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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跡。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无比的垃圾场,假的比真的多數倍,请学会从中提取营养,否则您也只是在吃着垃圾畸形成长! 爱自己,从思想做起;抵制不良信息,从行动开始! 如您喜歡,請留言鼓勵,謝謝! 好話要溫柔的說。不教而成謂之虐。 物質層面,簡單一點,人就快樂,人際、身心健康層面,努力鑽研,馬虎不得。冷靜、耐心、沈穩、謹慎、智慧(靈巧)
健康
2014-08-07 12:55
某些習慣會讓你覺得放鬆,例如在床上看書或看電視。不過如果一旦關燈或是頭一沾枕時,你發現自己是完全清醒的,就代表你是處於警醒而非放鬆的狀態。
四年前我第一次嚴重地嚐到自律神經系統崩潰的苦頭,面臨健康如此地大崩盤,甚至會有點驚弓之鳥的感覺,怕這個擔心那個,一點點的風吹草動都可能引起不適。
因此我開始買書、上網蒐集資訊,要注意這個、要吃那個、要做這樣、要做那樣。行事曆上的事情有增無減,好像做到了所有該做的事,就可以安心,就可以不再痛苦。
尤其是被醫生視為最重要的兩件事,規律的生活作息和良好的睡眠,每天盯著時間,該睡覺了,該死的卻睡不著,該起床了,他XX的,昨晚很晚才睡著,現在起床就變成睡眠不足了,自律神經會不舒服一整天。
前三年,我常常會試圖按表操課,做到所有該做的事情,卻依然擺脫不了病痛,終於在某一天崩潰大哭,「到底要我怎麼樣?」「到底還要做什麼才能舒服一點?」
後來我才領悟到,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很多東西其實是為了看起來充實完整而塞進去的。如果要全部照做,就會變成想做到的事情越多越雜,壓力就越大。放鬆才會平衡的自律神經就變得一點也不放鬆,一點也不平衡。病人有兩種,一種是只吃藥,自己啥也不做努力的,另一種就是之前的我,太努力了。過猶不及,兩者的結果都不好。
我在成立這個部落格時,意圖要放進最完整最詳盡的自律神經相關資訊。不過,現在想想,這樣做可能會讓病友重蹈我之前的覆轍,不如,按照我實際上的經驗,分享最有用的方式,那就是盡可能簡化要做、該做的事情。
※延伸閱讀:自律神經健康-日常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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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目錄中可以看到,我將對自律神經有益的事情分為每天必做,和選擇性找時間做的兩部分。
至於規律的生活作息和良好的睡眠,我並沒有特別說明,這基本上不用多講,大家都知道是什麼東西,重點在於,大概大概就好,比如不必一定要幾點睡著、幾點起床,這樣反而容易入睡,只要保持一個大概的規律就行了。
舒壓的口袋清單則是選擇性可做事項的列表,常常記得從清單裡找一樣當時最能帶來放鬆和快樂的事情來做即可。我會放在這清單中的事項,都是我實際做過,覺得成效頗佳的事。
最後,再次強調,每天的生活裡,待辦事項清單上的事情越少越好,塞滿一堆所謂「促進健康」的事情,不會讓你比較健康,反而會造成壓力。多留點空白時間,既能緩衝又能帶來慢活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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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蔡朝安 主持律師/魏妁瑩 資深律師/張仕翰 律師
日前報載有位鄭姓民眾因酒駕遭法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三年,但須向公庫支付85,000元。該鄭姓民眾因不明白判決的意義,亦未請教專業人員,誤以為如要獲得緩刑,必須支付公庫兩項費用共145,000元,乃向桃園地檢署表示「沒那麼多錢可繳」,願意撤銷緩刑。經桃園地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後,鄭姓民眾發現自己誤解判決書意義,原來緩刑三年的條件是只要支付85,000元;而且撤銷緩刑後,只剩二個選項,一個是入獄服刑,另一個是易科罰金60,000元。鄭姓民眾急著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才維持原判決宣告緩刑的結果。
這則新聞還記載,高院法官在開庭聽完鄭姓民眾陳述時,曾勸勉鄭姓民眾要瞭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權利怎麼都不弄清楚」?其實收到這樣的判決書,應該不只鄭姓民眾,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https://www.pwc.tw/zh/services/legal/point-view/legal-clouds/legal-clouds-1709-1.html
有些獨居者因為平常獨來獨往,如果死在家中要過很久才會被發現,被稱為「孤獨死」。(法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些獨居者因為平常獨來獨往,如果死在家中要過很久才會被發現,被稱為「孤獨死」。日本1間公司在整理了許多孤獨死者的房間後,發現這些人其實有多項共通點。
綜合報導指出,日本「遺物整理公司」在2002年成立,已經遇上超過1000起死者在過世後好幾星期都沒人發現的「孤獨死」案例。社長吉田太一最近就整理出「孤獨死」的人常見的多項共同點,其中包括「用餐時都吃超商便當或速食食品」、「不認識隔壁住戶」、「對於與異性的交流感到麻煩或排斥」、「幾乎都是1個人用餐」、「對於與異性的交流感到麻煩或排斥」、「1天有5小時以上在家用電腦」。
吉田太一表示,孤立死的死者房間通常可見食物容器與垃圾,而且冰箱裡多數食品已經過期、脫下的衣物也散亂各地、到處可見零錢。他建議大家,不要總是關在家裡、只吃超商便當,應該每週至少找人吃1次晚餐。
吉田太一也說,通常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孤立。有些人可能專注於工作,沒有去交朋友。他建議大家可以嘗試在住家附近散步,只要決定好路徑並持續散步,就會認識一些點頭之交,也有可能會出現願意關心自己的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2)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1)得提起的時間:
(2)不得提起的時間: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中)或書面提起。如以書狀提起,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492條、第493條、第495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353&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