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隨意進入嗎?房客可換鎖嗎?
房東雖是房子所有權人,但在將房子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於承租人,因此,房東不得在未經 同意下隨意進出房間,侵犯房客之私領域。同學應告知房東不得隨意進入房內,並可更換房門鎖,以保障自 身權益,惟須保留原鎖,日後租約到期應回復原樣交付於房東,而房東當不得拒絕房客更換門鎖或強勢要求 保留備份鑰匙。(民法第421條、刑法第306條)
擔心退租後,房東假借名目扣下押金,該怎麼辦?
房內設備之修繕本就為房東之責任(民法第423條、429條),不應以任何非房客之責來索取修繕費用,案例 中的李生可拒絕支付電視機的修繕費用。但李生擔心,此時房東拿不到修繕費,會不會在退租時藉機扣下押 金不返還呢?
押金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一般而言,押金應於租約期滿,無息全額返還房客,但房東可主張 「扣抵」,項目包含: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其中亦包含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但以可歸責房客所 致者為限。
當房客租期屆滿,須與房東一同點交返還房屋,有任何損壞須返還事項須明列清楚,所有扣抵支出項目須有 單據為證,除非雙方對於扣抵金額達成共識。若仍有爭執或房東不願返還時,則可至當地政府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參考法條
民法第421條(租賃之意義):
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與保持義務)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
益之狀態。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
1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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