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7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同人誌會不會侵害原著的著作權(重製、編輯、改作)?
作者/周逸濱律師
動漫迷們常在寒暑假參觀動漫展,而在動漫類的展覽中有一項獨特的次文化,叫做同人文化,是指基於興趣(大多是業餘)投入動漫相關創作的文化,最常見的形式有同人誌(同人漫畫)以及Cosplay(動漫角色扮演)。
同人誌的創作又可以分成兩類,分別是:
一、 原創
二、二次創作
所謂的原創,就是指人物設定、世界觀、故事全部都有創作者自己構想並畫出,也就是完全屬於創作者自己創意的作品。而二次創作是則拿現有的動漫、遊戲中的人物、故事,來創作自己的漫畫,像現在正夯的「艦隊收藏(艦隊これくしょん -艦これ-)」,是角川集團原創並享有著作權的動漫作品。但在同人活動卻可以看到非常多以「艦隊收藏」為主題,但卻不是角川集團開發的漫畫,此即為二次創作,也是本文要探討的主題,以下討論的同人誌,皆代表二次創作,原創同人誌因不涉及著作權問題,並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內容。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原則上是不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但也有例外,例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就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規定,也就是說我們使用別人著作,只要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就不會侵害到該著作權,那麼同人誌是否算在合理使用範圍呢?
根據該條文,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有四大要點: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同人誌來說,有涉及買賣行為,雖然說同人誌本身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不可否認的,在買賣自己作品時,已經屬於商業目的。而被同人誌改編的原作,通常都是市面上的商業作品,也就是那些漫畫出版社拿來營利的「商業作」。
第三點毫無疑問的,同人誌使用的原作大量的內容,不管是人物設定、故事、世界觀,二次創作幾近引用了原作全部內容。最後僅有第四點,因為同人誌與商業誌相比,販售層面較小,銷售族群也較少,因此對潛在市場影響不大,而對第四點較無影響。
在四大要點中,同人誌明顯違反了合理使用的三個要點,很難說同人誌帶有幫原作宣傳的性質,就可以無視這三大要點的侵害。
再來較少人討論的,是部分同人誌,可能還會侵害著作人格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17 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簡單來說,如果改編後的內容如果有可能損害原作者的名譽,可能就會侵害著作人格權。最常見於18禁同人誌的情色內容,如原作並無這些內容,在改作時將其改編成帶有成人的情色內容,將違反原作的同一性,進而侵害到原作的人格權。
另外,同人誌的發源國日本,原本對同人誌創作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直到近年談判TPP協約,全名「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該協議有項要求為加入的會員國須將「著作權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此協約目前引起日本動漫產業譁然,並認為將嚴重打擊日本同人文化的發展,目前該協約仍在談判當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網路發言請遵守和現實同樣的發言禮儀,謝謝,優良網路環境仰賴你我共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