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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私訊挨罵,可提告什麼?
現代人互相聯絡,常常會透過臉書、LINE或是電話進行聯繫
包括玩遊戲私訊、FB、Line、簡訊、PPT傳訊等等,在這些狀況下,受到別人謾罵,可以告對方嗎?那可以告什麼?
一般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的大概會有以下三種
毀謗罪、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那能提告的是哪一種?一起了解:
首先毀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係屬於妨害名譽罪
√是在刑法第309條到314條的條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章節
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在於見下表:
|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 刑法310條誹謗罪 |
條文 |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私訊 提告 | 1對1私訊無第三人,故無法 | 1對1私訊無散佈於眾無法 |
誹謗罪:所陳述的內容較具體有評論的意味(例如:x女星陪睡),可以用別人會不會信以為真來判斷,像散布女星陪睡,有可能有人相信就屬於誹謗罪;但是散布女星是豬,這大概就不會有人相信,而較有可能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並無有具體的評論,意見表達(例如:比中指、吐口水)
不過,話說回來,雖無法成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那會不會成立恐嚇罪呢?
▲關於恐嚇(詳請看這篇 恐嚇罪成立要件)
高等法院表示:「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心生畏懼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心生畏懼等,為判斷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 2200 號刑事判決)
▲民事責任部分:
因人格權是民法上權利的一種,若因為他人的謾罵而導致精神上受到痛苦、傷害,這是屬於人格權受損的一環,依然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不是很容易成立
https://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09058070-【網路社群】私訊挨罵,可提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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