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罪即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 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67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
足跡。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无比的垃圾场,假的比真的多數倍,请学会从中提取营养,否则您也只是在吃着垃圾畸形成长! 爱自己,从思想做起;抵制不良信息,从行动开始! 如您喜歡,請留言鼓勵,謝謝! 好話要溫柔的說。不教而成謂之虐。 物質層面,簡單一點,人就快樂,人際、身心健康層面,努力鑽研,馬虎不得。冷靜、耐心、沈穩、謹慎、智慧(靈巧)
輕傷罪即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 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67
吳景欽(2020),《什麼構成傷害?》。
不一定,且這是為了保護被起訴人面對重罪時無防禦能力才有強制辯護制度
一般情況只有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罪名才需要
僅有以下六種情況須強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 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以上六種情況,如果被告自己沒有選任律師,就會由審判長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維護被告的權利。而且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律規定「經辯護人到庭辯護」應包括至遲於審辦長開始調查證據程序,以迄宣示辯論終結前,辯護人均應始終在庭行使職務之情形。
什麼是職場霸凌?霸凌者的特徵、被霸凌者的特徵以及霸凌行為觀之,不論是上對下、下對上或同事之間,都有可能發生。以持續、連續且積極的行為,透過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等侵害他人。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職場霸凌系列】-什麼是職場霸凌?)
談到職場霸凌,首先需要對職場霸凌下個定義,便於掌握輪廓。
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何謂職場霸凌,但我們可從法院於個案中所表示的見解,一窺樣貌。
以下引述三則法院判決供參考:
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所謂職場霸凌目前並無明確定義,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職場霸凌也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間,重點在於受霸凌者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之羞辱感受。
綜合上述,對於什麼是職場霸凌,可得出以下特徵:
公司內的主管、部屬或同儕皆有可能成為霸凌一方的當事人,人數不限於一人,也可能是多數人共同實施霸凌行為。實例上,仍以主管職務者居多(男女主管皆有),原因無他,因主管具有職務上的優勢地位,在工作過程中伴隨對於部屬的權力濫用、不公平處罰或不合理對待。
承上,主管、部屬或同儕也有可能是被霸凌一方的苦主,人數同樣不限於一人,包括多數人在內。被霸凌者通常會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受傷、身心壓力,從法的角度而言,則是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益受到侵害。
職場霸凌有一個重要判斷特徵,也就是霸凌者會施以持續、連續且積極的行為,透過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對被霸凌對象進行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敵視、討厭、歧視等行為。
若您公司內有上述特徵事例存在時,請特別加以留意,因為職場霸凌已悄然現身於貴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