在開庭聽完鄭姓民眾陳述時,曾勸勉鄭姓民眾要瞭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權利怎麼都不弄清楚」?其實收到這樣的判決書,應該不只鄭姓民眾,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然而,易科罰金的前提,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必須不超過六個月始可。
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是法院宣判「得」易科罰金,這個「得」,決定權在於檢察官,檢察官仍有可能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例如,被告屬3犯以上,且每犯都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依目前地檢署實務的裁量標準,原則上是不會准許被告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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