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小明和小美吵架,私訊謾罵小美,這樣有觸法嗎?
法律分析:
(1)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不 法惡害通知且令人心生畏懼,單純謾罵用詞,通常不會認為 有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況,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原則不 會成立恐嚇罪。 (2)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該侮辱之用語需有第三人聽 到始符合公然之要件,私訊並無第三人,故小明私訊謾罵小 美,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3)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誹謗罪之要件須有散布於眾的行 為,單純私訊並無法證明有散布於眾之事實,故小明私訊謾 罵小美,不會成立誹謗罪 (4)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本案,小明私訊謾罵 小美,雖未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及恐嚇罪刑,但仍侵害小美 的人格權,有機會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並可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結論:
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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