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房都會考慮買在學區附近,不僅是為了生活環境單純外,也認為可以給小孩更好的就學選擇,然而住在學校旁其實問題並不少,尤其是「聲音」的問題,除了學校上下課的鐘聲外,老師講課的聲音、處室廣播的聲音、學生戶外課程活動的聲音等等,其實都會對附近的住戶造成生活不便。
而最近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案例,住在學校附近的住戶因不堪學校各種聲音每天的打擾,造成住戶有精神上的狀況,因向學校求償,最後法院也認為學校應該要賠償並改善這些影響附近住戶的聲音。
實際上,不只是學校會有各種聲音影響生活安寧,很多噪音的狀況其實都是來自於住在附近的鄰居,而面對鄰居的噪音攻擊,有的人會選擇默默忍受,有的人則是會以噪音行動反擊,但是卻都無法長期解決鄰居噪音困擾,那對於鄰居發出噪音造成生活不便,可以依循什麼樣的法律途徑解決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像是鄰居喝酒吵鬧或是在半夜大聲放音樂導致影響安寧,都可以適用本條,有這些情形,可以向警察機關舉發,請警察協助並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而住戶如果有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就可以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果制止了還不遵從的話,就可以請主管機關處理。
假如住戶發出噪音打擾到他人安寧,屢勸不聽,是可以請主管機關來開罰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如果持續發出噪音不改善,可以連續給予處罰,簡單來說,今天鄰居常常會在半夜大聲聊天,經過管委會或鄰居勸導後仍然我行我素,繼續吵鬧,便可以開罰,在開罰後,仍然繼續打擾住戶安寧,就能繼續開罰。
噪音管制法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雖然噪音管制法也對噪音有相關規定,不過還是會需要由警察機關來依循相關法規處置,而會使用的法規範就是前面所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在相關法規中有規定聲音分貝數不能超過一定數值,否則就會變成是噪音進而可以開罰;然而有些噪音雖未達數值卻仍會造成他人生活受到影響,因此對於噪音的判斷,並不會單純以數值來論定,會綜合考量受影響者的受侵害程度,像是因半夜鄰居講話聲導致無法安眠,進而罹患精神疾病,儘管鄰居的講話聲音並不大聲,實際上卻是對他人有重大影響,因此就會被認定為噪音,除了上述法規的行政罰外,受損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賠償的告訴來制止噪音來源繼續發生。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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